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220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江苏阳光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
本案诉讼时效已于 2025-09-14 届满,本所不再征集。

届满日按揭露日起三年测算,未经法院认定。下列信息供了解案情参考;个案是否存在时效中断等情形、是否主张权利,请自行判断,也可以咨询律师。

股票代码600220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
揭露日2022-09-14
诉讼时效届满2025-09-14
违法违规类型 资金占用业绩预告不准确

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实施日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2022-09-14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预计由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马嘶桥。发行人住所地在江苏省,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省高院另有指定的,以指定为准。

该省份另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此类案件的安排,具体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实际受理法院为准。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2-09-15 原文 PDF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2007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工作。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宜相关进度,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9月14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2-10-15 原文 PDF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1年2月5日,江苏阳光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控股子公司江苏阳光璜塘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璜塘热电)停产的议案。璜塘热电将于2021年2月6日停产,其经营层被授权具体负责处置停产的后续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安置、闲置资产处置等。2021年2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停产的公告》。

2021年9月9日,璜塘热电与江阴市徐霞客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霞客镇政府)签订了《江阴市徐霞客镇企业收储协议书》,约定霞客镇政府对璜塘热电厂区的土地和部分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收储,霞客镇政府应付璜塘热电收储款合计7,727.73万元。2021年9月9日、2021年12月17日、2022年1月30日,璜塘热电分三次收到全部收储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该收储事项影响2021年度上市公司利润总额6,447.63万元,占2020年经审计利润总额的93.24%;影响2021年度上市公司净利润4,835.73万元,占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41.72%,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合同,公司应不晚于2021年9月13日予以披露,但公司迟至2022年1月4日才对该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构成信息披露不及时情形,应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信披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及《信披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赵静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直接负责人,未能及时准确研判相关信息披露事宜,亦未按照公司制度履行报告程序,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对子公司土地收储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做到勤勉尽责,是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2026-01-13 查看原文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3年4月27日,江苏阳光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土地使用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予公告。根据该议案,江苏阳光拟向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购买一宗土地(澄土国用(2005)第013336号)的使用权,交易总额17,044.2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07%。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2023年5月18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并予公告。当日,江苏阳光与阳光集团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约定江苏阳光在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全部转让价款17,044.23万元,在江苏阳光支付全部款项后180日内阳光集团配合完成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2023年5月18日,江苏阳光向阳光集团支付1.3亿元转让款;5月22日,江苏阳光分两笔向阳光集团支付1,300万元、2,700万元;合计共支付1.7亿元转让款。截至2023年12月31日,阳光集团未配合江苏阳光完成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也未归还1.7亿元转让款。2024年1月31日,公司公告《2023年度业绩预告》,在“风险提示”中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实际使用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已交付公司保管,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尚未办理完成。2024年4月30日,公司公告《2023年年度报告》,在第六节“重要事项”“二、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中披露:2023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阳光集团新增占用江苏阳光资金1.7亿元;发生原因为预付土地转让款,截至报告日,未按承诺完成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截至2025年6月30日,阳光集团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一、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二、对陆宇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三、对高青化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四、对潘新雷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五、对杨之豪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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