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726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朗迪集团 股票索赔

已行政处罚
股票代码603726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
揭露日—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实施日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揭露日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由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余姚市朗霞街道朗马路188号。发行人住所地在宁波(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2号,2023-06-30 查看原文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9年11月4日至2020年4月7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周杰、韩海龙控制使用“周杰”证券账户等46个证券账户(以下统称为账户组),采取多种手段影响“朗迪集团”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共获利48,804,951.92元。1.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操纵期间共计104个交易日,账户组93个交易日参与交易。2019年11月4日至2020年1月23日为建仓时段,2020年2月3日至2月14日为拉抬时段,2020年2月17日至4月7日为出货时段。操纵期间,账户组竞价买成交36,600,040股,成交金额579,083,266.49元;买成交量占市场买成交量超过10%的有44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28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16个交易日,超过40%的有4个交易日,超过50%的有1个交易日;47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账户组竞价卖成交36,600,040股,成交金额628,906,814.94元;卖成交量占市场卖成交量超过10%的有32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2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5个交易日;45个交易日卖出成交量排名第一。2020年2月3日至3月13日,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例均在5%以上,2020年2月14日持股占流通股比例最高,达到7.52%。综上,账户组具有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在2020年2月3日至2月14日拉抬时段内,账户组以不低于市价申买量占该时段账户组同向总申买量平均达71.81%,同期账户组买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平均达25.76%。操纵期间,周杰、韩海龙典型操纵手段如下:一是盘中连续买卖拉抬价格。操纵期间,账户组在12个交易日22个时间段的交易中存在盘中拉抬行为。如2020年2月14日14:39:10至14:41:35,账户组累计买成交36.49万股,成交金额813.9万元,账户组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70.83%,账户组时段内成交均价高于拉抬前一笔市场价2.99%。该时段股价上涨5.64%。二是盘中连续买卖封涨停。操纵期间,账户组在4个交易日存在盘中封涨停行为,账户组涨停价申买量日均达201.27万股,2020年2月12日,账户组涨停价申买量占市场涨停价申买量的比重最高,达到45.49%。2.对倒交易操纵期间,账户组在52个交易日存在对倒交易,其中,有6个交易日对倒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10%,2020年1月2日对倒占比最高,达到15.28%。3.虚假申报2019年12月3日9:23:30至9:30:59,账户组申买16.30万股,占同期市场同向申报量50.05%,撤单8.17万股,占账户组申买量的50.12%。当日剩余交易时段,账户组申报全部为卖单,累计成交12.86万股,成交金额299.65万元。2019年12月6日14:36:20至14:36:34,账户组申买21.14万股,占同期市场同向申报量90.92%,撤单17.94万股,占账户组申买量的84.86%。当日剩余交易时段,账户组申报全部为卖单,累计成交2.75万股,成交金额30.48万元。2020年1月22日9:16:50至13:15:36,账户组申买68.48万股,占同期市场同向申报量39.80%,撤单40.50万股,占账户组申买量的59.14%。当日剩余交易时段,账户组申报均为卖单,累计成交7.6万股,成交金额93.10万元。2020年2月7日开盘可撤单期间,账户组以涨停价申买59.68万股,占同期市场同向申报量79.30%;开盘可撤单期间撤单33万股,占账户组申买量的55.29%。当日该股开盘价涨幅5.69%,明显偏离板块涨幅。开盘后账户组反向卖出成交1,429,177股,成交金额25,546,093.04元。综上,周杰、韩海龙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朗迪集团”,并实施对倒交易、虚假申报,操纵意图明显。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周杰、韩海龙违法所得48,804,951.92元,并处以97,609,903.84元罚款,其中对周杰处以92,729,408.65元罚款,对韩海龙处以4,880,495.19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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