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大高新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16-05-09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18-07-24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由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哈尔滨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8号。发行人住所地在黑龙江省(自治区),由省会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8-07-24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黑调查字[2018]25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0-04-30 原文 PDF
经查明,工大高新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未及时披露
工大高新董事长张大成自2005年6月至2018年9月21日期间同时任职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董事长。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工大集团与工大高新之间构成关联关系。
(一)2017年4月14日,工大高新与赵林香签署《借款暨担保协议书》,协议显示工大高新向赵林香借款人民币1亿元,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借款暨担保协议书》签订当日,赵林香将1亿元借款资金分两笔,一笔5200万元,一笔4800万元汇入工大集团。存在工大高新为该1亿元资金的借款人,而工大集团为该1亿元资金实际使用人的事实。工大高新与工大集团均未提供证据证实该笔资金往来为工大高新与工大集团正常贸易往来。
(二)2017年7月7日,工大高新与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签署《典当合同》,合同显示工大高新以持有的存货向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融资1亿元,资金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为2017年7月7日至2018年7月1日。该1亿元借款资金分别于2017年7月10日,7月12日分两笔,每笔5000万元的形式,由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直接汇入工大集团。存在工大高新为该1亿元资金的借款人,而工大集团为该1亿元资金实际使用人的事实。工大高新与工大集团均未提供证据证实该笔资金往来为工大高新与工大集团正常贸易往来。
(三)2016年12月2日,工大高新中大植物蛋白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大植物蛋白)与上海湛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湛丰)签订了《大豆采购合同》。
2017年3月1日,工大高新先后以5000万、5000万、1亿元,分三笔将2亿元资金汇入中大植物蛋白,中大植物蛋白收到2亿元资金后,于当日先后以5000万、5000万、1亿元分三笔汇入上海湛丰,作为《大豆采购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上海湛丰收到2亿元履约保证金后,当日将该笔资金全部汇入工大集团。该《大豆采购合同》到期并未实际履行,无商品购销出入库记录,无真实业务往来,工大高新公告称该笔资金为工大集团占用。
(四)2017年8月22日,工大高新向其子公司上海哈青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哈青)汇入资金1亿元。当日,上海哈青向上海熙祥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熙祥泉)支付预付货款1亿元。同日,上海熙祥泉将1亿元资金汇入工大集团。上海哈青向上海熙祥泉支付1亿元预付货款的事项,无购销合同,未实际履行,无真实业务往来,工大高新公告称该笔资金为工大集团占用。
(五)2016年12月29日,工大高新向其孙公司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汉柏明锐)汇入资金2亿元。当日,天津汉柏明锐将2亿元资金先后以1. 5亿元、5000万元,分两笔支付给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天工),作为工程款项。当日,中冶天工将上述款项先后以1. 5亿元、5000万元,分两笔支付给工大集团的下属公司工大创谷(三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另《债权债务确认书》表明,中冶天工和工大创谷(三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汉柏明锐之间无实质性债权债务关系,上述2亿元资金的债权人是天津汉柏明锐,债务人是工大集团。工大高新与工大集团均未提供证据证实该笔资金往来为工大高新与工大集团正常贸易往来。
(六)2017年12月19日,工大高新出资2亿元设立产业并购基金,投资北京瑞鑫嘉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瑞鑫嘉业于2017年12月19日收到上述2亿元资金,并于当日将该笔资金转入工大集团。工大高新与工大集团均未提供证据证实该笔资金往来为工大高新与工大集团正常贸易往来。
(七)2017年10月13日,工大集团向佛山市海德仲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海德)借款4,000万元,后经汉柏科技、佛山海德、工大高新三方协商,在工大高新子公司汉柏科技预付给佛山海德的预付款中扣除。工大高新与工大集团均未提供证据证实该笔资金往来为工大高新与工大集团正常贸易往来。
(八)2017年10月16日,工大高新子公司龙丹利民与浙江省稠州商业银行签署《最高额质押合同》 (编号:22017366053000060762) , 合同显示龙丹利民以8,000万元存单质押为上海建奥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其后上海建奥将该笔借款7,600万资金汇入工大集团。2018年5月28日,龙丹利民收到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贷款提前收回通知书,将质押存单直接还款7,600万元,其余400万返还给龙丹利民。根据资金流向,上述事项构成工大集团对工大高新事实上的关联方资金占用。
综上,工大高新通过上述方式累计发生向关联方工大集团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10.16亿元。上述事项工大高新均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当期半年报、年报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4年修正,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等相关规定。
二、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
(一)2017年8月2日,工大高新与方美凤签署《保证担保书》,保证担保书显示,工大高总向方美凤借入贷款人民币1亿元,工大高新、工大集团、烟台和为置业有限公司、张大成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二)2017年5月16日,工大高新与苏州安泰成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苏州安泰)签署《保证合同》,合同显示,工大高总于2017年5月15日向苏州安泰借入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工大高新为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三)2017年3月29日,工大高新与中安百联(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安百联)签署保证合同,合同显示,工大高总向中安百联借款人民币2亿元,工大高新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2017年3月13日,工大高新与深圳前海新富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前海新富)签署《关于工大高总之贷款合同之保证合同》,合同显示,工大高总与前海新富签订了贷款合同,贷款金额1.5亿元,工大高新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五)2017年5月18日,工大高新与北京汉富美邦国际投资顾问中心(以下称北京汉富美邦)签署担保合同,合同显示,工大高总向北京汉富美邦借款人民币3亿元,工大高新为其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六)工大高新承诺函显示,2017年2月,工大集团委托深圳市宏利创新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称深圳宏利)发行阳明2号私募投资基金,通过恒丰银行委托贷款形式进行融资。深圳宏利委托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向工大集团发放贷款,贷款金额4亿元,贷款用途为补充企业流动性资金。工大高总、工大高新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七)工大高新承诺函显示,2017年2月,工大集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哈工大集团2017定向融资计划”,期限18个月,累计发行4,457万元人民币,工大高新为其到期兑付本金及利息提供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担保。
