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见股份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16-04-25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21-05-15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由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顺通大道50号。发行人住所地在云南省(自治区),由省会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1-05-15 原文 PDF
易见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调查通知书》(中证调查字202103000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2-04-20 原文 PDF
经查,易见股份、九天集团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易见股份2015年至2020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一)易见股份2015年度至2018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根据易见股份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披露,2015年至2018年10月,易见股份控股股东为九天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冷天辉;2018年10月,九天集团将其持有的易见股份19.00%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云南有点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点肥科技)后,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滇中发展)持股29.4%被动成为易见股份控股股东,易见股份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云南省滇中新区管委会;2018年12月14日,九天集团与有点肥科技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改为出具放弃19.00%股份表决权的承诺函,仅保留19.11%股份的表决权,易见股份披露的控股股东仍为滇中发展、实际控制人仍为云南省滇中新区管委会。
经查,2012年6月,九天集团收购易见股份,成为易见股份控股股东。2015年6月26日,易见股份向九天集团、滇中发展、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工投集团)等7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00,000,000股。定向增发完成后,九天集团直接持股易见股份的比例为36.57%。
有点肥科技由九天集团实际控制,2018年10月至12月,九天集团实际拥有的表决权股份仍然超过滇中发展,虽然九天集团、有点肥科技声称充分认可滇中发展的控股股东地位,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但易见股份控股股东仍为九天集团。
冷天晴持有九天集团36.83%股份,担任总经理实际负责九天集团管理,为九天集团实际控制人。
综上,2015年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易见股份控股股东为九天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冷天晴,易见股份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
(二)易见股份2015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1.易见股份虚增银行存款、应收票据2015年,易见股份通过伪造银行回单,虚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记录及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入账等方式,虚增应收票据2,979,150,000.00元和银行存款1,208,436,000.00元。
2017年,易见股份采用与2015年相同的手法,虚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记录,虚增应收票据706,920,000.00元。
上述行为导致易见股份披露的2015年和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易见股份虚增收入及利润2016年度至2020年度,易见股份利用之前开展过真实业务的核心企业以及有点肥科技等21家公司,通过私刻其他企业的公章、虚构基础购销业务合同和单据,伪造代付款及保理业务合同等方式开展虚假供应链代付款业务、虚假商业保理业务和虚假供应链预付款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此外,2015年度至2020年度,易见股份为完成业绩承诺,大量开展无商业实质的供应链贸易业务,并通过体外个人账户向贸易对手方支付贸易差、服务费、贴现息等费用,扩大收入规模,粉饰经营业绩,虚增贸易收入和利润。
(1)易见股份虚构供应链代付款业务易见股份以云南滇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中供应链)、深圳市榕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时代)等为主体虚构代付款业务,虚构基础购销关系,伪造合同、核心企业付款指令、银行回单和商业承兑汇票等合同单据,虚构代付款业务,在2016年至2018年以代付款名义持续滚动将资金转出给九天集团,并虚增代付款业务服务费收入和利润。
经查,2016年至2019年,易见股份虚假代付款业务累计代付资金21,009,373,211.41元,各年虚假代付款业务相关的服务费收入和利润(虚增服务费收入金额与影响利润总额金额一致)分别为475,428,999.81元、791,560,816.95元、606,029,348.11元、8,622,570.70元,分别占当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2.94%、4.96%、4.18%、0.06%,占当年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48.16%、66.54%、59.48%、0.99%。
(2)易见股份开展虚假商业保理业务易见股份通过下属子公司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中保理)、霍尔果斯易见区块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保理)、榕时代提供商业保理服务,以保理业务名义持续滚动将资金转出给九天集团,并虚增保理业务收入和利润。
经查,易见股份与云南奥斯迪实业有限公司等51家房地产行业公司、有点肥科技等21家公司以及云南跃坦矿业有限公司、上海远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东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云南远畅投资有限公司、云南鸿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今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钜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筑正实业有限公司、江苏丹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清耀点贸易有限公司、福州恋韵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嘉视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的保理业务均为虚假业务。易见股份虚假保理业务的资金由九天集团统筹使用。易见股份虚构保理业务涉及的核心企业均未开展过保理相关的基础购销业务。
经统计,2016年至2020年,易见股份虚假商业保理业务账面累计投放本金53,443,863,132.31元,确认保理利息和服务费收入2,623,229,043.04元,产生利润总额2,623,229,043.04元,截至2020年末账面应收保理款(本金)、应收利息(保理利息)、应收账款(服务费)共8,817,871,542.90元。
(3)易见股份虚构供应链预付款业务2020年,易见股份通过下属子公司滇中供应链、贵州供应链、贵州易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有点肥科技等21家公司、江苏佰匡纳实业有限公司、贵州盘江电投天能焦化有限公司等发生虚假供应链预付款业务。截至2020年末,虚假供应链预付款业务形成预付账款余额4,271,549,342.36元。
