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450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康得新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
本案诉讼时效已于 2022-01-23 届满,本所不再征集。

届满日按揭露日起三年测算,未经法院认定。下列信息供了解案情参考;个案是否存在时效中断等情形、是否主张权利,请自行判断,也可以咨询律师。

股票代码002450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2013-03-22
揭露日2019-01-23
诉讼时效届满2022-01-23
违法违规类型 财务造假虚假记载

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13-03-22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2019-01-23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由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江苏环保新材料产业园晨港路北侧、港华路西侧。江苏省高院批复:住所地在苏州市辖区内的案件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0-06-11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公司因涉嫌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钟玉、公司董事纪福星、公司监事周桂芬于2020年6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送达的《调查通知书》(编号依次为:稽总调查字200505号、稽总调查字200480号、稽总调查字200538号、稽总调查字200546号),因涉嫌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钟玉、纪福星、周桂芬立案调查。

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备查文件: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总调查字200505号、稽总调查字200480号、稽总调查字200538号、稽总调查字200546号)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6月10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1-01-21 原文 PDF

经查明,康得新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7年至2018年间,康得新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并向银行间市场合格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包括2期中期票据“17康得新MTN001”和“17康得新MTN002”,共募集金额20亿元,以及2期超短期融资券“18康得新SCP001”和“18康得新SCP002”,共募集金额15亿元。经查,发行和存续期康得新披露的2015年至2018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至2018年,康得新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构采购、生产、研发费用、产品运输费用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研发费用和销售费用,导致2015年财务报告中虚增利润总额2,242,745,642.37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的利润总额的136.22%;2016年财务报告中虚增利润总额2,943,420,778.01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的利润总额的127.85%;2017年财务报告中虚增利润总额3,908,205,906.90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的利润总额的134.19%;2018年财务报告中虚增利润总额2,436,193,525.40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的利润总额的711.29%。

根据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集团)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签订的《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康得新及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3家子公司在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尾号为3796、3863、4181、5278账户(以下简称北京银行账户组)的资金被实时、全额归集到康得集团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尾号为3258的账户。康得新北京银行账户组各年末实际余额为0。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财务报告中披露的银行存款余额分别为9,571,053,025.20元(其中北京银行账户组余额为4,599,634,797.29元)、14,689,542,575.86元(其中北京银行账户组余额为6,160,090,359.52元)、17,781,374,628.03元(其中北京银行账户组余额为10,288,447,275.09元)、14,468,363,032.12元(其中北京银行账户组余额为12,209,443,476.52元)。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财务报告中披露的银行存款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2024-01-05 查看原文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瑞华所为康得新提供审计服务情况经我会另案查明,康得新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虚假记载行为。瑞华所为康得新2015年至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江晓、邱志强、郑龙兴为相关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各年度审计业务收入均为1,981,132元,共计收取5,943,396元。

二、瑞华所审计风险评估等情况瑞华所2015年至2017年风险评估程序审计底稿显示,银行存款、营业收入、应收账款、营业成本均属于“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科目”,“舞弊导致重大错报风险”的程度为“高”,“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为“大”。2015年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存货等科目还属于仅通过实质性程序无法应对的重大错报风险。在2015年至2017年审计中,瑞华所确定的集团层面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分别为4200万元、5500万元、7500万元。在康得新的五家造假实体中,瑞华所审计计划中对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光电)、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菲尔)、康得新北京功能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功能)执行全面的审计程序,对智得国际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得国际)、江苏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显示)执行有限范围或特定范围的审计程序。

