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普股份 股票索赔
本所未征集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实施日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26-01-10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目前处于证监会立案调查阶段,尚无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二条,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由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金龙路5号。发行人住所地在宁波(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6-01-10 原文 PDF
天普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22026002号),因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涉嫌重大遗漏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
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本次立案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6年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