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百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13-04-16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16-04-19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由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77号21层。发行人住所地在宁波(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7-12-28 原文 PDF
经查,你们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宁波中百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情况
2013年4月16日,工大首创关联方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九策,董事长为龚东升)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签订了《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约定天津九策欠付中建四局的天津九策高科技产业园基地一期工程款94,650.0763万元的清偿问题,同时约定由工大首创作为担保方之一向天津九策提供保证担保。
原工大首创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龚东升未按照《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本级)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公章使用审批流程,且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向中建四局出具一份盖有工大首创公章及其本人签名的《担保函》,主要内容为:工大首创自愿为关联方天津九策的履约行为向中建四局提供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天津九策基于《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所负全部义务,担保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担保函》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截止于协议书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涉及担保金额(不含利息)占工大首创2012年度经审计后的净资产的179.87%(工大首创2012年经审计净资产为52,622.1957万元)。
2013年至2016年4月11日,龚东升违规出具《担保函》后未告知董事会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担保事项。致使工大首创未及时披露该担保事项,导致后续的宁波中百2013年至2015年年度报告一直未披露该担保事项,存在重大遗漏。
2016年4月12日,宁波中百收到中建四局邮寄的《关于敦促贵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函》。
2016年4月18日,宁波中百首次公告了中建四局向其发送要求履行担保责任函件的相关事项。
2016年6月27日,中建四局就与宁波中百的保证合同纠纷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仲裁事项。
2017年9月20日,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穗仲案字第5753号]《裁决书》。仲裁庭裁决如下:宁波中百就天津九策欠付的全部债务526,525,027.5元向中建四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仲裁费3,551,300元由宁波中百承担。2017年9月22日,宁波中百收到《仲裁书》后予以披露。
二、龚东升策划、实施担保事项的情况
2013年,时任工大首创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龚东升未按照规定履行公章使用审批流程,且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向中建四局出具了一份盖有工大首创公章及其本人签名的《担保函》。龚东升在出具《担保函》后,未向董事会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告知该事项。
三、胡慷参与、知悉担保事项未及时报告的情况
2013年期间,胡慷担任工大首创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在龚东升的授权下,主持工大首创日常经营管理事务。按照《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等合同约定,中建四局通过杭州银行深圳分行向天津九策发放委托贷款5亿元,用于偿还部分工程款债权,并约定由工大首创等公司提供担保。2013年4月17日,杭州银行深圳分行、中建四局相关人员前往工大首创联系胡慷,要求工大首创提供担保并办理担保事宜。胡慷向杭州银行深圳分行、中建四局相关人员提供工大首创的基础资料,知悉杭州银行深圳分行要求工大首创提供担保等情况,但未向董事会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相关事项。
四、2013年、2014年、2015年年报签署情况宁波中百未按规定在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为关联方天津九策向中建四局出具《担保函》的事项,致使宁波中百2013年至2015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2013年年报上签字的董事为徐峻、张淑惠、黄炎水、郭万达、鲁俊生、张玉周、钱平、鲁勇志、史振伟,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胡慷、韩胜松、鞠建洋、钟山,签字的监事为史玉民、孙晓非、姜立鹤。
2014年年报上签字的董事为徐峻、张淑惠、黄炎水、杨旺翔、鲁俊生、张玉周、赵忆波、鲁勇志、史振伟,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鞠建洋、韩胜松、钟山,签字的监事为史玉民、孙晓非、姜立鹤。
2015年年报上签字的董事为徐峻、严鹏、黄炎水、赵秀芳、王学明、杨旺翔、赵忆波、史振伟、张冰,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徐峻、严鹏、黄炎水,签字的监事为徐正敏、钟山、姚佳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