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净源 股票索赔
已行政处罚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23-10-26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24-04-29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诉讼时效按揭露日起三年计算,本案预计届满日为 2027-04-29,请注意在此之前主张权利。
管辖法院
本案由 北京金融法院 管辖。
发行人: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东盈路19号。发行人住所地在北京,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5-04-03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5023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
公司收到《立案告知书》后,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自查情况说明如下:
(一)经公司自查发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科净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安装公司”)存在对外担保未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公司在发现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后第一时间成立专项核查小组,根据调查结果,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责令相关人员吸取教训、总结经验。要求公司所有部门和全体员工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履职。截至2024年3月31日,上述对外担保已经全部解除完毕。
(二)具体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及时进行了整改规范,具体整改措施如下:
1、解除全部子公司银行定期存单质押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前述银行定期存单质押已全部解除,公司不存在其他银行定期存单质押的情形。
2、对相关人员进行内部问责成立以董事长为组长的专项核查小组,根据调查结果,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责令相关人员吸取教训、总结经验。要求公司所有部门和全体员工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履职。
3、补充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为了规范、健全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4年5月21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违规担保事项进行了补充审议,并披露了《关于确认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1),对上述对外担保事项补充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截至目前,公司已进行积极整改,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4、加强相关人员培训公司将深刻吸取教训,系统地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与学习计划,公司将加强对相关岗位人员的培训,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的有关文件,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做到信息披露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司要求各部门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提高各部门的工作的透明度,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汇报,确保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公司将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在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上市公司股价的或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在第一时间告知并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办公室。
5、全面梳理公司内控制度,夯实内控制度有效执行公司将对公司内控制度和审批流程进行全面审查和修订,堵塞管理漏洞,明确各环节责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担保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设立专门的监督岗位或强化内部审计,定期对担保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在整改完成后,持续关注对外担保情况,定期评估整改效果,确保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要求公司所有部门和全体员工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履职。
(三)其他情况说明
1、2024年9月26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子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具体详见www.szse.cn 的《关于对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纪律处分决定书》(深证上(2024)805号)。
2、2024年12月1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公司自查,目前没有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最终调查结论,立案调查事项的最终调查结果将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结论为准。
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同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4月3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5-09-20 原文 PDF
经查明,科净源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科净源全资子公司北京科净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为烟台合康物资有限公司、山东博森实业有限公司、烟台宗西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定期存单质押方式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
6000万元、6000万元、3000万元,累计金额为1.5亿元。上述担保未履行科净源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科净源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科净源自查后,案涉担保于2024年3月31日前全部解除。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了案涉担保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监管机关,2025-10-10 查看原文
经查明,科净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科净源全资子公司安装公司为烟台合康物资有限公司、山东博淼实业有限公司、烟台宗西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定期存单质押方式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6,000万元、6,000万元、3,000万元,累计金额为1.5亿元。上述担保未履行科净源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科净源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科净源自查后,案涉担保于2024年3月31日前全部解除。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了案涉担保情况。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崇新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三、对王硕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四、对赵雷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