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088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宁波精达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
本案诉讼时效已于 2022-08-21 届满,本所不再征集。

届满日按揭露日起三年测算,未经法院认定。下列信息供了解案情参考;个案是否存在时效中断等情形、是否主张权利,请自行判断,也可以咨询律师。

股票代码603088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2016-09-27
揭露日2019-08-21
诉讼时效届满2022-08-21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16-09-27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2019-08-21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由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投资创业园区。发行人住所地在宁波(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9-11-02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任。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甬证调查字2019067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同日,公司控股股东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宁波精微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广达投资有限公司,徐俭芬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甬证调查字2019068号,甬证调查字2019069号,甬证调查字2019070号,甬证调查字2019071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上述公司及个人立案调查。

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11月01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0-09-29 原文 PDF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6年9月25日至2017年12月24日,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形控股)、宁波广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达投资)、宁波精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微投资)、郑良才、郑功、徐俭芬与广州亿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亿合)签订《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书等协议,约定将郑良才、郑功通过成形控股间接持有的共计2,646万股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精达)股份(占宁波精达总股本的33.08%)以及广达投资、精微投资、郑良才、郑功、徐俭芬直接持有的共计2,195万股宁波精达股份(占宁波精达总股本的27.44%)在限售期满后全部转让给广州亿合。广州亿合已支付郑良才等人股份转让部分定金及利息合计2.2亿元。

上述协议的签订,涉及宁波精达控制权转让,但宁波精达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其披露的《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等公告中披露上述协议相关事项。2019年8月21日,宁波精达在《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首次披露上述协议。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宁波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号,2021-06-04 查看原文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6年9月25日至2017年12月24日,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形控股)、宁波广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达投资)、宁波精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微投资)、郑良才、郑功、徐俭芬与广州亿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亿合)签订《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书等协议,约定将郑良才、郑功通过成形控股间接持有的共计2,646万股宁波精达股份(占宁波精达总股本的33.08%)以及广达投资、精微投资、郑良才、郑功、徐俭芬直接持有的共计2,195万股宁波精达股份(占宁波精达总股本的27.44%)在限售期满后全部转让给广州亿合。广州亿合已支付郑良才等人股份转让部分定金及利息合计2.2亿元。上述协议的签订,涉及宁波精达控制权转让,但宁波精达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其披露的《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等公告中披露上述协议相关事项。2019年8月21日,宁波精达在《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首次披露上述协议。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赵奕清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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