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366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宁波韵升 股票索赔

本所未征集
本所目前未征集本案。

下列信息供了解案情参考;是否主张权利,请自行判断,也可以咨询律师。

股票代码600366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
揭露日—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实施日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揭露日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由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民安路348号。发行人住所地在宁波(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宁波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号,2020-11-12 查看原文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韵升控股作为持有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韵升)30%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未依法向宁波韵升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宁波韵升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利用“宁波乾浩投资有限公司”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宁波乾浩”证券账户)、“宁波龙象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宁波龙象”证券账户)交易“宁波韵升”,具体为:1.2017年4月至7月期间,累计买入“宁波韵升”37,304,770股,成交金额6.42亿元,累计卖出“宁波韵升”210,300股,成交金额404.53万元,累计净买入“宁波韵升”37,094,470股,占宁波韵升总股本的6.66%。2.2019年5月至8月期间,累计卖出“宁波韵升”55,890,175股,成交金额4.76亿元,累计买入“宁波韵升”177,000股,成交金额145.08万元。“宁波乾浩”证券账户、“宁波龙象”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均由韵升控股安排员工办理,两账户交易“宁波韵升”的决策均由韵升控股作出,资金均来源于韵升控股,盈亏均由韵升控股承担。经计算,“宁波龙象”证券账户盈利208.35万元,“宁波乾浩”证券账户亏损7757.22万元,两账户合计亏损7548.87万元。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韵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40万元罚款,其中对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行为和未依法履行发出收购要约义务行为分别处以罚款20万元,对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行为处以罚款400万元;

二、对竺韵德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三、对朱建康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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