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奥退 股票索赔
已行政处罚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17-08-24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揭露日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预计由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伊立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松夏工业园工业大道西9号。发行人住所地在广东省(自治区),由省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省高院另有指定其他中院管辖的,以指定为准。
该省份另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此类案件的安排,具体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实际受理法院为准。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2-02-18 原文 PDF
关于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62022008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2年1月24日,我会决定对你单位立案。
公司将积极配合监管机构调查,持续关注后续发展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2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4号,2022-10-10 查看原文
经查明,德奥通航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7年6月27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投资)分别与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信托)签订《国通信托·华翔北京贷款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合同》。上述合同约定,国通信托受托管理广州农商行25亿元的信托资金(具体数额以实际交付为准),将信托资金用于向华翔投资发放不超过25亿元的信托贷款,贷款专项用于华翔投资补充流动资金,信托期限为48个月。同日,德奥通航与广州农商行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广州农商行在任一信托合同约定的核算日(含利息分配日、本金还款日以及信托提前终止日)未能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时,德奥通航应向广州农商行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广州农商行在2017年6月28日、8月3日分别将信托资金15亿元、10亿元划转至国通信托,国通信托于资金划转同日向华翔投资发放信托贷款15亿元、10亿元。对于上述担保事项,德奥通航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中披露。直至广州农商行对德奥通航提起诉讼后,德奥通航才在2020年年报中对上述《差额补足协议》以及诉讼的相关情况予以披露。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