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806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银河生物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
本案诉讼时效已于 2022-12-26 届满,本所不再征集。

届满日按揭露日起三年测算,未经法院认定。下列信息供了解案情参考;个案是否存在时效中断等情形、是否主张权利,请自行判断,也可以咨询律师。

股票代码000806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2017-04-21
揭露日2019-01-24
诉讼时效届满2022-12-26
违法违规类型 重大遗漏

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17-04-21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2019-01-24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由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海市西藏路银河软件科技园专家创业区1号。发行人住所地在广西省(自治区),由省会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9-11-25 原文 PDF

经查,银河生物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2016年至2018年,银河生物及其子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向关联企业划转资金、代关联方还款、对外借款供关联企业使用、向关联企业划转资金、代关联方还款、对外借款供关联企业使用、向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持续为银河集团等关联方提供资金。2016年、2017年、2018年,银河生物分别为银河集团等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合计为53,000万元、40,932万元、8,8767万元,分别占上一年度银河生物经审计净资产的26.33%、20.13%、42.15%。截至2018年末,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47,411万元,占2018年度银河生物经审计净资产的34.10%。

对上述事项,银河生物既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

(二)未按照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6年7月至2018年3月,银河生物及子公司共计15次为银河集团等关联方对外借款提供担保,担保累计金额154,430万元。其中2016年、2017年、2018年为关联方担保金额分别为22,000万元、123,930万元、8,500万元,分别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93%、60.94%、4.04%。银河生物未按规定对上述事项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程序。

对上述事项,银河生物既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

(三)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信息

2017年10月至2019年1月,银河生物涉及民事诉讼18起,涉诉金额合计不少于156,546.37万元。其中,截至2018年3月底,银河生物涉及诉讼案件5起,合计金额不少于21,622.84万元,达到最近一期(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63%,银河生物不晚于2018年7月7日知悉上诉5起诉讼信息。

根据相关规定,银河生物应当将涉及重大诉讼情况在相关半年报中披露。但直至2019年2月20日,银河生物才陆续对上述涉诉情况进行公开披露。对上述事项,银河生物既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18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

(四)未按规定披露银河集团所持银河生物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

2018年4月27日,银河集团所持有的524,752,989股、589,978股银河生物股份分别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和轮候冻结。2018年5月7日、6月5日,银河集团所有的100,000,000股、525,612,967股银河生物股份分别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轮候冻结。上述冻结股份数合计占银河集团所持银河生物股份数的100%,占银河生物总股份数的47.79%。直至2018年8月7日,银河生物才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公告》对上述事项进行公开披露。

银河生物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银河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诉讼、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冻结情况;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真实、完整披露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涉及重大诉讼情况,导致银河生物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反行为。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拟决定:

1.对银河生物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对实际控制人潘琦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3.对现任、时任董事长、董事徐宏军、唐新林、刁劲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4.对财务总监张怿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5.对董事叶德斌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6.对现任和时任董事卢安军、王肃、刘杰、朱洪彬、宋海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7.对时任董秘陈汝平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8.对时任监事蔡琼瑶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此外,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拟决定:对潘琦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徐宏军、唐新林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刁劲松、张怿分别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宣布决定之日起,上述人员在上述年限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等有关规定,就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拟对相关当事人实施的行政处罚,相关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相关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复核成立的,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将予以采纳。如果相关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将按照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广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3号,2019-12-26 查看原文

经查明,银河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按规定披露所持有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生物)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2018年4月27日,银河集团所持有的524,752,989股、589,978股银河生物股份分别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和轮候冻结。2018年5月7日、6月5日,银河集团所持有的100,000,000股、525,612,967股银河生物股份分别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轮候冻结。上述冻结股份数合计占银河集团所持银河生物股份数的100%,占银河生物总股份数的47.79%。银河集团不晚于2018年5月2日知悉上述冻结情况,但直至2018年8月6日才将上述其所持股份被冻结和轮候冻结情况告知银河生物,由银河生物进行公告。在此期间银河生物多次问询,银河集团均未告知银河生物相关情况,导致银河生物未及时披露该重大事项。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银河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姚国平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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