(八)2016年6月29日,工大高新与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保证合同,合同显示工大集团与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股权收益转让及回购合同》,发行“新华富时工大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融资7.5亿元人民币,工大高新为其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九)2017年8月1日,工大高新致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担保函显示,工大集团、杭州东方邦信橙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黑龙江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渤海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委托贷款合同,委托贷款金额为7.8亿元,工大高新为上述贷款提供无条件不可撤消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十)《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
中心有限公司、哈尔滨机场专用路有限公司与上海国金租赁有限公司之融资租赁合同》显示,2016年5月,上海国金租赁有限公司采用售后回租的方式向哈尔滨机场专用路有限公司(以下称机场路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金额5亿,工大高新为此笔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十一)第三方保证合同显示,2017年5月和2017年8月,深圳市彼岸大道贰拾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委托南洋银行向工大集团发放贷款3亿元人民币和4亿元人民币,期限为18个月和12个月。工大高新为此二笔总计7亿元人民币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十二)第三方保证合同显示,2017年5月,工大集团向深圳前海金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融资2亿元人民币,工大高新为其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十三)2017年5月26日,工大高新与吴成文签署《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合同显示工大集团、工大高新、张大成向吴成文借款人民币1亿元,借款期间为2017年5月26日至2017年5月30日。工大高新为其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十四)《上海国金租赁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
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证合同》显示,2018年1月30日,上海国金租赁有限公司向工大集团放款2亿元人民币,工大高新为此笔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最高额2.5亿元人民币连带责任保证。
(十五)2015年12月,工大高新与中程租赁有限公司签署保证合同,合同显示哈尔滨市龙丹日高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向中程租赁有限公司融资5,000万元,工大高新为其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十六)最高额保证合同显示,2016年,哈尔滨哈南国际开发开放总部投资有限公司向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融资5亿元人民币,工大高新为其提供15亿元最高额度保证。
(十七)《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质押合同》显示,2017年10月17日,工大高新子公司龙丹利民为上海建奥提供存单质押担保,担保金额8, 000万元。
(十八)2014年12月15日,汉柏科技原实际控制人彭海帆与薄超签订了1亿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15日至2016年12月14日,并由汉柏科技及其四家子公司(天津汉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汉柏汉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汉柏芯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彭海帆上述个人借款签订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保证合同。2016年9月14日,上述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更,上述公司成为工大高新的下属公司。
综上,工大高新及其下属公司对外发生的上述18笔担保合计63.1亿元。工大高新未履行内部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当期半年报、年报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等相关规定。
三、重大诉讼和仲裁未及时披露
(一)2008年7月30日,哈尔滨市呼兰区法院对孙为民诉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呼兰玉米淀粉糖分公司案作出判决,该案涉案金额306.46万元。2018年7月21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二)2017年7月30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对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工大高新、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红博商贸城案作出判决,该案涉案金额1,059.15万元。2018年4月28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三)2017年9月4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对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诉工大高新子公司红博商贸城案作出判决,该案涉案金额1,059.59万元。
2018年4月28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四)2017年9月15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对建安集团诉工大高新子公司红博物产案作出判决,该案涉案金额2,243.55万元。2018年4月28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五)2017年10月26日,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对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工大高新子公司红博商贸城案作出判决,该案涉案金额657.4万元。
2018年7月21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六)2018年1月5日,杭州市中级法院对吴成文诉张大成、工大集团、工大高新案作出裁定,该案涉案金额10,000万元。2018年4月28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七)2018年1月25日,江西省高级法院对赵林香诉工大高新、工大高总、工大集团案作出了民事调解书,该案涉案金额8.175万元。2018年7月21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八)2018年3月20日,杭州市中级法院对李佳诉工大集团、工大高新、工大高总、张大成案作出判决,该案涉案金额9,940万元。2018年4月28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九)2018年3月26日,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对黑龙江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工大高新子公司红博物产案作出判决,该案涉案金额147.25万元。2018年7月21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十)2018年3月30日,深圳市中级法院对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工大高新、彭海帆、田坤案作出裁定,该案涉案金额10,000万元。2018年7月21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十一)2018年3月2日,重庆宗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向重庆仲裁委员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工大高新偿还本金1.9亿元。2018年7月21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十二)2018年4月20日,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对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工大高新子公司红博物产案作出判决,该案涉案金额870万元。2018年7月21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十三)2018年5月4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对哈尔滨亿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工大高新子公司红博物产案作出判决,该案涉案金额2,327.11万元。
