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2026-06-26

我符合股票索赔条件吗?读懂「三日一价」与股票索赔区间

投资者能不能获赔,不取决于亏了多少,而取决于买卖时间。本文介绍“三日一价”、列明日期边界

若果你曾经买过征集名单上的股票,在判断自身是否符合索赔条件时,最主要是要分清“三日一价”。

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买入,在揭露日/更正日的前一个交易日仍然持股,此后卖出或继续持有,遭受损失,通常就符合索赔条件。

揭露日当天买入的不能索赔。 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对每个日期的「含与不含」有明文规定,投资者参与股票索赔,心中要有数。

二、“三日一价”是什么?

1. 实施日:索赔区间的起点

只有在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股票,才可能与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谓“实施日”即指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作出日。例如,含有虚假财务数据的年报公告之日。公告在交易日收市后发布的,以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第七条第二款)。

2. 揭露日:认定中最核心、争议最多的节点

法释〔2022〕2 号第八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

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下列日期应当认定为揭露日:(一)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二)证券交易场所等自律管理组织因虚假陈述对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信息公布之日。

上市公司发布「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公告的当天,多数情况下就是虚假陈述的揭露日。 这也是律师把「证监会立案调查」列为第一个重要里程碑的原因:它同时决定索赔区间的终点和诉讼时效的起点。

3. 更正日

虚假陈述行为人(上市公司)自行把不实信息更正并公开披露之日(第九条)。揭露日与更正日不一致的,以在先的为准。

三、基准日与基准价

法释〔2022〕2 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在采用集中竞价的交易市场中,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集中交易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 100% 之日为基准日。

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集中交易累计换手率在 10 个交易日内达到可流通部分 100% 的,以第 10 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在 30 个交易日内未达到可流通部分 100% 的,以第 30 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损失计算的基准价格。

❌「换手达到 100% 就是基准日,不到就顺延到第 30 天」:遗漏了 10 日下限。10 个交易日内换手达到 100% 的,基准日锁定在第 10 个交易日,不会更早。

❌「基准价从揭露日次日起算」:原文是揭露日或更正日起,包含揭露日当天。揭露当日通常跌幅最大,是否计入,基准价差别显著。

四、边界:哪一天「含」,哪一天「不含」

揭露日当天买入是否符合条件,司法解释有明文规定。

法释〔2022〕2 号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本规定所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包括该日;所称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不包括该日。

五、损失怎么算:法定公式

第二十五条:……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第二十七条:(一)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的股票,按买入均价与卖出均价之差 × 已卖出数量;(二)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基准日之前未卖出的股票,按买入均价与基准价之差 × 未卖出数量。

⚠️ 2022 年新规没有把「利息」列入赔偿范围。 利息是 2003 年老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内容,本站按现行规则表述。

六、判赔金额通常低于诉请:系统风险扣除

法释〔2022〕2 号第三十一条:……被告能够举证证明原告的损失部分或者全部是由他人操纵市场、证券市场的风险、证券市场对特定事件的过度反应、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其他因素所导致的,对其关于相应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抗辩,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法院通常参照同期大盘指数、行业板块指数的跌幅,扣除其中不属于造假造成的部分。扣除比例因案而异,由法院结合个案证据裁量。

开庭前,任何律师都无法承诺获赔比例。提前承诺具体获赔比例的说法不可信,我们建议,先按法定公式算出诉请金额,同时明确考虑系统风险扣除因素。

七、两个容易出错的技术点

除权须复权计算。 期间发生送股、转增、除息的,价格和数量均须复权计算(第二十九条)。按软件显示的原始价格计算,结果不准确。

多账户须合并计算。 同一投资者用多个证券账户买卖的,所有交易合并后按成交时间排序统一认定(第三十条)。只提交一个账户的流水,计算结果不完整。

精确数字的核算是律师和法院的工作,投资者需要先确认的是买卖时间是否落在区间内。

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知识普及及个案信息梳理,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关键时间节点与责任认定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及法院最终裁判为准,须结合本人交易记录,并由法院最终认定,请勿仅依据本文自行下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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