三、瑞华所在对康得新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一)穿行测试存在的问题1.康得新光电销售与收款穿行测试程序中对控制责任人认定错误。控制目标为“确保给予客户的信用额度经过适当的审批”,控制措施描述为“销售部门提交申请,经经营办、法务处、分管总经理审核后确定执行”。依此描述,控制责任人应为“分管总经理”,瑞华所认定的责任人为“销售管理部经理王某泉”。而据康得新光电《定价政策与信用制度》的规定,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公司总裁/总裁授权主管营销的副总裁审批。2.康得新光电、康得菲尔、北京功能三家公司销售与收款流程穿行测试中,存在多个关键检查点无证据支持。主要体现在:各子流程控制证据,即公司相关控制制度等,只有索引号而无对应底稿和内容;无销售订单、销售合同审批信息、无客户信用额度审批信息、无已审批的销售审批单和销售通知单、无装运单、无成品发运跟踪表,不能得出“内部控制得到执行”的审计结论。(二)控制测试存在的问题1.康得新光电、康得菲尔“客户管理控制环节”,检查点归纳错误,未发现样本信用额度未经审批。注册会计师抽取康得新光电当年新增28家客户作为样本,其中鞍山市科力达经贸有限公司、鞍山西沃经贸有限公司、鞍山市和融贸易有限公司3家客户无信用额度确认表、无资信评估表,且均系虚假销售客户。2.未发现康得新光电“销售发货环节”出货单关键信息部分空白,有关人员签字明显不同。虚假销售客户杭州瑞呈贸易有限公司、中电百达兴南京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汇润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航天物流有限公司4家公司的出货单送货地址及联络方式均未填列。另外,杭州瑞呈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委托书上物流专员“高某松”与杭州瑞呈贸易有限公司、广东优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优图)、鞍山市和融贸易有限公司出货单上物流部“高某松”的签字明显不同。综上,瑞华所在销售与收款流程穿行测试、控制测试程序中,未保持职业怀疑,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九条“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在获取合理保证时,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考虑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可能性,并认识到对发现错误有效的审计程序未必对发现舞弊有效”、第十四条“除非存在相反的理由,注册会计师可以将文件和记录作为真品。但如果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情况使注册会计师认为文件可能是伪造的或文件中的某些条款已发生变动但未告知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应当作出进一步调查”、《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错报的应对措施》第八条“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针对相关控制运行的有效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一)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即在确定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拟信赖控制运行的有效性);(二)仅实施实质性程序并不能够提供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第十一条“在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的规定。(三)营业收入实质性程序存在的问题未发现康得新光电出货单关键信息填列不全、有关人员在不同单据上的签字明显不同、不同公司的同种单据上出现同一签字人。1.在营业收入截止性测试中,康得新光电的虚假销售客户北京康英天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丰昊鼎盛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乐慧精诚商贸有限公司、江苏金大疆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电科尼特机电有限公司5家公司,其出货单均没有填列送货地址和联系方式信息,也没有客户签收。2.在营业收入真实性测试中,康得新光电的虚假销售客户ApexPrimeWorldwideLimited、杭州瑞呈贸易有限公司、MusashiTrading(H.K.)Limited、中电百达兴南京科技有限公司、ASHINETECHNOLOGYCO.,LTD、航天物流有限公司、PRONICSCO.LIMITED、江苏汇润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GrandExcellenceWorldwideLimited、深圳市三诺电子有限公司、北京怡光伟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天翼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优图、鞍山市科力达经贸有限公司、江苏金大疆投资有限公司、航天海鹰星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北京神州智云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仁尊贸易实业有限公司、鞍山西沃经贸有限公司、中国包装和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北京顺邦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ASAMATERIALINC、北京科亚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科亚达)、鞍山市和融贸易有限公司、TECH.MATERIALTRADINGINC、南京亦和亦嘉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康英天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28家公司,其出货单均没有填列送货地址、联系方式信息。另外,杭州瑞呈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委托书上物流专员“高某松”与杭州瑞呈贸易有限公司、广东优图、鞍山市和融贸易有限公司出货单上物流部“高某松”的签字明显不同。航天海鹰星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京亦和亦嘉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顺邦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家公司部分出货单上客户签收人同为杨某杰。(四)应收账款实质性程序存在的问题1.康得菲尔的测试样本中,瑞华所未发现康得新虚假销售客户广东优图、北京科亚达2家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远大于《信用额度确认表》显示的额度。2015年年末康得菲尔对北京科亚达、广东优图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7,627万元、1.77亿元,而前述两家客户公司的信用额度分别为4,000万元、7,000万元。2.