2018年7月21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十四)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冠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书,诉求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教育考试培训大厦支付工程款1,369. 26万元。2018年7月21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十五)2018年5月17日,河北三河市法院对三河市财政局诉工大高新、工大集团等当事人案作出判决,该案涉案金额228万元。2018年7月21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十六)2018年3月26日,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对黑龙江大正彩翼涂料销售有限公司诉工大高新子公司红博物产案作出判决,该案涉案金额49.59万元。
2018年7月21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十七)2018年1月22日,黑龙江博施建筑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起诉工大高新子公司红博物产,该案涉案金额670.45万元。2018年7月21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十八)2017年12月22日,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对韩秀梅起诉工大高新子公司红博商贸城案作出判决,该案涉案金额8万元。2018年7月21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十九)2017年11月15日,哈尔滨市呼兰区法院对蒋凯地诉工大高新子公司龙丹乳业案作出调解,该案涉案金额9.63万元。2018年7月21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二十)2018年6月20日,哈尔滨市呼兰区法院对哈尔滨华联储运有限公司诉工大高新子公司龙丹乳业案作出判决,该案涉案金额127.46万元。2018年7月21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二十一)2018年4月26日,冠宇建筑就培训大厦纠纷向哈尔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该案涉案金额1,369.26万元。2018年7月21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二十二)2018年4月23日,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对经开租赁诉工大高新、工大集团、工大高总案作出裁定,该案涉案金额20,000万元。2018年7月21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二十三)2018年5月8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对深圳市宏利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工大集团、哈尔滨通成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工大高新、工大高总案作出裁定 ,该案涉案金额34,851万元。2018年7月21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二十四)2018年5月16日,周世平以工大高新子公司汉柏科技、彭海帆、天津汉柏明锐、天津汉柏信息、工大高新为被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案涉案金额10,000万元。2018年7月21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二十五)2018年5月31日,徐英捷以工大高新、工大集团、张大成为被告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起诉,该案涉案金额20,000万元。2018年7月21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二十六)2018年1月25日,北京汉富美邦国际投资顾问中心以工大集团、工大高新、工大高总为被告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涉案金额29,000万元。2018年7月21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二十七)2018年4月24日,北京市第三中院对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工大高新子公司汉柏科技、彭海帆申请执行案作出裁定,该案涉案金额10,000万元。2018年7月21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二十八)2018年7月18日,天津市二中院对薄超诉工大高新子公司汉柏科技案作出的判决,该案涉案金额11,166万元。2018年12月4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上述28笔未披露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达20.35亿元。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诉讼和仲裁事项工大高新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工大高新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四、公司基本账户被冻结事项未及时披露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工大高新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支行,账号为23001865251050003460基本账户内的存款1.03亿元。暂停支付该1.03亿元存款的期限为12月(从2018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1月24日止)逾期或撤销冻结后,方可支付。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事项工大高新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工大高新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五、工大高新子公司股权被冻结情况
(一)2018年1月26日,杭州市中级法院向汉柏科技下达了《股权查封告知书》,冻结工大高新持有汉柏科技100%的股份。2018年4月28日,工大高新才对此事项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二)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发现,工大高新所持红博会
展100%股权、红博物产64.22%股权、龙丹利民100%股权,分别于2018年3月26日、5月14日、5月16日被冻结。2018年7月21日,工大高新才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事项工大高新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工大高新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六、工大高新重大债务未清偿事项未及时披露
截至2018年7月1日,工大高新及下属子公司逾期债务共16笔,合计金额134,575万元。分别为:1. 汉柏科技欠浦发银行天津分行1500万元。2. 汉柏科技欠浦发银行天津分行2000万元。3.汉柏科技欠浦发银行天津分行3400万元。
