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阳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实施日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17-12-08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目前处于证监会立案调查阶段,尚无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二条,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由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号楼。发行人住所地在黑龙江省(自治区),由省会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7-12-08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暨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立案调查情况
2017年12月6日,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黑调查字[2017]26号):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广大投资者披露相关进展。
二、风险提示
公司现在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拟以发行股份加现金方式收购资产,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范要求,公司将继续推进筹划中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但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亦存在因交易各方未能就交易条款达成一致而取消的风险。
此外,如公司因前述立案调查事项被中国证监会最终认定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公司股票存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的风险;如公司所涉及的立案调查事项最终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公司股票将不会因此存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公司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7年12月8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1-07-28 原文 PDF
经查明,亿阳信通、邓伟、邓清、曲飞、田绪文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有关情况
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26日期间,亿阳信通合计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香港亿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亿阳)、亿阳集团阜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新工贸)、绥芬河翰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德贸易)等关联方提供担保62笔,担保金额不少于684,555.81万元,上述担保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一)2016年1月8日、1月15日,亿阳信通与北京华夏恒基文化交流中心签订
两份《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3,500万元、1,5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2016年4月7日,亿阳信通与亿阳集团、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光宇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签订《3000万元互保协议》,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3,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不早于2016年5月,亿阳信通与上海弢瑞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保
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2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四)不早于2016年5月20日,亿阳信通向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不
可撤销承诺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17,5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五)2016年6月16日,亿阳信通向周世平出具《保证担保书》,承诺为亿阳
集团提供不少于2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六)2016年8月,亿阳信通与上海信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订《连带责
任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4,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七)2016年8月8日、11月8日,亿阳信通与上海寰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两份《保证合同》,分别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6,000万元、6,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八)2016年8月24日、8月26日、2017年1月22日,亿阳信通向上海点荣金融
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七份《担保承诺书》,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500万元、500万元、255.72万元、5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九)2016年9月26日,亿阳信通与安徽华地恒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华地恒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最高额2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同日,亿阳信通向华地恒基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2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不早于2016年10月10日,亿阳信通与北京天元天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委托贷款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1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一)2016年11月,亿阳信通向中海信托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亿阳信
通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担保书》,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4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二)2016年11月9日,亿阳信通与德清鑫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5,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三)不早于2016年11月29日、2017年1月22日,亿阳信通向王首功出具两
份《不可撤销担保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5,000万元、1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四)2016年12月1日,亿阳信通与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保
证合同》,约定为翰德贸易提供不少于6,8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五)2016年12月29日,亿阳信通与交银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交
银国信·稳健2137号单一资金信托保证合同1》,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4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六)2016年12月30日亿阳信通向“定向融资工具·申衡1号”投资者出具
两份《担保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1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七)2017年1月8日,亿阳信通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长
安宁·亿阳集团流动资金贷款(2期)单一资金信托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2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八)2017年1月9日、2月17日、5月8日、6月9日,亿阳信通分别与深圳前
海海润国际并购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四份《保证合同》,约定为阜新工贸提供不少于10,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九)2017年1月10日,亿阳信通与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签订《保
证合同》,约定为阜新工贸提供不少于8,5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2017年2月16日,亿阳信通与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1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一)2017年2月20日、2月21日,亿阳信通与德润融资租赁(深圳)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两份《法人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香港亿阳提供不少于4,492万元、6,738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二)不早于2017年2月24日,亿阳信通向“阜新一号定向融资产品”全
体产品持有人出具《担保函》,约定为阜新工贸提供不少于3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三)2017年3月2日,亿阳信通向“鲁金惠融财富·上海申衡商贸一期”
应收账款收益权产品持有人出具《担保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61,692,856.20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四)不早于2017年3月6日,亿阳信通向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
司出具《担保函》,承诺为翰德贸易提供最高额8,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五)2017年3月10日,亿阳信通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
江省分公司签订《保证协议》,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4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六)2017年3月20日,亿阳信通向深圳市亚美斯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出
具《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担保及无条件回购承诺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3,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七)2017年3月22日,亿阳信通与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保证
