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114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罗平锌电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
本案诉讼时效已于 2021-09-11 届满,本所不再征集。

届满日按揭露日起三年测算,未经法院认定。下列信息供了解案情参考;个案是否存在时效中断等情形、是否主张权利,请自行判断,也可以咨询律师。

股票代码002114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2016-08-30
揭露日2018-06-21
诉讼时效届满2021-09-11
违法违规类型 重大遗漏

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16-08-30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2018-06-21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由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云南省罗平县罗雄镇九龙大道南段。发行人住所地在云南省(自治区),由省会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8-09-08 原文 PDF

经查明,罗平锌电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罗平锌电未按照规定临时报告和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10万吨含铅废渣整改处置的情况2016年7月15日至8月15日,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云南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11月23日,督察组向云南省反馈了督察意见,11月24日,省环保督察办向曲靖市下发了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整改落实类问题清单。2016年12月28日,中共曲靖市委办公室、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曲靖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曲办发〔2016〕91号),其中包含罗平锌电10万吨含铅废渣无害化处理的整改事项,要求曲靖市环境保护局配合罗平县人民政府督促罗平锌电于2018年底前完成10万吨含铅废渣无害化处置。

罗平县环境保护局分别于2017年2月6日、2017年11月16日、2017年12月26日、2018年3月19日下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要求的通知》(罗环通〔2017〕4号)、《关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10万余吨含铅废渣无害化处理整改问题的通知》(罗环通〔2017〕35号)、《关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10万余吨含铅废渣无害化处理整改问题的通知》(罗环通〔2017〕39号)、《关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10万余吨含铅废渣无害化处理整改问题的通知》(罗环通〔2018〕6号),督促罗平锌电按照实测量重新调整处置方案,加大自身处置进度,进一步拓展处置渠道,做好外运处置准备。罗平锌电分别于2017年8月7日、2018年4月9日向罗平县环境保护局报送了《关于含铅废渣处置计划的报告》(罗锌股报〔2017〕16号)、《关于含铅废渣处置计划的报告》(罗锌股报〔2018〕2号)。《关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10万余吨含铅废渣无害化处理整改问题的通知》(罗环通〔2018〕6号)记载,截止2018年3月18日,渣库余量实际约14.58万吨。《关于含铅废渣处置计划的报告》(罗锌股报〔2017〕16号)记载,全部处置完预计产生高额费用。

为尽快处置含铅废渣,罗平锌电分别于2018年4月2日、2018年5月21日与马龙鹏泉环保有限公司和马龙鹏泉环保有限公司、马龙鹏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合同》和《危险废物运输协议》,两合同产生处置费和运输费共计1714.98万元;于2018年5月23日与云南祥云飞龙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合同》,合同产生处置费1400万元;

于2018年6月1日与个旧市创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合同》,约定处置废渣3万吨;于2018年6月1日与个旧市创源科技有限公司、兴义市裕泰经贸有限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运输协议》,合同产生运输费600万元。

综上,10万吨含铅废渣整改处置对罗平锌电生产经营影响重大。罗平锌电未按照规定临时报告和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10万吨含铅废渣整改处置的情况,存在未及时披露、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二、罗平锌电未按照规定临时报告和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罗平锌电富乐采矿厂被罗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情况;未按照规定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全资子公司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被安顺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控股子公司罗平县天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曲靖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的情况2016年5月5日,罗平锌电全资子公司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因环保违法行为,被安顺市环境保护局作出责令自2016年5月10日起停产整治、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6年8月26日,罗平锌电富乐采矿厂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罗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从2016年8月26日起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2016年12月12日,罗平锌电控股子公司罗平县天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环保违法行为,被曲靖市环境保护局作出从2016年12月12日起停产整治、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罗平锌电未按照规定临时报告和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罗平锌电富乐采矿厂被罗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情况,存在未及时披露、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全资子公司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被安顺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控股子公司罗平县天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曲靖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的情况,存在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监管机关,2018-09-15 查看原文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罗平锌电未按照规定临时报告和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10万吨含铅废渣整改处置的情况2016年7月15日至8月15日,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云南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11月23日,督察组向云南省反馈了督察意见,11月24日,省环保督察办向曲靖市下发了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整改落实类问题清单。

2016年12月28日,中共曲靖市委办公室、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曲靖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曲办发〔2016〕91号),其中包含罗平锌电10万吨含铅废渣无害化处理的整改事项,要求曲靖市环境保护局配合罗平县人民政府督促罗平锌电于2018年底前完成10万吨含铅废渣无害化处置。

罗平县环境保护局分别于2017年2月6日、2017年11月16日、2017年12月26日、2018年3月19日下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要求的通知》(罗环通〔2017〕4号)、《关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10万余吨含铅废渣无害化处理整改问题的通知》(罗环通〔2017〕35号)、《关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10万余吨含铅废渣无害化处理整改问题的通知》(罗环通〔2017〕39号)、《关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10万余吨含铅废渣无害化处理整改问题的通知》(罗环通〔2018〕6号),督促罗平锌电按照实测量重新调整处置方案,加大自身处置进度,进一步拓展处置渠道,做好外运处置准备。罗平锌电分别于2017年8月7日、2018年4月9日向罗平县环境保护局报送了《关于含铅废渣处置计划的报告》(罗锌股报〔2017〕16号)、《关于含铅废渣处置计划的报告》(罗锌股报〔2018〕2号)。《关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10万余吨含铅废渣无害化处理整改问题的通知》(罗环通〔2018〕6号)记载,截止2018年3月18日,渣库余量实际约14.58万吨。

《关于含铅废渣处置计划的报告》(罗锌股报〔2017〕16号)记载,全部处置完预计产生高额费用。

为尽快处置含铅废渣,罗平锌电分别于2018年4月2日、2018年5月21日与马龙鹏泉环保有限公司和马龙鹏泉环保有限公司、马龙鹏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合同》和《危险废物运输协议》,两合同产生处置费和运输费共计1714.98万元;于2018年5月23日与云南祥云飞龙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合同》,合同产生处置费1400万元;

于2018年6月1日与个旧市创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合同》,约定处置废渣3万吨;于2018年6月1日与个旧市创源科技有限公司、兴义市裕泰经贸有限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运输协议》,合同产生运输费600万元。

综上,10万吨含铅废渣整改处置对罗平锌电生产经营影响重大。罗平锌电未按照规定临时报告和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10万吨含铅废渣整改处置的情况,存在未及时披露、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二、罗平锌电未按照规定临时报告和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罗平锌电富乐采矿厂被罗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情况;未按照规定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全资子公司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被安顺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控股子公司罗平县天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曲靖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的情况2016年5月5日,罗平锌电全资子公司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因环保违法行为,被安顺市环境保护局作出责令自2016年5月10日起停产整治、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6年8月26日,罗平锌电富乐采矿厂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罗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从2016年8月26日起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2016年12月12日,罗平锌电控股子公司罗平县天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环保违法行为,被曲靖市环境保护局作出从2016年12月12日起停产整治、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罗平锌电未按照规定临时报告和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罗平锌电富乐采矿厂被罗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情况,存在未及时披露、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全资子公司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被安顺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控股子公司罗平县天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曲靖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的情况,存在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罗平锌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杨建兴、李尤立、喻永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洪巩堤、周新标、李良通、桂国飞、赵德军、王家林、薛光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四、对张金选、华一新、蔡庆辉、朱德良、朱锦余、张芙蓉、黄红英、杨洪刚、柏玉明、张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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