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586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围海股份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
本案诉讼时效已于 2022-07-21 届满,本所不再征集。

届满日按揭露日起三年测算,未经法院认定。下列信息供了解案情参考;个案是否存在时效中断等情形、是否主张权利,请自行判断,也可以咨询律师。

股票代码002586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2017-10-01
揭露日2019-04-27
诉讼时效届满2022-07-21
违法违规类型 重大遗漏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信披违规

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17-10-01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2019-04-27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由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广贤路1009号。发行人住所地在宁波(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9-07-16 原文 PDF

关于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甬证调查字201905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5-04-19 原文 PDF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千年设计虚增收入、虚减成本导致围海股份相应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年设计)系围海股份2018年收购的子公司。经查,千年设计存在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未考虑项目设计批复、审图、施工配合情况,未根据合同变更、造价审定情况及时调整收入,且未按照千年设计与分公司承包经营模式足额确认成本,导致收入跨期确认、成本计量不准确,围海股份2018年、2019年、2022年虚增收入分别为-119.22万元、10,797.65万元、-2.95万元;虚减成本分别为7,244.06万元、7,062.74万元、-8,967.33万元;虚增利润分别7,124.84万元、17,860.39万元、-8,970.28万元,占围海股份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比例分别为20.8%、12.73%、12.64%。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宁波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2022-02-09 查看原文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在冯全宏授意安排下,*ST围海为关联方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控股)及其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涉及担保金额合计13.54亿元,但*ST围海未按规定披露。具体为:1.2018年7月,围海控股签订了从顾文举处借款人民币1亿元的《借款合同》,*ST围海出具《无限连带责任书》对相关借款承担债务保证责任。2019年9月20日,*ST围海首次公告该担保事项。2.2018年9月,*ST围海与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市东支行签订两份《质押合同》,以*ST围海在该行的人民币银行存单为围海控股在该行的1.425亿元贷款承担债务清偿担保责任。2019年4月27日,*ST围海首次公告该担保事项。3.2018年9月至11月,围海控股签订了欠给王重良人民币34,502,917元的《还款协议》,*ST围海在该《还款协议》加盖公章承担债务保证责任。2019年8月23日,*ST围海首次公告该担保事项。4.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ST围海与长安银行宝鸡汇通支行签订七份《质押合同》,以*ST围海在该行的人民币银行存单为围海控股子公司浙江围海贸易有限公司、围海控股控制的宁波朗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佐贸易)在该行的4.6亿元银行承兑汇票承担质押担保责任。2019年4月27日,*ST围海首次公告该担保事项。5.2019年7月3日,朗佐贸易与长安银行宝鸡汇通支行签订的“2019年汇通承字第002号《银行承兑协议》”到期,朗佐贸易需归还长安银行宝鸡汇通支行1亿元资金。因资金紧张,朗佐贸易遂向杭州昌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平实业)拆借资金1亿元,用于归还长安银行宝鸡汇通支行银行承兑汇票扣款,《银行承兑协议》相关的质押合同履行完毕,相关质物*ST围海的定期存单解押。同日,*ST围海将该定期存单再次质押,用于担保昌平实业与长安银行宝鸡汇通支行签订的“2019年汇通银承字第168号《银行承兑协议》”,担保金额1亿元。长安银行宝鸡汇通支行根据该《银行承兑协议》,开具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昌平实业将1亿元资金借于朗佐贸易,通过*ST围海定期存单再次质押获得的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完成资金收回,仅用于通道作用。朗佐贸易通过昌平实业将*ST围海定期存单质押,最终资金使用方仍然为朗佐贸易。2021年3月24日,*ST围海首次公告该担保事项。6.2019年2月,围海控股、宁波科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怀贸易)与中弘创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保理)签订《综合服务协议》《国内商业保理合同》等,由中弘保理向科怀贸易提供最高融资额度人民币3.7亿元。*ST围海出具《无条件回购承诺函》,对该《国内商业保理合同》承担无条件回购承诺责任。2019年9月27日,*ST围海首次公告该担保事项。7.2019年3月,*ST围海子公司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工程)与长安银行宝鸡汇通支行签订三份《质押合同》,以围海工程在该行的人民币银行存单为朗佐贸易在该行的1.4亿元银行承兑汇票承担质押担保责任。2019年4月27日,*ST围海首次公告该担保事项。8.2019年4月,围海控股签订了从邵志云处借款人民币700万元的《借款协议》,*ST围海在该《借款协议》的借款保证人一栏加盖公章。2019年8月23日,*ST围海首次公告该担保事项。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在冯全宏授意安排下,*ST围海通过向供应商支付合同预付款间接划转、提供借款直接划转等形式,向围海控股及其控制的朗佐贸易、浙江均冠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冠新材料)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累计34,635万元,涉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但*ST围海未按规定披露。具体为:1.2017年10月,*ST围海与两家供应商(宁波汇金劳务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和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将合同预付款支付给合同对方,再分别由合同对方借款给围海控股,涉及资金共计6,000万元。2018年12月,围海控股已归还占款。2019年4月27日,*ST围海首次公告该资金占用事项。2.2018年1月至3月,*ST围海与朗佐贸易签订采购合同,将合同预付款支付给朗佐贸易,再由朗佐贸易借款给围海控股,涉及资金共计6,000万元。上述占款中的1,500万元于2018年4月归还,4,500万元于2018年12月归还。2019年4月27日,*ST围海首次公告该资金占用事项。3.2018年6月,*ST围海子公司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舟山有限公司向朗佐贸易提供500万元借款。上述占款中的100万元于2018年6月归还,剩余400万元于2018年10月归还。2019年4月27日,*ST围海首次公告该资金占用事项。4.2018年9月,*ST围海子公司北京橙乐新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橙乐新娱)向朗佐贸易提供50万元借款。上述占款于2018年12月归还。2019年4月27日,*ST围海首次公告该资金占用事项。5.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朗佐贸易、均冠新材料通过*ST围海项目部员工或劳务公司等中间方占用*ST围海资金共计22,085万元。2020年9月24日,*ST围海首次公告该资金占用事项。截至2021年11月30日,朗佐贸易、均冠新材料已归还占用资金3700万元,资金占用余额为18,385万元。综上,*ST围海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涉及担保金额共计13.54亿元;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发生金额共计34,635万元。截至2021年11月30日,围海控股及其控制的公司占用*ST围海资金余额85,127.79万元,其中通过*ST围海项目部员工或劳务公司等中间方占用资金余额18,385万元,因上述担保事项资金划扣转为资金占用66,742.79万元。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冯全宏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罚款60万元;

三、对杨贤水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四、对戈明亮、胡寿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五、对陈伟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六、对汪卫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七、对龚晓虎、吴良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

八、对郁建红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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