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122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汇洲智能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
本案诉讼时效已于 2022-01-22 届满,本所不再征集。

届满日按揭露日起三年测算,未经法院认定。下列信息供了解案情参考;个案是否存在时效中断等情形、是否主张权利,请自行判断,也可以咨询律师。

股票代码002122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2016-12-03
揭露日2019-01-22
诉讼时效届满2022-01-22
违法违规类型 财务造假虚假记载

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16-12-03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2019-01-22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由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金川街道同心路135号2幢1单元401号。浙江省高院通知:住所地在衢州的案件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5-04-29 原文 PDF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和《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及相关人员于今日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74号),其内容为:

“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剑飞、武宁、陈莹莹: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虚增收入导致财务会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未披露对齐齐哈尔欣豪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重大进展情况。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武剑飞、董事会秘书武宁、财务总监陈莹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其中董事长兼总经理武剑飞、财务总监陈莹莹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长兼总经理武剑飞、董事会秘书武宁对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武剑飞、武宁和陈莹莹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相关事项后续我局将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涉问题,深刻反思公司在公司治理、财务核算、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积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总结、整改。

对于问题一“虚增收入导致财务会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已对涉及的2019年度及2020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受上述事项影响的2021至2023年度及2024年中期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更正,并于2025年4月25日披露了《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及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对于问题二“未披露对齐齐哈尔欣豪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重大进展情况”,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更加注重信息披露细节,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方面的各项工作,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二、《立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于今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5001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9.8.1条第(八)项规定,并结合后续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公司在收到该事先告知书时,公司股票交易将可能存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

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4月29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5-10-30 原文 PDF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9年至2020年,汇洲智能的控股子公司北京热热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热文化)、北京中科华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华世)开展虚假广告推广、著作权授权、视频审核、调研报告技术服务等业务。

汇洲智能的控股子公司通过虚构不具备商业实质的业务,2019年、2020年累计虚增收入5,990.19万元、9,688.56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5.08%、13.42%;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 415.84万元、1, 777.05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0.88%、8.72%,导致汇洲智能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9号,2025-11-19 查看原文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年至2020年,汇洲智能的控股子公司北京热热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热文化)、北京中科华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华世)开展虚假广告推广、著作权授权、视频审核、调研报告技术服务等业务。

汇洲智能的控股子公司通过虚构不具备商业实质的业务,2019年、2020年累计虚增收入5,990.19万元、9,688.56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5.08%、13.42%;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415.84万元、1,777.05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0.88%、8.72%,导致汇洲智能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对姜学谦、武剑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0万元罚款;

三、对陈莹莹、武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