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8,3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八)2017年3月24日,亿阳信通与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翰德贸易提供不少于5,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九)2017年3月27日,亿阳信通与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差
额补足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5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2017年5月3日,亿阳信通向鞍山市天水物资有限公司出具《不可撤
销担保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15,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一)不早于2017年5月6日,亿阳信通向中投鼎盛商业保理(深圳)有
限责任公司出具《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担保及无条件回购承诺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1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二)2017年5月6日、5月30日,亿阳信通与王品签订两份《保证合同》,
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500万元、1,3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三)2017年5月8日,亿阳信通向北京天有美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天有美业)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13,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四)2017年5月,亿阳信通向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流动性
支持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25,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五)2017年5月15日,亿阳信通与罗莉莉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约定
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15,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六)2017年5月16日,亿阳信通向刘小娟出具三份《连带责任保证承诺
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1,600万元、2,000万元、1,4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七)不早于2017年5月17日,亿阳信通与李强签订《保证合同》,约定
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7,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八)2017年6月2日,亿阳信通向西安品博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
《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担保及无条件回购承诺函》,承诺为阜新工贸提供5,35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九)2017年6月22日,亿阳信通与天合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保
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香港亿阳提供不少于328,507,976.16元连带责任保证。
(四十)2017年6月28日,亿阳信通、亿阳集团、邓伟与崔宏晔签订了《借款
合同》,亿阳集团实际获得了该笔5000万元借款,亿阳信通承担连带责任。
(四十一)不早于2017年6月29日,亿阳信通向张翠出具《公司无限连带责任
保证书》,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3,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四十二)2017年7月20日,亿阳信通为亿阳集团发行的定向融资工具.九辰1
号提供担保,约定承担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保证责任,担保金额10000万元。
(四十三)2017年7月24日,亿阳信通与天津溢美国际保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最高额5,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四十四)2017年9月26日,亿阳信通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
江省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签订Y08170005-2号《还款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4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综上,亿阳信通在2016年、2017年分别为亿阳集团等关联方提供23笔、39笔担保,合计金额分别为250,055.72万元、434,500.09万元。亿阳信通未按规定及时对上述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6年、2017年的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除外)。
截至2021年4月30日,亿阳信通尚需承担担保或清偿责任的金额为3.47亿元。
亿阳集团通过阜新银行开具履约保函5.56亿元,对亿阳集团回购亿阳信通所持其股份进行担保,但亿阳集团未与亿阳信通签订股份回购协议。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截至2017年底,亿阳集团通过北京五洲博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博通)以与亿阳信通签订商务合同的形式长期占用亿阳信通资金,形成亿阳信通对五洲博通的其他应收款4.69亿元。截至2017年11月,亿阳信通累计代亿阳集团向亿阳集团监事张小红支付工资161.85万元。亿阳信通未按规定及时对上述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6年、2017年的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除外)。
2018年至今,因上述违规担保产生诉讼,亿阳信通资金陆续被法院执行、扣划及司法拍卖,形成新的占用。截至2021年4月30日,新增执行、扣划及司法拍卖28笔,共计4.24亿元,成为因违规担保诉讼判决而产生的资金占用。加上五洲博通事项及张小红工资事项形成的大股东占用4.71亿元共计形成占用8.95亿元。
亿阳集团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通过现金形式偿还7亿元;亿阳信通以其对未申报债权的求偿权以及被划扣资金的补偿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受偿现金10万元以及债转股对应亿阳集团股份数6602.52万股。经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所持亿阳集团股权评估,《资产评估报告》(中联国际评字【2021】第KMQP0336号)显示,该项资产可回收金额1.33亿元。2021年5月28日,亿阳集团偿还亿阳信通0.29亿元。还有0.33亿元待执行回转。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监管机关,2021-12-29 查看原文
经查明,亿阳信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有关情况
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26日期间,亿阳信通合计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香港亿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亿阳)、亿阳集团阜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新工贸)、绥芬河翰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德贸易)等关联方提供担保62笔,担保金额不少于684,555.81万元,上述担保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一)2016年1月8日、1月15日,亿阳信通与北京华夏恒基文化交流中心签订
两份《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3,500万元、1,5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2016年4月7日,亿阳信通与亿阳集团、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光宇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签订《3000万元互保协议》,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3,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不早于2016年5月,亿阳信通与上海弢瑞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保
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2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四)不早于2016年5月20日,亿阳信通向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不
可撤销承诺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17,5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五)2016年6月16日,亿阳信通向周世平出具《保证担保书》,承诺为亿阳
集团提供不少于2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六)2016年8月,亿阳信通与上海信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订《连带责
任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4,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七)2016年8月8日、11月8日,亿阳信通与上海寰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两份《保证合同》,分别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6,000万元、6,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八)2016年8月24日、8月26日、2017年1月22日,亿阳信通向上海点荣金融
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七份《担保承诺书》,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500万元、500万元、255.72万元、5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九)2016年9月26日,亿阳信通与安徽华地恒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华地恒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最高额2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同日,亿阳信通向华地恒基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2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不早于2016年10月10日,亿阳信通与北京天元天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委托贷款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1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一)2016年11月,亿阳信通向中海信托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亿阳信
通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担保书》,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4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二)2016年11月9日,亿阳信通与德清鑫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5,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三)不早于2016年11月29日、2017年1月22日,亿阳信通向王首功出具两
