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473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圣莱达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
本案诉讼时效已于 2021-05-07 届满,本所不再征集。

届满日按揭露日起三年测算,未经法院认定。下列信息供了解案情参考;个案是否存在时效中断等情形、是否主张权利,请自行判断,也可以咨询律师。

股票代码002473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2016-03-22
揭露日2017-04-19
诉讼时效届满2021-05-07
违法违规类型 财务造假虚假记载

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16-03-22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2017-04-19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由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199号10幢202室。发行人住所地在宁波(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7-04-19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

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7137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每月至少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正常。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7年4月19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8-04-14 原文 PDF

经查,圣莱达涉嫌的违法事实如下:

一、圣莱达2015年度虚构影视版权转让业务,虚增2015年度收入和利润1000万,虚增净利润750万元

(一)圣莱达虚构影视版权转让事项,虚增收入和利润

圣莱达2014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时任董事长胡宜东预计圣莱达2015年度净利润亦将为负值,为防止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胡宜东在圣莱达主业亏损的情况下,寻求增加营业外收入,使公司扭亏为盈。胡宜东了解到华视友邦影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视友邦)拥有影片《饕餮刑警》的版权,就找到华视友邦法定代表人陈彤,请华视友邦配合圣莱达签订一份影视版权转让协议。

2015年11月10日,圣莱达与华视友邦签订《影片<饕餮刑警>版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华视友邦将电影《饕餮刑警》全部版权作价3000万元转让给圣莱达,华视友邦应于2015年12月10日前取得该影片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否则须向圣莱达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当月,圣莱达向华视友邦支付了转让费3000万元。

2015年12月21日,圣莱达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华视友邦未依约定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请求法院判决华视友邦返还本金并支付违约金。

2015年12月29日,圣莱达与华视友邦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华视友邦于2016年2月29日前向圣莱达支付4000万元,其中包含1000万元违约金。次日,法院裁定该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

2016年1月29日至2月29日,圣莱达分三笔收到华视友邦转入的4000万元。

圣莱达将华视友邦支付的1000万元违约金确认为2015年的营业外收入。

对上述交易,圣莱达相关人员承认,为了增加圣莱达2015年度利润,虚构了影视版权转让事项。华视友邦相关人员也承认,根据圣莱达方面授意,签订转让协议、划转协议资金。

(二)3000万的影视版权转让费及违约后退回的本金及违约金4000万元,系通过星美系相关公司循环支付完成1.圣莱达向华视友邦支付的3000万元版权转让费最终流向星美系相关公司并被使用。

经查,2015年8月,自然人覃辉通过其实际控制的深圳星美圣典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深圳润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深圳体育公园,以下简称星美圣典)获得圣莱达第一大股东宁波金阳光电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金阳光)100%股权,成为圣莱达实际控制人。覃辉同时控制的“星美系”多家公司,本案涉及的北京双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建信息)、华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民贸易)、北京星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美汇餐饮)、北京天元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建设)等均为“星美系”成员,相关公司之间具有关联关系。

前述协议签订后,圣莱达向华视友邦支付的3000万元版权转让费最终流向星美系相关公司并被其使用。具体如下:2015年11月26日,圣莱达向华视友邦支付500万元,同日,华视友邦将500万元转给双建信息。2015年11月30日,圣莱达向华视友邦支付2500万元,同日,华视友邦将2500万元转给双建信息。该3000万元最终被用于支付星美系关联公司的装修款。

2.华视友邦向圣莱达退回的3000万元版权转让费和赔偿的1000万元违约金最终流向星美系相关公司。

第一笔1500万元:2016年1月27日、1月29日星美汇餐饮分两笔500万元、1000万元向天元建设转入1500万元;1月29日,天元建设将上述1500万元转入华视友邦,同日,华视友邦将上述1500万元转入圣莱达,圣莱达向北京圣莱达电器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圣莱达)转入1600万元;2月1日,北京圣莱达向华民贸易转入1500万元,同日华民贸易将上述1500万元转入天元建设,同日天元建设将上述1500万元转款中的500万元转入星美汇餐饮。

第二笔1000万元:2016年2月1日,天元建设将上述第一笔1500万元转款中的1000万元转入华视友邦,同日,华视友邦将上述1000万元转入圣莱达,同日圣莱达将上述1000万元转入北京圣莱达;2016年2月3日北京圣莱达将上述1000万元转入华民贸易,同日华民贸易将上述1000万元转入天元建设。

第三笔1500万元:2016年2月29日,星美汇餐饮向华民贸易转入1500万元,同日华民贸易将上述1500万元转入华视友邦,同日华视友邦将上述1500万元转入圣莱达;3月1日,圣莱达将上述1500万元转入北京圣莱达,同日北京圣莱达将上述1500万元转入华民贸易,同日华民贸易将上述1500万元转回星美汇餐饮。

(三)影片版权转让协议系倒签,协议转出方实际并未拥有约定的全部权利,电

影拍摄进展尚未达到申请许可的条件经查,《影片<饕餮刑警>版权转让协议书》的实际签订日期为2015年12月18日,晚于违约条款约定的获得公映许可的最后日期2015年12月10日,而名义签订日先后出现2015年10月10日、11月10日两个版本。

