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智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19-04-26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19-08-07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由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桂林市七星区临江路234号。发行人住所地在广西省(自治区),由省会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9-10-17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桂证调查字2019047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0-11-16 原文 PDF
经查,东方网络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2018年8月9日至2019年7月10日,东方网络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民事诉讼9起,涉诉金额合计13,910.99万元。其中,2019年4月26日,东方网络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时,东方网络已经知悉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5起诉讼案件,涉诉金额合计10,236.70万元,达到最近一期(2018)年度报告经审计净资产的16.13%。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1.1条、第11.1.2条、第11.1.5条,东方网络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已经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而直至2019年8月8日,东方网络才在《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91)中予以披露。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监管机关,2020-11-20 查看原文
经查,东方网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8月9日至2019年7月10日,东方网络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民事诉讼9起,涉诉金额合计13,910.99万元。其中,2019年4月26日,东方网络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时,已经知悉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5起诉讼案件,涉诉金额合计10,236.70万元,达到最近一期(2018)年度报告经审计净资产的16.13%。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1.1条、第11.1.2条、第11.1.5条,东方网络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已经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而直至2019年8月8日,东方网络才在《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91)中予以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