份《不可撤销担保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5,000万元、1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四)2016年12月1日,亿阳信通与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保
证合同》,约定为翰德贸易提供不少于6,8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五)2016年12月29日,亿阳信通与交银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交
银国信·稳健2137号单一资金信托保证合同1》,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4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六)2016年12月30日亿阳信通向“定向融资工具·申衡1号”投资者出具两
份《担保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1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七)2017年1月8日,亿阳信通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长
安宁·亿阳集团流动资金贷款(2期)单一资金信托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2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八)2017年1月9日、2月17日、5月8日、6月9日,亿阳信通分别与深圳前
海海润国际并购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四份《保证合同》,约定为阜新工贸提供不少于10,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九)2017年1月10日,亿阳信通与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签订《保
证合同》,约定为阜新工贸提供不少于8,5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2017年2月16日,亿阳信通与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1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一)2017年2月20日、2月21日,亿阳信通与德润融资租赁(深圳)有限
责任公司签订两份《法人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香港亿阳提供不少于4,492万元、6,738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二)不早于2017年2月24日,亿阳信通向“阜新一号定向融资产品”全
体产品持有人出具《担保函》,约定为阜新工贸提供不少于3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三)2017年3月2日,亿阳信通向“鲁金惠融财富·上海申衡商贸一期”
应收账款收益权产品持有人出具《担保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61,692,856.20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四)不早于2017年3月6日,亿阳信通向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
司出具《担保函》,承诺为翰德贸易提供最高额8,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五)2017年3月10日,亿阳信通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
江省分公司签订《保证协议》,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4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六)2017年3月20日,亿阳信通向深圳市亚美斯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出
具《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担保及无条件回购承诺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3,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七)2017年3月22日,亿阳信通与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保证
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8,3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八)2017年3月24日,亿阳信通与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翰德贸易提供不少于5,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九)2017年3月27日,亿阳信通与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差
额补足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5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2017年5月3日,亿阳信通向鞍山市天水物资有限公司出具《不可撤
销担保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15,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一)不早于2017年5月6日,亿阳信通向中投鼎盛商业保理(深圳)有限
责任公司出具《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担保及无条件回购承诺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1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二)2017年5月6日、5月30日,亿阳信通与王品签订两份《保证合同》,
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500万元、1,3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三)2017年5月8日,亿阳信通向北京天有美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天有美业)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13,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四)2017年5月,亿阳信通向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流动性
支持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25,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五)2017年5月15日,亿阳信通与罗莉莉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约定
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15,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六)2017年5月16日,亿阳信通向刘小娟出具三份《连带责任保证承诺
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1,600万元、2,000万元、1,4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七)不早于2017年5月17日,亿阳信通与李强签订《保证合同》,约定
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7,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八)2017年6月2日,亿阳信通向西安品博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
《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担保及无条件回购承诺函》,承诺为阜新工贸提供5,35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九)2017年6月22日,亿阳信通与天合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保
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香港亿阳提供不少于328,507,976.16元连带责任保证。
(四十)2017年6月28日,亿阳信通、亿阳集团、邓伟与崔宏晔签订了《借款
合同》,亿阳集团实际获得了该笔5,000万元借款,亿阳信通承担连带责任。
(四十一)不早于2017年6月29日,亿阳信通向张翠出具《公司无限连带责任
保证书》,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3,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四十二)2017年7月20日,亿阳信通为亿阳集团发行的定向融资工具.九辰
1号提供担保,约定承担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保证责任,担保金额10,000万元。
(四十三)2017年7月24日,亿阳信通与天津溢美国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最
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最高额5,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四十四)2017年9月26日,亿阳信通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
江省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签订Y08170005-2号《还款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4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综上,亿阳信通在2016年、2017年分别为亿阳集团等关联方提供23笔、39笔担保,合计金额分别为250,055.72万元、434,500.09万元。亿阳信通未按规定及时对上述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6年、2017年的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除外)。
截至2021年4月30日,亿阳信通尚需承担担保或清偿责任的金额为3.47亿元。
亿阳集团通过阜新银行开具履约保函5.56亿元,对亿阳集团回购亿阳信通所持其股份进行担保,但亿阳集团未与亿阳信通签订股份回购协议。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截至2017年底,亿阳集团通过北京五洲博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博通)以与亿阳信通签订商务合同的形式长期占用亿阳信通资金,形成亿阳信通对五洲博通的其他应收款4.69亿元。截至2017年11月,亿阳信通累计代亿阳集团向亿阳集团监事张小红支付工资161.85万元。亿阳信通未按规定及时对上述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6年、2017年的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除外)。
2018年至今,因上述违规担保产生诉讼,亿阳信通资金陆续被法院执行、扣划及司法拍卖,形成新的占用。截至2021年4月30日,新增执行、扣划及司法拍卖28笔,共计4.24亿元,成为因违规担保诉讼判决而产生的资金占用。加上五洲博通事项及张小红工资事项形成的大股东占用4.71亿元共计形成占用8.95亿元。亿阳集团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通过现金形式偿还7亿元;亿阳信通以其对未申报债权的求偿权以及被划扣资金的补偿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受偿现金10万元以及债转股对应亿阳集团股份数6,602.52万股。经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所持亿阳集团股权评估,《资产评估报告》中联国际评字【2021】第KMQP0336号)显示,该项资产可回收金额1.33亿元。2021年5月28日,亿阳集团偿还亿阳信通0.29亿元。还有0.33亿元待执行回转。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亿阳信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二、对邓伟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三、对邓清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四、对曲飞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五万元罚款;
五、对田绪文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五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