在康得新光电销售客户函证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存在大量不一致的情况下,瑞华所未关注某些函证地址明显异常,如:虚假销售客户北京顺邦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函证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翠路17号元19号楼紫金长安LOFT营销中心。对于上述发函地址明显异常情况,瑞华所未审慎核实。3.对智得国际应收账款审计时未实施函证替代性程序。瑞华所在未收到DATAWINDINC回函情况下,未实施替代性程序。综上,瑞华所在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实质性程序中,未保持职业怀疑,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九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需要修改或追加哪些审计程序予以解决,并考虑存在的情形对审计其他方面的影响:(一)从某一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与从另一来源获取的不一致;(二)注册会计师对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存有疑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当实施函证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函证保持控制”、第十九条“在未回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四、瑞华所在对康得新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一)穿行测试存在的问题1.康得新光电销售与收款穿行测试程序中对关键环节控制责任人认定错误。2016年康得新光电诸多控制责任人的职务和人员姓名与2015年度完全不同,却与2016年康得菲尔控制责任人大部分一致。2.康得新光电、康得菲尔、北京功能3家公司销售与收款流程穿行测试中,存在多个关键检查点无证据支持,主要体现在:各子流程控制证据,即公司相关控制制度等,只有索引号而无对应底稿和内容;无销售订单、销售合同审批信息、无客户信用额度审批信息、无已审批的销售审批单和销售通知单、无装运单、无成品发运跟踪表,不能得出“内部控制得到执行”的审计结论。此外,未发现出货单关键信息部分未填列。(二)控制测试存在的问题未发现康得新光电客户出货单中关键信息部分空白。在瑞华所抽取的测试样本中,虚假销售客户北京怡光伟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出货单送货地址及联络方式均未填列。综上,瑞华所在销售与收款流程穿行测试、控制测试程序中,未保持职业怀疑,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九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错报的应对措施》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三)营业收入实质性程序存在的问题1.未发现康得菲尔出货单没有客户签收。在瑞华所抽取的测试样本中,虚假销售客户广东优图、北京航星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仁尊贸易实业有限公司、清远市佳的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航天海鹰星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海碧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潘辉工贸有限公司、南京亦和亦嘉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天翼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航天物流有限公司、北京中泰正元科贸有限公司、号百商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2家公司均存在前述问题。2.未发现康得新光电出货单没有填列送货地址及联系方式,涉及虚假销售客户ApexPrimeWorldwideLimited、北京怡光伟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三诺电子有限公司、江苏汇润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MusashiTrading(H.K.)Limited、GrandExcellenceWorldwideLimited、ASHINETECHNOLOGYCO.,LTD、北京中电科尼特机电有限公司、杭州瑞呈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天翼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成都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智慧海派)、易视腾科技有限公司、3NODGROUP(HK).,LIMITED(三诺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江苏金大疆投资有限公司、航天物流有限公司、广东优图、东莞创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冠方舟纸业物流有限公司、北京神州智云科技有限公司、RAYSWINLIMITED、SUNYOUNGENTERPRISECO.,LIMITED、北京科亚达、上海琪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潘辉工贸有限公司、杭州禾声科技有限公司、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海派)、中国航天工业供销天津公司、航天增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29家。3.未发现北京功能测试样本中取得的审计证据前后矛盾。(1)北京功能虚假销售客户无锡市联华印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联华)的12份自制销售合同单显示的数量、品名、单价与底稿中复印的《产品购销合同》相关对应内容完全不符。此外,瑞华所收集了北京功能与无锡联华的全部《产品购销合同》,并制作了相应的销售合同统计表,但底稿中《产品购销合同》数量为47份,与销售合同统计表中显示的数量35份不一致,且合同金额合计数也不一致。(2)瑞华所收集了北京功能与其虚假销售客户北京奥依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产品购销合同》,并制作了相应的销售合同统计表,但底稿中《产品购销合同》数量为20份,与销售合同统计表中显示的数量11份不一致,且合同金额合计数也不一致。此外,瑞华所未发现北京功能与北京奥依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同一日签订多份《产品购销合同》。4.在康得新光电“客户信用资料检查”中未发现客户信用资料异常,未关注部分客户信用额度、信用期制定的合理性及正确性。虚假销售客户成都智慧海派、智慧海派2家公司根据信用评分标准无法得出相应的信用得分,进而无法得出相应的信用额度、信用账期。5.未发现北京功能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存在异常。虚假销售客户无锡联华为北京功能的经销商,根据北京功能的内控制度规定及合同约定,经销商签订《经销合同》及书面填报《客户订货确认书》即可,不再签《产品购销合同》。但瑞华所底稿却显示,经销商同时签订了《经销合同》和《产品购销合同》,且同一日签订了多份《产品购销合同》且购买产品重复。