宁波东力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18-04-26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18-07-05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由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宁波市江北区银海路1号。发行人住所地在宁波(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8-07-02 原文 PDF
关于公司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收到宁波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被合同诈骗一案,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已对该案立案侦查;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国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公司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0一八年七月一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0-07-15 原文 PDF
经查明,宁波东力、年富供应链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宁波东力与年富供应链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2015年12月17日,宁波东力开始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初定重组标的为深圳市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富实业)因年富实业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子公司牵涉诉讼等问题,经交易各方商定,将年富实业相关业务整合至年富供应链,并通过引入投资方补足资金占用,年富实业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务的资产、负债、收入、利润完整纳入年富供应链合并报表,重组标的更换为年富供应链。2016年12月12日,宁波东力董事会审议通过重组方案。12月13日,宁波东力披露《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交易报告书(草案)》),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富裕仓储(深圳)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深圳富裕控股有限公司)等12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年富供应链100%股权。
宁波东力2015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期末资产净额为107,921.90万元,本次交易拟购买年富供应链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216,000万元。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净额占宁波东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17年7月15日,宁波东力披露《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以下简称《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同时披露重组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7月17日,交易双方完成了年富供应链100%股权过户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资产重组完成。宁波东力于2017年8月将年富供应链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二、年富供应链及宁波东力信息披露违法情况
2014年7月至2018年3月,年富供应链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虚增应收款项,隐瞒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等行为。年富供应链向宁波东力提供了含有上述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导致宁波东力2016年12月13日披露的《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止)》(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和《交易报告书(草案)》、2017年7月15日披露的《交易报告书(修订稿)》、2018年4月26日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年富供应链的主要财务造假行为如下:
(一)年富供应链虚增收入、利润的情况
1.年富供应链虚增出口代理服务费收入和利润年富供应链总额法计价的出口业务涉及三个环节:一是内贸环节,境内客户将货物以出口委托价出售给年富供应链;二是出口环节,年富供应链将前述货物以报关价出售给年富供应链的香港子公司升达(香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升达)或香港孙公司联富国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富);三是外贸环节,升达或联富再将前述货物以境外销售价销售给客户的境外子公司或关联方。正常的业务模式下,报关价和境外销售价均等于出口委托价,代理服务费按照出口报关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经查,2014年7月至2018年3月,在与锐嘉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嘉科)的出口业务中,年富供应链虚构《补充协议》和《境外供应链服务协议》,在出口环节以服务费的名义,将货物(仅整机,不含物料)的价格在出口委托价的基础上虚增1%、3%或5%,形成报关价。在外贸环节以服务费的名义,将全部货物的价格在报关价的基础上虚增1.95%,形成境外销售价。境外销售价与出口委托价之差为虚增收入,虚增收入等于虚增利润。其中,2014年虚增营业利润3,627.41万元,2015年虚增营业利润9,114.41万元,2016年虚增营业利润3,181.41万元,2017年虚增营业利润1,352.71万元,2018年1至3月虚增营业利润104.59万元。
2016年12月至2018年3月,在与贵州财富之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财富)的出口业务中,年富供应链在外贸环节虚增境外销售价格,其中2017年9月至11月还在出口环节虚增报关价格,由此虚增对贵州财富的出口代理服务收入,虚增收入等于虚增利润。其中,2017年虚增营业利润5,468.21万元,2018年1至3月虚增营业利润1,599.86万元。
2016年7月至2018年3月,在与遵义市水世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世界)的出口代理业务中,年富供应链在外贸环节虚增境外销售价格,由此虚增对水世界的出口代理服务收入,虚增收入等于虚增利润。其中,2016年虚增营业利润1,745.52万元,2017年虚增营业利润3,236.17万元,2018年1至3月虚增营业利润928.57万元。
2.年富供应链虚增境外代采业务收入和利润经查,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年富供应链通过虚构与财富之舟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财富)的境外代采业务虚增境外代釆业务收入。香港财富配合年富供应链进行无实际业务的购销。其中,2017年虚构收入200,682.96万元,相应虚增营业利润9,528.42万元;2018年1至3月虚构收入117,175.99万元,相应虚增营业利润3,726.14万元。
综上,2014年7月至2018年3月,年富供应链虚增营业收入348,217.81万元,相应虚增营业利润43,613.43万元。其中,2014年虚增营业收入3,627.41万元,相应虚增营业利润3,627.41万元,占年富供应链当期披露营业利润的84.50%, 2015年虚增营业收入9,114.41万元,相应虚增营业利润9,114.41万元,占年富供应链当期披露营业利润的71.96%, 2016年1至9月虚增营业收入3,678.45万元,相应虚增营业利润3,678.45万元,占年富供应链当期披露营业利润的75.64%;2017年虚增收入107,040.43万元,相应虚增营业利润10,121.87万元,占宁波东力当期披露营业利润的56.54%;2018年第一季度虚增收入119,809万元,相应虚增营业利润6,359.16万元,占宁波东力当期披露营业利润的108.72%。
