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 · 2022-09-28

德奥退(002260)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09-28)

公司伊立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2260)
文书类型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
文号〔2022〕14号
作出机关/来源广东证监局
落款日期2022-09-28
官网发布日期202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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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要点

  • 当事人:伊立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002260)。
  • 处罚决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00万元。
本文目录
  1. 当事人与案由
  2. 违法事实
  3. 证据、申辩与认定
  4. 处罚决定
  5. 缴款与救济途径

文书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4号

当事人: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奥通航),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松夏工业园工业大道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德奥通航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德奥通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德奥通航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7年6月27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投资)分别与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信托)签订《国通信托·华翔北京贷款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合同》。上述合同约定,国通信托受托管理广州农商行25亿元的信托资金(具体数额以实际交付为准),将信托资金用于向华翔投资发放不超过25亿元的信托贷款,贷款专项用于华翔投资补充流动资金,信托期限为48个月。同日,德奥通航与广州农商行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广州农商行在任一信托合同约定的核算日(含利息分配日、本金还款日以及信托提前终止日)未能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时,德奥通航应向广州农商行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广州农商行在2017年6月28日、8月3日分别将信托资金15亿元、10亿元划转至国通信托,国通信托于资金划转同日向华翔投资发放信托贷款15亿元、10亿元。对于上述担保事项,德奥通航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中披露。直至广州农商行对德奥通航提起诉讼后,德奥通航才在2020年年报中对上述《差额补足协议》以及诉讼的相关情况予以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德奥通航未及时、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担保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32号、〔2017〕18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德奥通航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差额补足协议》系原法定代表人超越法定权限签订,公司对该事项的发生并无任何主观过错,且公司积极采取措施,减轻该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同时,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于《证券法》实施之前,应适用旧《证券法》,在30万至60万元的幅度内进行处罚。因此,请求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

我局认为:

第一,德奥通航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差额补足协议》,公司未严格执行公章管理、对外担保管理、信息披露管理等制度,以致出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本案量罚已经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并在法律规定幅度内给予德奥通航最低处罚。

第三,德奥通航未及时履行重大事项临时披露义务,且多份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相关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持续至2021年才予以改正,我局适用《证券法》进行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和执法实践。

综上,我局对德奥通航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00万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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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说明:本页文书全文取自证监会官网原文,整理于 2026-11-03。如与官方原文有出入,以官方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