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922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佳电股份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
本案诉讼时效已于 2020-11-30 届满,本所不再征集。

届满日按揭露日起三年测算,未经法院认定。下列信息供了解案情参考;个案是否存在时效中断等情形、是否主张权利,请自行判断,也可以咨询律师。

股票代码000922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2014-04-22
揭露日2017-04-08
诉讼时效届满2020-11-30
违法违规类型 财务造假虚假记载

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14-04-22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2017-04-08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由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247号。发行人住所地在黑龙江省(自治区),由省会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7-04-08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送达的《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7103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调查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二、相关说明

1、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根据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的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7年4月7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7-09-27 原文 PDF

经查明,佳电股份及相关人员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佳电股份重组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并上市的有关情况

(一)重组情况

2011年4月24日,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继电器”)与佳木斯电机厂(以下简称“佳电厂”)、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龙集团”)、上海钧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钧能实业”)签署了《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阿继电器以全部资产及负债与佳电厂持有的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电公司”)股权进行等值置换。同时向佳电厂、建龙集团、钧能实业(以下合称“原股东”)非公开发行购买其持有的佳电公司股权。交易完成后,阿继电器更名为佳电股份,佳电公司成为佳电股份的全资子公司。

(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2011年4月24日,原股东与阿继电器签署《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2012年2月1日,签署《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承诺,佳电公司在2011至2014年度实际净利润不低于预测水平,否则原股东以本次交易中各方认购的股份总数为上限向阿继电器进行补偿。

二、佳电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情况

(一)佳电股份2013年度至2015年度信息披露情况佳电股份2013年度至2015年度财务报告显示,2013年度合并利润总额191,857,276.17元,净利润169,495,495.10元;2014年度合并利润总额8,952,655.79元,净利润5,650,721.12元;2015年度合并利润总额-460,821,980.62元,净利润-446,970,006.20元。

(二)佳电股份在财务处理上进行调整安排的决策情况

为保证业绩承诺的完成,佳电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赵明决定从财务处理上做一些调整安排,以弥补未完成业绩承诺的不足。财务总监梁喜华负责具体实施。

(三)佳电股份财务调整情况

佳电股份通过少结转佳电公司的主营业务成本、少计销售费用等方式调增2013年度利润总额158,437,287.54元,调增2014年度利润总额39,942,583.68元,调减2015年度利润总额198,379,871.22元,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

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

佳电股份2013年度至2015年度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赵明,组织、策划佳电股份信息披露违法且情节比较严重,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佳电股份2013年度、2014年度时任董事、财务总监梁喜华,参与、实施佳电股份信息披露违法,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佳电股份2013年度、2014年度年报上签字的其他董事张英健、张志祥、陈光浩、杜文朋,独立董事孙传尧、贾绍华、胡凤滨,时任监事郭寅、要志成、王小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刘洪文、崔剑、王晓文、杜文朋、王红霞。在佳电股份2015年度年报上签字的其他董事孙传尧、贾绍华、胡凤滨、张英健、李国强、高全宏、张胜根、杜文朋,时任监事郭寅、常忠、闫红,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张军、刘洪文、崔剑、王晓文、杜文朋、王红霞。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佳电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赵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梁喜华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张英健、杜文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张志祥、陈光浩、王红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

六、对孙传尧、贾绍华、胡凤滨、郭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万元罚款;

七、对要志成、王小明、刘洪文、崔剑、王晓文、张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

以5万元罚款;八、对李国强、高全宏、张胜根、常忠、闫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三条第(一)项及第五条之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赵明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梁喜华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证监会拟对佳电股份及相关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佳电股份及相关人员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佳电股份及相关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证监会复核成立的,证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佳电股份及相关人员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证监会将按照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7号,2017-12-01 查看原文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佳电股份重组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并上市的有关情况