(二)年富供应链虚增应收款项的情况宁波东力在2018年8月29日公布的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中披露,“根据年富供应链高管等人员的交代以及公安机关对客户的调查取证,年富供应链存在虚增其他应收账款的情形”。
根据《刑事判决书》(〔2019〕浙02刑初138号)、《刑事裁定书》(〔2020)浙刑终70号)和宁波容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年富供应链因经营不善,形成对东莞康特尔云终端系统有限公司、山东富宇蓝石轮胎有限公司、PSONS公司共计31,653.62万元的应收款项无法收回。年富供应链未计提坏账准备,而是将上述坏账转为年富供应链对其关联公司的虚假应收款项,由此在2016年9月30日虚增应收款项31,653.62万元,在2017年和2018年第一季度虚增应收款项31,653.62万元,导致宁波东力披露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年富供应链隐瞒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的情况宁波东力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与世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博)、远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毅)、威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隆)、天逸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逸通)、云路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路泰)存在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并称"以上关联方系上市公司质疑其为关联方,案发后,经李文国和年富供应链高管团队交代,公安机关调查确认属实”。
经查,世博、威隆、远毅、天逸通、云路泰均为香港注册公司,由时任宁波东力副董事长李文国实际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公司系宁波东力的关联法人,上述公司与宁波东力子公司年富供应链发生的购销业务属于关联交易。2017年年富供应链与世博、威隆、天逸通、云路泰发生的销售、釆购商品交易总额分别为157,313.76万元、61,626.76万元、90,323.13万元、18,709.93万元,均占宁波东力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
年富供应链隐瞒上述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导致宁波东力2017年年度报告未按照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的规定披露上述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
在重大资产重组阶段,李文国作为年富供应链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是上述财务造假行为的决策者,并在披露的含有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法定代表人处签字。杨战武作为年富供应链总经理,全面负责年富供应链业务工作;刘斌作为年富供应链财务总监,在披露的含有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处签字;杨战武、刘斌是上述财务造假行为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徐梓栋、秦理、林文胜作为年富供应链高级管理人员,与李文国、杨战武、刘斌共同组成执行委员会作为决策执行机构,知悉并参与上述财务造假行为。
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年富供应链的财务造假行为仍在继续。2018年4月24日,宁波东力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宋济隆、宋和涛、李文国、罗岳芳、刘斌、杨战武、陈一红等人在董事会决议和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上签字,陈晓忠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上签字。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中保证“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一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波东力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监管机关,2021-01-20 查看原文
经查明,年富供应链、宁波东力重大资产重组有关情况及违法事实如下:
一、宁波东力与年富供应链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2015年12月17日,宁波东力开始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初定重组标的为深圳市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富实业)。因年富实业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子公司牵涉诉讼等问题,经交易各方商定,将年富实业相关业务整合至年富供应链,并通过引入投资方补足资金占用,年富实业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务的资产、负债、收入、利润完整纳入年富供应链合并报表,重组标的更换为年富供应链。2016年12月12日,宁波东力董事会审议通过重组方案。12月13日,宁波东力披露《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交易报告书(草案)》),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富裕仓储(深圳)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深圳富裕控股有限公司)等12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年富供应链100%股权。
宁波东力2015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期末资产净额为107,921.90万元,本次交易拟购买年富供应链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216,000万元。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净额占宁波东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17年7月15日,宁波东力披露《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以下简称《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同时披露重组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7月17日,交易双方完成了年富供应链100%股权过户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资产重组完成。宁波东力于2017年8月将年富供应链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二、年富供应链及宁波东力信息披露违法情况
2014年7月至2018年3月,年富供应链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虚增应收款项,隐瞒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等行为。年富供应链向宁波东力提供了含有上述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导致宁波东力2016年12月13日披露的《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止)》(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和《交易报告书(草案)》、2017年7月15日披露的《交易报告书(修订稿)》、2018年4月26日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年富供应链、宁波东力的具体违法行为如下:
(一)年富供应链虚增收入、利润的情况