(4)易见股份开展无商业实质的供应链贸易业务2015年至2020年期间,易见股份以滇中供应链、贵州供应链为实施主体,先后建立多个贸易条线开展有色金属等大宗商品的供应链贸易业务,以销售总额确认收入,以采购总额结转生产成本,以销售收入与采购成本的差额确认利润。经查,上述供应链贸易业务中的部分大宗有色金属条线业务无商业实质,九天集团还指使易见股份通过体外账户将购销业务产生的价差返还给交易对手方,并向对方支付业务相关的服务费、贴现息等,实质上虚增了易见股份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2015年至2020年,易见股份通过虚假供应链贸易业务虚增收入金额分别为4,441,377,299.56元、11,290,221,694.05元、10,924,558,571.90元、9,391,212,785.44元、9,774,075,527.29元、5,924,347,186.48元,虚增利润金额分别为43,318,490.25元、54,871,041.21元、68,144,524.72元、42,637,067.43元、27,305,079.06元、25,351,098.89元。
综上,2015年至2020年,易见股份以上各类虚假业务各年合计虚增收入分别为4,441,377,299.56元、11,919,663,519.42元、12,003,895,365.20元、10,469,873,593.76元、10,987,210,733.58元、6,428,643,331.81元,占各年度披露的营业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4.26%、73.68%、75.20%、72.18%、71.59%、66.16%;各年虚增利润43,318,490.25元、684,312,866.58元、1,147,481,318.02元、1,121,297,875.75元、1,240,440,285.35元、-3,975,223,534.39元(考虑易见股份2020年自行计提的坏账准备),占各年度披露的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49%、69.33%、96.46%、110.06%、142.94%、33.07%;扣除虚增利润后,2018年至2020年三年连续亏损。
易见股份的上述行为导致其披露的2015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易见股份未按期披露2020年年报2021年4月30日,易见股份公告称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2020年年报,公司股票将自2021年5月6日起停牌。2021年7月6日,易见股份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2023-01-17 查看原文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易见股份2015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我会另案查明,易见股份2015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一)虚增银行存款2015年,易见股份通过伪造银行回单等方式,虚增银行存款1,208,436,000.00元,易见股份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虚增收入及利润2015年至2020年年度,易见股份各类虚假业务各年合计虚增收入分别为4,441,377,299.56元、11,919,663,519.42元、12,003,895,365.20元、10,469,873,593.76元、10,987,210,733.58元、6,428,643,331.81元,占各年度披露的营业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4.26%、73.68%、75.20%、72.18%、71.59%、66.16%;各年虚增利润分别为43,318,490.25元、684,312,866.58元、1,147,481,318.02元、1,121,297,875.75元、1,240,440,285.35元、-3,975,223,534.39元(考虑易见股份2020年自行计提的坏账准备),占各年度披露的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49%、69.33%、96.46%、110.06%、142.94%、33.07%;扣除虚增利润后,易见股份2018年至2020年年度三年连续亏损。
二、天圆全所2015年至2019年年度出具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一)天圆全所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控制天圆全所未对2015年度银行询证函保持控制,未亲自获取相关账户银行询证函、现场函证过程失控,未对银行询证函回函快递单寄件人为个人信息等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并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了虚假银行询证函,未能发现易见股份虚增2015年度银行存款1,208,436,000元。天圆全所2018年度、2019年度审计时,未对核心企业函证过程保持控制,对被询证单位的地址和联系人等影响函证真实性的重要信息未能有效控制和关注,且询证函发出后未有效跟进。天圆全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当实施函证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询证函保持控制,包括:(一)确定需要确认或填列的信息;(二)选择适当的被询证者;(三)设计询证函,包括正确填列被询证者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被询证者直接向注册会计师回函的地址等信息;(四)发出询证函并予以跟进,必要时再次向被询证者寄发询证函”、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实施函证程序的结果是否提供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或是有必要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的规定。(二)天圆全所未有效执行关联方审计程序2015年至2019年年度,天圆全所未有效执行关联方审计程序,未审慎查验获取的审计证据,未能识别易见股份利用黔西南州通程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程工贸)等9家未披露关联方开展虚构的代付款、商业保理业务,从而导致未发现易见股份虚增收入及利润的事实。天圆全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三)天圆全所访谈程序执行不恰当天圆全所在2016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审计时,对核心企业的访谈均由易见股份安排和联系,统一由易见股份人员陪同安排车辆前往。在部分核心企业访谈中,天圆全所没有核实被访谈人身份、没有有效核实现场访谈的被访谈单位地址、视频访谈中没有对被访谈人单位所在地(如访谈单位牌匾等)进行核实、未对访谈记录中被访谈人签字和公司盖章过程保持控制,从而未发现被访谈人姓名与访谈记录上姓名不一致、被访谈人非访谈公司员工以及易见股份安排其公司员工冒充被访谈人等异常情况,无法保证访谈的真实性。天圆全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四)天圆全所信息系统审计程序存在缺陷2017年至2019年年度,天圆全所信息系统审计未对代付款和保理业务中涉及的易见股份区块系统数据真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且未进行有效验证。2018年度、2019年度天圆全所在访谈中也未对易见股份区块系统中的数据是否来源于核心企业进行有效核实。天圆全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三、天圆全所为易见股份提供审计服务情况天圆全所作为易见股份2015年至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对易见股份2015年至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圆全所与易见股份约定并收取2015年度审计服务费65万元、2016年至2019年年度审计服务费80万元/年,合计385万元。其中,2018年度、2019年度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分别为江平、高丽华。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1.责令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632,075.45元,并处以7,264,150.90元的罚款;2.对2018年、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江平、高丽华予以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