(一)重组情况

2011年4月24日,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继电器”)与佳木斯电机厂(以下简称“佳电厂”)、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龙集团”)、上海钧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钧能实业”)签署了《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阿继电器以全部资产及负债与佳电厂持有的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电公司”)股权进行等值置换。同时向佳电厂、建龙集团、钧能实业(以下合称“原股东”)非公开发行购买其持有的佳电公司股权。交易完成后,阿继电器更名为佳电股份,佳电公司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2011年4月24日,原股东与阿继电器签署《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2012年2月1日,签署《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承诺,佳电公司在2011至2014年度实际净利润不低于预测水平,否则原股东以本次交易中各方认购的股份总数为上限向阿继电器进行补偿。

二、佳电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情况

(一)佳电股份在财务处理上进行调整安排的决策情况

为保证业绩承诺的完成,佳电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赵明决定从财务处理上做一些调整安排,以弥补完成业绩承诺不足。财务总监梁喜华负责具体实施。

(二)佳电股份2013年度至2015年度信息披露情况佳电股份2013年度至2015年度财务报告显示,2013年度合并利润总额191,857,276.17元,净利润169,495,495.10元;2014年度合并利润总额8,952,655.79元,净利润5,650,721.12元;2015年度合并利润总额-460,821,980.62元,净利润-446,970,006.20元。

(三)佳电股份财务调整情况

佳电股份通过少结转佳电公司的主营业务成本、少计销售费用等方式,在2013年和2014年分别虚增利润1.58亿元、0.40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2.58%、446.15%,占当期净利润的93.48%、706.86%。2015年,佳电公司将前期调节的利润从2015年1月份开始逐月分期消化,直至全部转回,恢复真实的财务状况。

佳电股份财务处理的具体调整方式分为以下三种:第一,将在产品少结转到完工产品成本,降低产值成本率,间接实现少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第二,在库存商品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时,直接少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留存部分成本在库存商品中;第三,将销售费用中的部分代理费和网点兑现费延期入账,从而调整当年利润。

财务处理上具体调整金额如下:

2013年度,通过少结转产成品到主营业务成本127,394,372.49元,将2013年度费用20,889,699.09元延迟到2014年度入账,将2013年度费用10,153,215.96元延迟到2015年度入账,累计调增利润总额158,437,287.54元。

2014年度,通过少结转产成品到主营业务成本27,858,322.84元,将2014年度费用32,973,959.93元延迟到2015年度入账,将应计入2013年度费用20,889,699.09元计入2014年度,累计调增利润总额39,942,583.68元。

2015年度,通过多结转产成品到主营业务成本110,671,083.37元,将应计入2013年度费用10,153,215.96元计入当年,将应计入2014年度费用32,973,959.93元计入当年,多计提减值准备44,581,611.96元,累计调减利润总额198,379,871.22元。

(四)佳电股份2013年至2015年董监高履职情况1.佳电股份2013年度、2014年度报告签字的董事有:赵明、梁喜华、孙传尧、贾绍华、胡凤滨、张英健、张志祥、陈光浩、杜文朋,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的会议记录中未记录其表示异议。

时任佳电股份监事有:郭寅、要志成、王小明,在列席董事会审议年报会议过程中未表示异议。

时任佳电股份高管有:赵明、梁喜华、刘洪文、崔剑、王晓文、杜文朋、王红霞。

2.佳电股份2015年度报告签字的董事有:赵明、孙传尧、贾绍华、胡凤滨、张英健、李国强、高全宏、张胜根、杜文朋,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的会议记录中未记录其表示异议。

时任佳电股份监事有:郭寅、常忠、闫红,在列席董事会审议年报会议过程中未表示异议。

时任佳电股份高管有:赵明、张军、刘洪文、崔剑、王晓文、杜文朋、王红霞。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佳电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赵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梁喜华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四、对张英健、杜文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五、对张志祥、陈光浩、王红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的罚款;

六、对孙传尧、贾绍华、胡凤滨、郭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万元的罚款;

七、对要志成、王小明、刘洪文、崔剑、王晓文、张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八、对李国强、高全宏、张胜根、常忠、闫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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