1.年富供应链虚增出口代理服务费收入和利润年富供应链的出口业务涉及三个环节:一是内贸环节,境内客户将货物以出口委托价出售给年富供应链;二是出口环节,年富供应链将前述货物以报关价出售给年富供应链的香港子公司升达(香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升达)或香港孙公司联富国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富);三是外贸环节,升达或联富再将前述货物以境外销售价销售给客户的境外子公司或关联方。正常的业务模式下,报关价和境外销售价均等于出口委托价,代理服务费按照出口委托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经查,2014年7月至2018年3月,在与锐嘉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嘉科)的出口业务中,年富供应链虚构《补充协议》和《境外供应链服务协议》,在出口环节以服务费的名义,将货物(仅整机,不含物料)的价格在出口委托价的基础上虚增1%、3%或5%,形成报关价,在外贸环节以服务费的名义,将全部货物的价格在报关价的基础上虚增1.95%,形成境外销售价。境外销售金额与出口委托金额(含正常代理服务费)之差为虚增收入,虚增收入等于虚增利润。其中,2014年虚增营业利润3,627.41万元,2015年虚增营业利润9,114.41万元,2016年虚增营业利润3,181.41万元,2017年虚增营业利润1,352.71万元,2018年1月至3月虚增营业利润104.59万元。
2016年12月至2018年3月,在与贵州财富之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财富)的出口业务中,年富供应链在外贸环节虚增境外销售价格,其中2017年9月至11月还在出口环节虚增报关价格,由此虚增对贵州财富的出口代理服务收入,虚增收入等于虚增利润。其中,2017年虚增营业利润5,468.21万元,2018年1月至3月虚增营业利润1,599.86万元。
2016年7月至2018年3月,在与遵义市水世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世界)的出口代理业务中,年富供应链在外贸环节虚增境外销售价格,由此虚增对水世界的出口代理服务收入,虚增收入等于虚增利润2其中,2016年虚增营业利润1,745.52万元,2017年虚增营业利润3,236.17万元,2018年1月至3月虚增营业利润928.57万元。
2.年富供应链虚增境外代采业务收入和利润经查,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年富供应链通过虚构与财富之舟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财富)的境外代釆业务虚增境外代采业务收入。香港财富配合年富供应链进行无实际业务的购销。其中,2017年虚构收入200,682.96万元,相应虚增营业利润9,528.42万元;2018年1月至3月虚构收入117,175.99万元,相应虚增营业利润3,726.14万元。
综上,2014年7月至2018年3月,年富供应链虚增营业收入348,217.81万元,相应虚增营业利润43,613.43万元。其中,2014年虚增营业收入3,627.41万元,相应虚增营业利润3,627.41万元,占年富供应链当期披露营业利润的84.50%;2015年虚增营业收入9,114.41万元,相应虚增营业利润9,114.41万元,占年富供应链当期披露营业利润的71.96%;2016年1月至9月虚增营业收入3,678.45万元,相应虚增营业利润3,678.45万元,占年富供应链当期披露营业利润的75.64%;2017年虚增收入107,040.43万元,相应虚增营业利润10,121.87万元,占宁波东力当期披露营业利润的56.54%;2018年第一季度虚增收入119,809万元,相应虚增营业利润6,359.16万元,占宁波东力当期披露营业利润的108.72%。
(二)年富供应链虚增应收款项的情况宁波东力在2018年8月29日公布的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中披露,“根据年富供应链高管等人员的交代以及公安机关对客户的调查取证,年富供应链存在虚增其他应收账款的情形”。
根据《刑事判决书》(〔2019〕浙02刑初138号)、《刑事裁定书》(〔2020〕浙刑终70号)和宁波容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年富供应链因经营不善,形成对东莞康特尔云终端系统有限公司、山东富宇蓝石轮胎有限公司、PSONS 公司共计31,653.62万元的应收款项无法收回。年富供应链未计提坏账准备,而是将上述坏账转为年富供应链对其关联公司的虚假应收款项,由此在2016年9月30日虚增应收款项31,653.62万元,在2017年和2018年第一季度虚增应收款项31,653.62万元,导致宁波东力披露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年富供应链隐瞒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的情况
宁波东力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与世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博)、远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毅)、威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隆)、天逸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逸通)、云路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路泰)存在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并称“以上关联方系上市公司质疑其为关联方,案发后,经李文国和年富供应链高管团队交代,公安机关调查确认属实”。
经查,世博、威隆、远毅、天逸通、云路泰均为香港注册公司,由时任宁波东力副董事长李文国实际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公司系宁波东力的关联法人,上述公司与宁波东力子公司年富供应链发生的购销业务属于关联交易。2017年年富供应链与世博、威隆、天逸通、云路泰发生的销售、采购商品交易总额分别为157,313.76万元、61,626.76万元、90,323.13万元、18,709.93万元,均占宁波东力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
年富供应链隐瞒上述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导致宁波东力2017年年度报告未按照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的规定披露上述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
在重大资产重组阶段,李文国作为年富供应链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是上述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的决策者,并在披露的含有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法定代表人处签字。
杨战武作为年富供应链总经理,全面负责年富供应链业务工作;刘斌作为年富供应链财务总监,在披露的含有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处签字;杨战武、刘斌是上述财务造假行为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徐莘栋、秦理、林文胜作为年富供应链髙级管理人员,与李文国、杨战武、刘斌共同组成执行委员会作为决策执行机构,其中徐莘栋、秦理知悉并参与上述财务造假行为,林文胜知悉或应当知悉上述财务造假行为。
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年富供应链的财务造假行为仍在继续。2018年4月24日,宁波东力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宋济隆、宋和涛、李文国、罗岳芳、刘斌、杨战武、陈一红等人在董事会决议和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上签字,陈晓忠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上签字。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中保证“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一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波东力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处罚决定
针对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宁波东力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李文国、杨战武、刘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徐莘栋、秦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宋济隆、宋和涛、罗岳芳、陈一红、陈晓忠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