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英 股票索赔
已行政处罚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21-04-29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揭露日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预计由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河南省潢川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1号。发行人住所地在河南省(自治区),由省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省高院另有指定其他中院管辖的,以指定为准。
该省份另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此类案件的安排,具体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实际受理法院为准。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2-11-24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2202200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宜相关进度,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2-12-28 原文 PDF
经查明,华英农业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0年,华英农业通过少记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营业外支出等方式,虚增利润总额16,775.30万元,导致华英农业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河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未识别,2022-12-27 查看原文
经查明,华英农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华英农业通过少记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营业外支出等方式,虚增利润总额16,775.30万元,导致华英农业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