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源电气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实施日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22-02-22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目前处于证监会立案调查阶段,尚无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二条,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预计由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河南省长葛市魏武路南段西侧。发行人住所地在河南省(自治区),由省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省高院另有指定其他中院管辖的,以指定为准。
该省份另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此类案件的安排,具体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实际受理法院为准。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77号,2023-11-02 查看原文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森源集团利用所谓的“市值管理”操纵森源电气股票2018年上半年,为应对森源集团股权质押爆仓风险,杨合岭和崔付军提议,楚金甫同意,杨合岭、崔付军、孙威威具体实施,对森源电气进行所谓的“市值管理”以维持股价。森源集团以单位名义为操纵行为提供保证金并支付费用,保证金来自森源集团和其控制的子公司的自有资金以及楚金甫的借款等,“市值管理”结束后大部分资金返回森源集团及其子公司。森源集团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在2018年3月7日至2019年2月27日共238个交易日期间(以下简称交易期间),使用161个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集中交易森源电气股票。交易期间,账户组通过虚假申报、拉抬、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等手段影响股价及成交量,账户组累计申买量77,168.20万股,占期间市场累计申买量比例26.96%,累计竞价买成交量52,000.29万股,占期间市场累计竞价买成交量比例25.19%;账户组累计申卖量56,855.27万股,占期间市场累计申卖量比例19%,累计竞价卖成交量51,999.47万股,占期间市场累计竞价卖成交量比例26.22%。最终通过拉抬股价,避免了森源集团股票质押爆仓的风险,并从中获利,森源集团为直接获益方。具体情况如下:(一)操纵行为主要实施阶段交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18年3月7日至2018年6月27日),该阶段共计76个交易日,以买入为主,持仓呈上升趋势,累计申买65,193笔,累计申卖11,973笔。该阶段,账户组累计竞价买成交量10,693.10万股,占期间市场累计竞价成交量比例为19.04%,累计竞价卖成交量4,585.45万股,占期间市场累计竞价成交量比例为8.17%。此阶段内,账户组持仓从0上升至6.64%。第二阶段(2018年6月28日至2019年2月20日),该阶段共计157个交易日,该阶段交易频繁,累计申买154,319笔,累计申卖62,195笔。该阶段,账户组累计竞价买成交量36,151万股,占期间市场累计竞价成交量比例为32.17%,累计竞价卖成交量29,569万股,占期间市场累计竞价成交量比例为26.31%。此阶段内,账户组持仓从6.64%波段式上升至17.66%(2018年12月26日),之后降至13.72%。第三阶段(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2月27日),该阶段共计5个交易日。该阶段账户组以卖出持仓为主,期间累计申买量7,032.75万股,累计申卖量18,363.41万股,最终持股量20.38万股,持仓占比0.02%。(二)多种手段操纵森源电气股价交易期间,账户组通过虚假申报、拉抬、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等手段影响股价及成交量。具体情况如下:1.虚假申报。交易期间内,账户组存在频繁虚假申报、撤单并反向交易的情况。时段内账户组申买量占全市场比例30%以上且账户组申买对应撤单量占账户组申买量比例50%以上的虚假申报时段有43个。2.通过拉抬手段影响盘中价格。交易期间内,账户组在43个交易日有58个盘中交易时段存在通过拉抬手段影响股价的情况,其中44个时段存在拉抬后卖出的情况。3.通过拉抬手段影响尾市价格。除了影响盘中价格外,账户组在9个交易日的最后15分钟内存在通过拉抬手段影响尾市价格的情形。4.多日连续拉抬。交易期间内,账户组除了通过盘中拉抬及尾市拉抬行为外,还在多个交易日连续拉抬影响股价及交易量,其中几个典型的多日连续拉抬还记载于孙威威电脑的《项目总结》中。5.账户组频繁对倒。交易期间内,账户组有199个交易日存在对倒行为,其中41个交易日账户组对倒量占市场交易量比例超过10%。对倒当日市场成交量相较前一交易日成交量增加的有24个交易日。6.封涨停。账户组2019年1月29日在当日股价拉抬至涨停后,继续以涨停价封单至当日收盘;在14:36:50至14:39:43期间,账户组有一次拉抬,股价涨幅达到3.93%;14:39:43至15:00:00,账户组以封涨停手段继续维持股价。(三)森源集团操纵森源电气股票获利情况经测算,账户组在2018年3月7日至2019年2月27日期间交易森源电气股票,累计买入8,652,892,107.44元,累计卖出8,969,442,606.33元,扣除税费后共盈利307,756,225.82元。
二、楚金甫、杨合岭、崔付军、孙威威在森源集团市场操纵中主要行为2018年上半年,为应对森源集团股权质押爆仓风险,杨合岭和崔付军提议,楚金甫同意,杨合岭、崔付军、孙威威具体实施,对森源电气进行所谓的“市值管理”以维持股价。主要行为如下:楚金甫,时任森源电气实际控制人,森源集团董事长,是操纵行为的决策人,并以森源集团名义为操纵行为提供资金上的支持,是操纵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是根据森源集团的财务规定以及相关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森源集团10万元以上付款均须经过楚金甫签字同意后才能付款。二是用于操纵森源电气股票的保证金中,6,000万元来自楚金甫向其朋友的借款。三是森源集团、楚金甫、楚金甫配偶为配资交易森源电气的5.1亿元配资额做连带责任担保,并签订了《保证合同》,楚金甫夫妇均签字确认。杨合岭,时任森源电气董事长,森源集团副总裁、资金运营管理委员会主任,主要负责财务管理、资金运营管理,是操纵行为的提议人和决策人。杨合岭向楚金甫提议对森源电气进行“市值管理”以维持股价后,以集团借款的名义,对森源集团用于市场操纵的保证金款项签字审批,将森源集团资金划转出去作为市场操纵的保证金,是操纵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崔付军,时任森源集团顾问,森源电气原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是操纵行为的提议人和组织实施者,为操纵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崔付军通过原有关系或多个配资中间人介绍,组织团队控制使用161个账户,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买卖、在自己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反向交易等手段,集中交易森源电气股票,影响股票价格和交易量。期间,崔付军安排相关人员负责监督各地配资账户的交易情况并传达崔付军的指令,统计每天账户持仓比例、保证金、配资利息支付明细及银行转账明细,并向崔付军报告。在项目实施完毕后,形成关于该项目的《项目总结》。孙威威,时任晓富商贸和国富中投法定代表人,参与了操纵行为的实施和执行,为操纵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森源集团与孙威威注册的这两个公司分别签订借款合同或理财协议,以集团借款的名义,将森源集团资金按照集团正常审批程序划转出去作为保证金。森源集团实施操纵期间转出的保证金主要通过这两个公司转到各地配资方账户,这两个公司实质是森源集团为了运作“市值管理”进出资金的通道公司。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一、对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操纵森源电气股票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07,756,225.82元,并处以307,756,225.82元罚款;二、对楚金甫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三、对杨合岭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四、对崔付军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五、对孙威威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