4. 汉柏科技欠恒丰银行北京分行10, 000万元。5. 汉柏科技欠恒丰银行北京分行7,600万元。6. 汉柏科技欠恒丰银行北京分行2,400万元。7.汉柏科技欠北京银行双秀支行10,000万元。8. 汉柏科技欠北京银行双秀支行5,000万元。9.工大高新欠徐英捷8,000万元。10.工大高新欠崔炜12,000万元。11.工大高新欠重庆宗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19,000万元。12.工大高新欠经开租赁有限公司20 ,000万元。13.汉柏科技欠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5,500万元。
14.工大高新欠赵林香8,175万元。15. 工大高新欠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10,000万元。16.汉柏科技欠周世平10,000万元。截至2017年10月25日,逾期负债金额累计达到4.45亿元,首次超过2016年度经审计资产(42.11亿元)的10%。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当期年报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等相关规定。
七、工大高新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工大高新于2018年4月28日披露公告称,公司下属分公司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红博商贸城与省七建发生的工程欠款仲裁事项,根据仲裁裁决书,2016年红博商贸城应支付给省七建工程款291,219,213.17元、延期付款的利息及仲裁费97,774,530.78元。因公司未确认上述事项,导致公告的财务数据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对2016年财务报表进行了重大会计差错调整。上述会计差错影响公司2016年净利润97,774,530.78元,导致公司2016年净利润降低至-60,564,343.58元。其中,减少201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62,790,803.67元,减少金额占更正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13,789,379.10元的455.36%。
工大高新于2018年8月30日披露公告称,因公司存在资金被工大集团占用及未入账负债情况,导致公告的财务数据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对2017年财务报表进行重大会计差错调整。上述会计差错影响公司2017年净利润51,627,781.54元,导致公司2017年净利润降低至78,488,310.78元。其中,减少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51,627,781.54元,减少金额占更正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127,229,086.53元的40.58%。公司存在上述重大会计差错,导致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2017年1月26日,工大高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签字人员有张大成、何显峰、任慧云、崔国珍、张景杰、吕占生、徐艳华、颜跃进、姚永发、吕莹、王梅。《工大高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2016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书》中未记录上述人员表示异议。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监管机关,2020-10-24 查看原文
经查明,工大高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
工大高新董事长张大成自2005年6月至2018年9月21日期间同时任职工大集团董事长。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工大集团与工大高新之间构成关联方。
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工大高新累计向关联方工大集团提供资金10.16亿元,形成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0.16亿元。工大高新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也未在当期半年报、年报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二、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2015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工大高新及其下属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含对子公司的担保)共计18笔,金额累计达63.1亿元(其中对关联方提供担保17笔,金额62.3亿元)。上述对外担保情况,工大高新未履行内部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当期半年报、年报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情况
2008年7月至2018年7月期间,工大高新涉及28笔诉讼和仲裁,累计金额达20.35亿元。对上述诉讼和仲裁事项工大高新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工大高新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四、未及时披露基本账户被冻结情况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工大高新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支行,账号为2300×××3460基本账户内的存款1.03亿元。暂停支付该1.03亿元存款的期限为12月(从2018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1月24日止)逾期或撤销冻结后,方可支付。工大高新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
五、未及时披露子公司股权被冻结情况
2018年1月26日,杭州市中级法院向汉柏科技下达了《股权查封告知书》,冻结工大高新持有汉柏科技100%的股份。2018年3月26日、5月14日、5月16日,工大高新所持红博会展100%股权、红博物产64.22%股权、龙丹利民100%股权先后被冻结。工大高新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
六、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未清偿情况
截至2018年7月1日,工大高新及下属子公司逾期债务共16笔,合计金额13.46亿元。截至2017年10月25日,逾期负债金额累计达到4.45亿元,首次超过2016年度经审计资产(42.11亿元)的10%。工大高新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也未在当期年报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七、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内容不真实、不准确工大高新2016年年报中未确认红博商贸城应支付给省七建工程款2.91亿元、延期付款的利息及仲裁费0.98亿元。上述会计差错影响公司2016年净利润0.98亿元,导致公司2016年净利润降低至-0.61亿元。其中,减少201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0.63亿元,减少金额占更正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0.14亿元的450%。
工大高新2017年年报中对被工大集团占用的资金未入账。上述会计差错影响公司2017年净利润0.52亿元,导致公司2017年净利润降低至0.78亿元。其中,减少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0.52亿元,减少金额占更正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1.27亿元的40.94%。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工大高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张大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姚永发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王梅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五、对吕莹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六、对何显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七、对任会云、崔国珍、张景杰、彭海帆、吕占生、徐艳华、颜跃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
八、对梁会东、田黎明、张砚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