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市公司公告转载) · 2020-11-16

*ST东智(00217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11-16)

公司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175)
文书类型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市公司公告转载)
作出机关/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
公告日期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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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要点

  • 这是处罚程序中的事先告知书,处罚结果以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本文目录
  1. 一、基本情况
  2.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
  3.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文书全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桂证调查字2019047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信息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8)。

2020年11月1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处罚字[2020]6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网络)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调查完毕,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依法拟对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现将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拟对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相关当事人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东方网络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2018年8月9日至2019年7月10日,东方网络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民事诉讼9起,涉诉金额合计13,910.99万元。其中,2019年4月26日,东方网络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时,东方网络已经知悉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5起诉讼案件,涉诉金额合计10,236.70万元,达到最近一期(2018)年度报告经审计净资产的16.13%。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1.1条、第11.1.2条、第11.1.5条,东方网络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已经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而直至2019年8月8日,东方网络才在《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91)中予以披露。

以上事实,有司法文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文件材料、东方网络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东方网络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彭敏在2018年4月9日至2019年6月18日期间担任东方网络董事长,其中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6月18日期间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负责东方网络信息披露工作。任职期间,彭敏知悉东方网络存在重大诉讼事项,导致东方网络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是东方网络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群于2019年3月13日起担任东方网络总经理,2019年6月18日起担任董事长,其中2019年6月18日至7月8日期间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负责东方网络信息披露工作。任职期间,张群知悉东方网络存在重大诉讼事项,虽采取措施推动东方网络及时披露,但东方网络直至2019年8月8日才披露重大诉讼情况。其未组织东方网络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导致东方网络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是东方网络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拟决定:

1、对东方网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对彭敏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3、对张群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等有关规定,就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拟对相关当事人实施的行政处罚,相关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相关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复核成立的,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将予以采纳。如果相关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最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对于此次行政处罚,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高度重视内控建设,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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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说明:本页文书全文取自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整理于 2026-11-03。如与官方原文有出入,以官方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