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问 · 赔付与责任 · 2026-10-25
上市公司没钱赔,能不能把会计师事务所、券商、独立董事也一起告?
《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上市公司没钱赔的时候,投资者可以向有过错的其他责任人主张权利。这些主体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要看他们有没有过错。法释〔2022〕2号规定:董监高仅以不从事日常经营、没有专业背景、相信公司或者中介机构的意见为由,不能认定没有过错(第十四条);独立董事能证明发现问题后及时提出异议、报告或者发表保留、反对意见的,可以认定没有过错(第十六条);保荐、承销机构是不是有过错,要看尽职调查是否做到位(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有过错,要看是否按执业准则保持了必要的职业谨慎(第十九条)。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限于其工作范围和专业领域(第十八条)。
另外,组织、指使公司造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可以直接起诉,列为被告(第二十条)。
所以,能不能告中介,要看谁出了什么文件、有没有过错,不能只看谁“有钱”。
您觉得,上市公司造假,会计师事务所、券商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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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实施日、揭露日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均以监管机关认定和法院裁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