同时,《饕餮刑警》相关各方对影视版权权属存在争议。协议签署前,该片编剧、导演黄璜、制片方华影亿时代国际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影亿或华影亿时代)对电影都拥有部分权利,华视友邦不完全拥有影视版权全部权利,胡宜东作为圣莱达的代表知悉权利瑕疵并人为安排整个转让过程。

此外,从电影拍摄、许可申请等实际进度角度看,截至2015年11月10日,即协议的名义签约日,电影《餐餮刑警》尚不具备向广电总局申请公映许可证的条件。

至签约日,该片尚未完成境外演员备案,无法通过影片初审;同时该片涉及公安题材,尚未通过公安部有关部门协审,无法申请领取片头。此外,《饕餮刑警》开机之后,出品方与导演、编剧就该片是否摄制完成存在重大争议,导演拟提起司法诉讼,对影片申请公映构成重大影响。

二.圣莱达2015年度虚构财政补助事项,虚增2015年度收入和利润1000万元,虚增净利润750万元。

2015年12月31日,圣莱达发布《关于收到政府补助的公告》,称收到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经济发展局和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司获得极速咖啡机研发项目财政综合补助1000万元,确认为2015年度本期收入。

经查,为防止公司股票被ST,胡宜东请求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慈城镇政府)帮助,形成以获得政府补助的形式虚增利润的方案。因其第一大股东宁波金阳光2015年发生股权转让事宜,应于2016年度向江北区国税局纳税2亿元。

按照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宁波金阳光可获得1000万元以上的税收返还。但鉴于宁波金阳光于2015年前未缴纳税款,所以当年不具备税收返还条件。为实现虚增利润,胡宜东与镇政府协商约定:慈城镇政府提前将2016年宁波金阳光可能得到的1000万元税收返还,以财政补助形式返还给圣莱达。慈城镇政府不用实际出资,由宁波金阳光先以税收保证金的名义向慈城镇政府打款1000万元,然后再由慈城镇政府以财政补助的名义将钱打给圣莱达。

2015年12月29日圣莱达的第二大股东深圳市洲际通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际通商)转款1000万至宁波金阳光,同日,宁波金阳光转款1000万至慈城镇政府会计核算中心,2015年12月30日慈城镇人民政府会计核算中心转款1000万至圣莱达。

上述事项导致圣莱达2015年度年报虚增收入和利润2000万元,虚增净利润1500万元。圣莱达2015年度年报显示公司利润总额367.1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31.43万元。扣除虚增的2000万元利润,圣莱达2015年实际利润总额为-1632.85万元,虚假部分占已披露金额为544.74%。扣除虚增的净利润1500万元,圣莱达2015年实际净利润为-1068.57万元。虚增利润的行为导致圣莱达2015年度扭亏为盈。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10号,2019-10-28 查看原文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众华所为圣莱达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圣莱达通过虚构业务虚增营业外收入2000万元,使公司扭亏为盈。一是虚构与华视友邦影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视友邦)的影视版权转让协议,借此确认违约金收入1000万元,虚增2015年度净利润750万元;二是虚构政府对圣莱达的财政补助事项,借此确认财政补助收入1000万元,虚增2015年度净利润750万元。2015年11月,众华所与圣莱达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为圣莱达提供2015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2016年3月21日,众华所为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孙勇和戴光宏。众华所审计收费35万元。

二、众华所在审计影视版权转让违约金收入时未勤勉尽责(一)众华所未发现审计底稿中存在日期矛盾和倒置问题审计底稿中存在两份内容一致而签约日期不同的《影片<饕餮刑警>版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转让协议书或协议),一份协议保存于圣莱达子公司的宁波圣莱达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圣莱达)营业外收入审计底稿中,签约日期为2015年10月10日,是现场审计时取得,早于宁波圣莱达成立日期2015年10月12日;另一份协议保存于圣莱达重大事项审计底稿中,签约日期为2015年11月10日,是后期重大事项复核时取得。两份协议内容完全一致,但签约日期不一致。上述协议是版权交易事项的关键证据,众华所未发现前后提供的该证据存在日期差异,未发现协议签约日期与宁波圣莱达成立日期存在倒置情况,未对该证据的可靠性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导致未能发现圣莱达的舞弊行为。众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四条、《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众华所未对影视版权的全部权利的真实性执行有效的审计程序广电总局官网电影备案信息显示华影亿时代国际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影亿)是《饕餮刑警》的备案方,与转让协议书中显示华视友邦拥有电影版权全部权利存在重大差异。影片版权备案信息的变更影响影视版权的所有权,对转让协议书所述内容真实性有重要影响。众华所仅在互联网上对《饕餮刑警》进行过了解,未对转让协议书标的真实性进行充分验证,未关注华视友邦是否拥有全部版权,未对公开信息与协议关于版权权利所有者的矛盾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能采取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以识别管理层的舞弊风险。众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和《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众华所在审计财政补助营业外收入时未勤勉尽责圣莱达年报显示其注册地址是江北区金山路298号,属于江北区洪塘街道。圣莱达与江北区下属的慈城镇并没有直接的财政管辖隶属关系,慈城镇向圣莱达下发财政补助违反一般的财政管辖隶属关系。众华所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对财政补助的对应关系进行合理分析,未验证财政补助的政策依据,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导致未能发现圣莱达虚构财政补助这一事实。众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众华所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5万元,并处以105万元罚款;

二、对孙勇、戴光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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