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700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模塑科技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
本案诉讼时效已于 2025-11-23 届满,本所不再征集。

届满日按揭露日起三年测算,未经法院认定。下列信息供了解案情参考;个案是否存在时效中断等情形、是否主张权利,请自行判断,也可以咨询律师。

股票代码000700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2021-04-29
揭露日2022-11-24
诉讼时效届满2025-11-23
违法违规类型 虚假记载

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21-04-29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2022-11-24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预计由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长青路8号。发行人住所地在江苏省,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省高院另有指定的,以指定为准。

该省份另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此类案件的安排,具体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实际受理法院为准。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2-11-24 原文 PDF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02022017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11月24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2-12-28 原文 PDF

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模塑科技通过违规多确认收入、少确认成本及费用方式,虚增2020年度利润总额3,197.01万元,占2020年度披露的利润总额(3,356.73万元)的95.24%,导致模塑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1、模塑科技将2019年度与北京北汽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的技术开发服务收入在2020年度确认,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2,220.00万元模塑科技长期为参股公司北京北汽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模塑)提供技术开发服务。2020年4月、12月,模塑科技和北汽模塑各签订一份《技术支持服务合同》,合同金额(不含税)分别为2,220.00万元、2,980.00万元,实际履行时间分别为2019年度和2020年度。2020年度,模塑科技共确认对北汽模塑的技术开发服务收入5,200万元,其中2,220.00万元收入应计入2019年度,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2,220.00万元。

2、模塑科技确认北汽模塑2020年度技术开发服务收入时未扣除北汽模塑代垫费用,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679.30万元2020年度,模塑科技为北汽模塑提供技术开发服务实际产生的成本费用为679.30万元,该成本费用实际由北汽模塑代垫,应在收入中予以扣除,但模塑科技未予以扣除而是全额确认2,980.00万元收入,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679.30万元。

3、模塑科技通过要求供应商配合提供虚假采购折扣以虚减成本,虚增2020年度利润总额100.00万元2020年11月,应模塑科技的要求,天津盛相电子有限公司和河北毅昌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外协供应商分别与模塑科技签订采购折扣协议,配合模塑科技提供虚假采购折扣。根据上述协议,两家供应商各提供50万元虚假采购折扣,模塑科技据此虚减了100万元成本,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100.00万元。

4、模塑科技2021年度发放2020年一次性奖金,并将相关费用确认在2021年度,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197.71万元2021年3月1日,模塑科技基于三名员工2020年度的优秀表现,对其发放一次性奖金,共计197.71万元。由于人力资源部门未及时将上述一次性奖金事项告知财务部门,导致模塑科技未将相关费用确认在2020年,而是确认在2021年。该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五条的规定,导致模塑科技2020年度管理费用虚减197.71万元,利润总额虚增197.71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监管机关,2023-01-03 查看原文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模塑科技通过违规多确认收入、少确认成本及费用方式,虚增2020年度利润总额3,197.01万元,占2020年度披露的利润总额(3,356.73万元)的95.24%,导致模塑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1、模塑科技将2019年度与北京北汽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的技术开发服务收入在2020年度确认,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2,220.00万元模塑科技长期为参股公司北京北汽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模塑)提供技术开发服务。2020年4月、12月,模塑科技和北汽模塑各签订一份《技术支持服务合同》,合同金额(不含税)分别为2,220.00万元、2,980.00万元,实际履行时间分别为2019年度和2020年度。2020年度,模塑科技共确认对北汽模塑的技术开发服务收入5,200万元,其中2,220.00万元收入应计入2019年度,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2,220.00万元。

2、模塑科技确认北汽模塑2020年度技术开发服务收入时未扣除北汽模塑代垫费用,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679.30万元2020年度,模塑科技为北汽模塑提供技术开发服务实际产生的成本费用为679.30万元,该成本费用实际由北汽模塑代垫,应在收入中予以扣除,但模塑科技未予以扣除而是全额确认2,980.00万元收入,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679.30万元。

3、模塑科技通过要求供应商配合提供虚假采购折扣以虚减成本,虚增2020年度利润总额100.00万元2020年11月,应模塑科技的要求,天津盛相电子有限公司和河北毅昌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外协供应商分别与模塑科技签订采购折扣协议,配合模塑科技提供虚假采购折扣。根据上述协议,两家供应商各提供50万元虚假采购折扣,模塑科技据此虚减了100万元成本,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100.00万元。

4、模塑科技2021年度发放2020年一次性奖金,并将相关费用确认在2021年度,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197.71万元2021年3月1日,模塑科技基于三名员工2020年度的优秀表现,对其发放一次性奖金,共计197.71万元。由于人力资源部门未及时将上述一次性奖金事项告知财务部门,导致模塑科技未将相关费用确认在2020年,而是确认在2021年。该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五条的规定,导致模塑科技2020年度管理费用虚减197.71万元,利润总额虚增197.71万元。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模塑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二、对曹克波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三、对钱建芬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四、对朱晓华、刘华给予警告,并各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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