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迪乳业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17-04-08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19-08-16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预计由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河南省虞城县产业集聚区科迪大道16号。发行人住所地在河南省(自治区),由省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省高院另有指定其他中院管辖的,以指定为准。
该省份另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此类案件的安排,具体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实际受理法院为准。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9-08-17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1-09-10 原文 PDF
经查明,科迪乳业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科迪乳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科迪乳业《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33,619.7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1,843.35万元。
科迪乳业《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21,010.9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864.13万元。
科迪乳业《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29,713.74万元, 虚增利润总额11,275.39万元。
二、科迪乳业未按规定履行2016年至2019年有关临时信息披露义务,《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2016年至2019年,科迪乳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程序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向控股股东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其中,2016年科迪乳业累计向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78,546.00万元,当期转回78,546.00万元;2017年科迪乳业累计向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248,305.37万元,当期转回248,305.37万元;2018年科迪乳业累计向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340,615.03万元,当期转回340,615.03万元;2019年科迪乳业累计向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转出资金676,691.74万元,当期转回479,184.93万元。
(二)2017年至2019年,科迪乳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程序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向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其中,2017年科迪乳业提供8笔担保,合计金额38,820.00万元;2018年科迪乳业提供1笔担保,金额为2,000.00万元;2019年科迪乳业提供2笔担保,合计金额4,500.0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监管机关,2021-09-22 查看原文
经查明,科迪乳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科迪乳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科迪乳业《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33,619.7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1,843.35万元。
科迪乳业《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21,010.9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864.13万元。
科迪乳业《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29,713.74万元, 虚增利润总额11,275.39万元。
二、科迪乳业未按规定履行2016年至2019年有关临时信息披露义务,《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2016年至2019年,科迪乳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程序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向控股股东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其中,2016年科迪乳业累计向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78,546.00万元,当期转回78,546.00万元;2017年科迪乳业累计向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248,305.37万元,当期转回248,305.37万元;2018年科迪乳业累计向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340,615.03万元,当期转回340,615.03万元;2019年科迪乳业累计向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转出资金676,691.74万元,当期转回479,184.93万元。
(二)2017年至2019年,科迪乳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程序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向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其中,2017年科迪乳业提供8笔担保,合计金额38,820.00万元;2018年科迪乳业提供1笔担保,金额为2,000.00万元;2019年科迪乳业提供2笔担保,合计金额4,500.00万元。
处罚决定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一)责令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对张清海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三)对胡文猛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四)对刘新强、张永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五)对崔少松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六)对张枫华、李盛玺、王守礼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