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球资源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15-06-17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19-05-01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由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太仓市沪太新路388号。江苏省高院批复:住所地在苏州市辖区内的案件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9-05-01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字201900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同日,公司董事长黄崇胜先生,时任公司董事黄韦莛女士,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WONG SOON MING先生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字2019005号、2019007号、201900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上述人员进行调查。
在调查期间,公司及相关人员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4月30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9-08-15 原文 PDF
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
一、怡球资源购置重大资产的决定形成过程2015年3月底,怡球资源发现METALICO,INC (以下简称“M公司”)财务出现问题,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崇胜联系M公司,了解相关情况,并安排公司董秘WONGSOON MING与M公司实际控制人CARLOS进行三方通话,表达了合作意向。
2015年4月19日,黄崇胜、WONG SOON MING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 )孙某、刘某芬等相关项目人员见面,黄崇胜表达了把M公司私有化和直接通过怡球资源收购M公司的想法,委托兴业证券设计方案。此后,黄崇胜、WONGSOON MING与兴业证券及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多次会面讨论收购M公司的方案。
2015年4月29日,黄崇胜、CARLOS、WONG SOON MING、及兴业证券、中介机构相关人员等在兴业证券开会,因考虑到M公司实际情况,故确定了先由黄崇胜通过其控股的TOTAL MERCHANT LIMITED公司(以下简称“TML公司”) 收购M公司,再由怡球资源从TML公司收购M公司的总体方案,黄崇胜与CARLOS达成收购意向。
怡球资源通过其实际控制人黄崇胜控股的TML公司收购M公司,再由怡球资源从TML公司收购M公司这一决定,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 (二) 项规定的“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
二、怡球资源在股票异常波动时未依法如实对上述事项进行信息披露2015年6月12日、6月15日、6月16日,怡球资源A股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2015年6月17日,公司发布《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编号: 2015-031号,以下简称《2015-031号公告》),公告称针对股票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函询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除2015年2月17日披露的变更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处于谈判过程和2015年6月9日披露的变更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事项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并声明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3号,2019-08-28 查看原文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怡球资源重大购置财产决定的形成过程
2015年3月底,怡球资源发现METALICO,INC (以下简称M公司)财务出现问题。
怡球资源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崇胜、董事会秘书WONG SOON MING随即与M公司实际控制人CARLOS进行了三方通话,进一步了解M公司相关情况,并表达了合作意向。
2015年4月19日,黄崇胜、WONG SOON MING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孙某、刘某芬等相关项目人员见面,黄崇胜表达了把M公司私有化和直接通过怡球资源收购M公司的想法,委托兴业证券设计方案。此后,黄崇胜、WONG SOONMING与兴业证券及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多次会面讨论收购M公司的方案。
2015年4月29日,黄崇胜、CARLOS、WONG SOON MING与兴业证券等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在兴业证券开会,因考虑到M公司实际情况,故确定了先由黄崇胜通过其控股的TOTAL MERCHANT LIMITED公司(以下简称TML公司) 收购M公司,再由怡球资源从TML公司收购M公司的总体方案,黄崇胜与CARLOS达成收购意向。
怡球资源先通过其实际控制人黄崇胜控股的TML公司收购M公司,再由怡球资源从TML公司收购M公司这一决定,构成《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 (二) 项规定的“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
二、怡球资源在股票异常波动时未依法如实对上述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2015年6月12日、6月15日、6月16日,怡球资源A股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2015年6月17日,怡球资源发布《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编号: 2015-031号,以下简称《2015-031号公告》),公告称针对股票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函询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除2015年2月17日披露的变更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处于谈判过程和2015年6月9日披露的变更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事项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并声明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
处罚决定
综上,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决定:
一、给予怡球资源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二、给予黄崇胜、WONGSOONMING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