(四)应收账款实质性程序存在的问题1.对康得新光电应收账款审计时未实施函证替代性程序。外销客户MUSASHITRADING(H.K.)LIMITED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为18,720,020美元,折合人民币129,860,778.74元。对方回函日期为2017年4月21日,而审计报告日为2017年4月13日。回函日期晚于审计报告日,但瑞华所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2.未发现同一海外客户各年度函证地址不一致的明显异常情况。多家外销客户2016年函证地址与2015年函证地址不一致,涉及虚假外销客户MUSASHITRADING(H.K.)LIMITED、MilestoneHoldingsLtd(迈尔斯通控股有限公司)、PRONICSCO.LIMITED、GrandExcellenceWorldwideLimited。综上,瑞华所在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实质性程序中,未保持职业怀疑,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九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五、瑞华所在对康得新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一)穿行测试存在的问题康得新光电、康得菲尔、北京功能3家公司销售与收款流程穿行测试中,存在多个关键检查点无证据支持。主要体现在:无销售订单、无销售合同审批信息、无客户信用额度审批信息、无已审批的销售审批单和销售通知单、无装运单、无成品发运跟踪表,不能得出“内部控制得到执行”的审计结论。此外,未发现出货单、货物托运单关键信息部分未填列。(二)控制测试存在的问题未发现康得菲尔客户公司出货单关键信息部分空白。瑞华所底稿中,虚假销售客户上海碧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货单客户签收栏为空白,无法作为客户签收的证据。综上,瑞华所在销售与收款流程穿行测试、控制测试程序中,未未保持职业怀疑,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九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错报的应对措施》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三)营业收入实质性程序存在的问题1.未发现康得新光电出货单没有填列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瑞华所抽取的测试样本中,虚假销售客户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怡光伟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汇润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易视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电科尼特机电有限公司、上海琪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航天增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原名北京航天海鹰星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天翼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南京仁尊贸易实业有限公司、杭州瑞呈贸易有限公司、智慧海派、上海潘辉工贸有限公司、江苏金大疆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金源华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神州智云科技有限公司、航天物流有限公司、南京亦和亦嘉贸易有限公司、乐视商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航天工业供销天津公司、东莞创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航星科技有限公司21家公司均存在前述问题。2.未关注康得新光电不同单据中同一个人的签字明显不同。虚假销售客户江苏汇润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瑞华所底稿中两份出货单(单据号码分别为WDC20170623005、YYQ20170924007)客户签收人王某旎的签字字迹明显不同;虚假销售客户易视腾科技有限公司,瑞华所底稿中两份出货单(单据号码分别为WDC20170305001、WDC20170206001)客户签收人钱某丽的签字字迹明显不同。3.未发现康得菲尔客户公司出货单关键信息部分空白。虚假销售客户北京航星科技有限公司、无锡联华、杭州华泰泰联贸易有限公司、航天增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原名北京航天海鹰星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海碧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仁尊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中泰正元科贸有限公司7家公司出货单上虽然有承运商、承运公司、车辆信息以及客户签名的栏位,但承运公司、车辆信息、客户签收栏均为空白,无法作为客户签收的证据。4.未发现智能显示出货单中关键信息部分空白,且相关人员签字明显不同。虚假销售客户深圳市三诺电子有限公司、智慧海派2家公司的出货单,联系方式均显示空白,其中深圳市三诺电子有限公司两份出货单客户签收栏“曹某华”签字明显不一致,亦与其他测试样本中“曹某华”的签字不同。(四)应收账款实质性程序存在的问题1.未发现同一海外客户各年度函证地址不一致的明显异常情况,亦未发现同一海外客户三年函证地址均不同的情况,更未发现不同公司不同年度具有相同函证地址。多家外销客户2017年函证地址与2016年函证地址不一致,涉及虚假外销客户RAYSWINLIMITED、SUNYOUNGENTERPRISECO.,LIMITED、MUSASHITRADING(H.K.)LIMITED,该客户三年函证地址均不同、PRONICSCO.LIMITED,该客户三年函证地址均不同、GrandExcellenceWorldwideLimited,该客户三年函证地址均不同。此外,APEXPRIMEWORLDWIDELIM2017年度函证地址与ASHINETECHNOLOGYCO.,LTD2016年度函证地址一致。2.发现北京功能虚假销售客户无锡联华应收账款余额远大于《信用额度确认表》显示的额度,但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综上,瑞华所在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实质性程序中,未保持职业怀疑,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九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一、责令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没收业务收入5,943,396元,并处以罚款11,886,792元;二、给予江晓、邱志强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三、给予郑龙兴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

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