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666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奥瑞德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
本案诉讼时效已于 2023-07-17 届满,本所不再征集。

届满日按揭露日起三年测算,未经法院认定。下列信息供了解案情参考;个案是否存在时效中断等情形、是否主张权利,请自行判断,也可以咨询律师。

股票代码600666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2016-08-26
揭露日2018-06-02
诉讼时效届满2023-07-17
违法违规类型 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资金占用

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16-08-26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2018-06-02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由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智谷大街288号深圳(哈尔滨)产业园区科创总部3号楼A区2栋5层。发行人住所地在黑龙江省(自治区),由省会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0-06-10 原文 PDF

经查明,奥瑞德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定期报告中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

奥瑞德及其子公司相关借款、担保事项以及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奥瑞德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虚构向东莞市华星镀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145台3D 玻璃热弯机事项、虚构收回鄂尔多斯市达瑞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事项导致奥瑞德公开披露的《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分别虚增当期利润总额3,621.01万元、3,621.01万元、15,626.73万元、1,816.97万元、1,816.97万元、3,275.78万元、10,058.50万元、3,308.60万元、9,495.27万元、14,218.93万元。

二、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的情

况奥瑞德未及时披露奥瑞德有限于2017年5月向芜湖华融兴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入资金20,000万元的后续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奧瑞德于2017年8月和2018年9月与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典当)签订典当合同,向金丰典当分别借入当金10,000万元、500万元的重大合同订立情况及后续重大债务违约事项;未及时披露奥瑞德及奥瑞德有限在2017年8月至2017年9月期间与朱丽美共签订8份借款合同,累计向朱丽美借入资金38,500万元的重大合同订立情况、后续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奥瑞德有限于2017年11月与武汉当代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瑞通)签订借款合同,向当代瑞通借入资金8,000万元的重大合同订立情况、后续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哈尔滨秋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奥瑞德有限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秋冠光电)于2017年11月与张晓艳签订借款合同,向张晓艳借入资金8,000万元的重大合同订立情况及后续重大债务违约事项;未及时披露秋冠光电于2018年5月与孙健签订借款合同,向孙健借入资金7,800万元的重大合同订立情况;未及时披露奥瑞德、王悦英及奥瑞德有限、秋冠光电、左洪波、褚淑霞于2017年12月签订借款暨担保协议,奥瑞德向王悦英借入资金4,700万元(最终认定金额,合同约定金额5,000万元)的重大合同订立情况、后续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奥瑞德有限于2018年2月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北新支行借入24,000万元的后续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事项。

上述有关重大合同、后续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事项达到相关定期报告披露标准,但奥瑞德也未按规定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导致奥瑞德披露的《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的情况

2017年8月至12月期间,奥瑞德及奥瑞德有限向金丰典当、朱丽美、王悦英借入的资金先后转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左洪波及其控制的褚淑霞银行账户和左昕银行账户,资金使用用途和具体流向由左洪波决定,有的资金用于归还了左洪波个人借款,形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左洪波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左洪波向公司拆借资金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奥瑞德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且奥瑞德在相关定期报告中也未按规定进行披露,导致奥瑞德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此外,奥瑞德于2018年4月28日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2017年度)显示,奧瑞德2017年度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发生额和期初期末余额均为0,与事实不符,存在重大遗漏。

四、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及诉讼的情况

奥瑞德未及时披露于2017年9月与浙江国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控股)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国都控股认购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源盛恒瑞1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5,000万元本金及收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后续的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于2017年12月与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爱建)签署《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保证合同》,为上海爱建(贷款人)与北京耀莱投资有限公司(借款人)签署的《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的10,000万元债权及其利息等相关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

上述对外担保金额达到相关定期报告披露标准,但奥瑞德也未按规定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导致奥瑞德披露的《2017年第三季度》《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五、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的情况

2017年8月至9月期间,奥瑞德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左洪波、褚淑霞、左昕为奥瑞德及其子公司奥瑞德有限向朱丽美、当代瑞通、王悦英借款提供担保,且关联担保金额达到在年度报告中的披露标准,但奥瑞德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导致奥瑞德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重庆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2020-11-09 查看原文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审计项目基本情况2017年12月28日大华所与奥瑞德签订业务约定书,奥瑞德委托大华所对其2017年度财务报表等进行审计。2018年4月27日,大华所出具了《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8]006046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大华特字[2018]002552号,以下简称《专项说明》)等文件。大华所就奥瑞德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收费60万元,签字注册会计师为于建永、段岩峰。

二、未勤勉尽责,导致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一)未对期后诉讼事项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审计报告》出具前,奥瑞德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4)显示,奥瑞德及其子公司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等为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被告。大华所在询问了时任奥瑞德财务总监刘某和奥瑞德实际控制人左某波并核对奥瑞德银行流水后即认为公告涉及诉讼事项与奥瑞德无关。对该期后诉讼事项未保持充分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确认涉诉借款事项与奥瑞德是否有关,导致未能发现2017年度奥瑞德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未能发现奥瑞德2017年度财务报表存在错报,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专项说明》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大华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八条、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二)未对应收账款异常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就奥瑞德有限虚构向东莞市华星镀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镀膜)销售145台3D玻璃热弯机事项,奥瑞德分别于2016年、2017年确认了收入。奥瑞德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35),称上述销售业务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并对相关会计科目进行了追溯调整。大华所在《审计报告》出具前已经了解到上述销售回款的有关异常情况,但未保持充分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核实销售回款的资金是否实际来源于奥瑞德或其关联方,也未对交易的真实性及商业合理性进行进一步核实,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消除异常函证上的疑虑,导致未发现上述销售业务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大华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的规定。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大华所改正,没收审计业务收入60万元,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二、对于建永和段岩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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