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书 · 2023-07-14

朱伟、何传础等与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3)浙02民初23号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裁判结果围海公司赔偿54名原告投资损失合计3,343,558.23元;驳回3名原告全部诉请及其余诉请
裁判日期2023-07-14

案情归纳与裁判要旨

案情:ST围海(002586)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10月26日,更正日为2019年4月27日。苏天翔等57名投资者在宁波中院示范判决(2022)浙02民初274号之后起诉围海公司,请求赔偿投资损失11,394,120.56元。

裁判要旨:法院认定基准日为2019年6月14日、基准价4.746元;原告在实施日后、更正日前买入,交易因果关系成立。因行业板块和大盘波动、筹划资产重组等与虚假陈述无关的因素,应相应减轻赔偿责任。徐亮、黄海、杨烨莹的损失完全由系统性风险造成,全部驳回;其余54人酌定赔偿合计3,343,558.23元,约为诉请金额的29.3%。案件受理费160,699元,原告负担113,182元,围海公司负担47,517元。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浙02民初23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天翔等五十七人(姓名、出生日期、住址等个人信息略,原告名单见判决书附件)。

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广贤路1009号。

法定代表人:汪文强,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立案时间: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开庭时间: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示范判决:(2022)浙02民初274号

诉讼请求

原告苏天翔等五十七人诉讼请求:一、判令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公司)赔偿苏天翔等五十七人投资损失11394120.56元(具体金额见附件);二、本案诉讼费由围海公司负担。

法院认定事实

1.围海公司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17年10月26日,更正日为2019年4月27日,基准日为2019年6月14日,基准价为4.746元;2.原告苏天翔实施日前持有围海公司股票数量为0股,更正日股票余额为15300股,2019年4月8日买入围海公司股票为其“第一笔有效买入”,原告买入围海公司股票均价为5.492元。

3.原告陈波实施日前持有围海公司股票数量为0股,更正日股票余额为93600股,2018年3月14日买入围海公司股票为其“第一笔有效买入”,原告买入围海公司股票均价为7.872元。

4.原告邵家元实施日前持有围海公司股票数量为200200股,更正日股票余额为300000股,2017年11月7日买入围海公司股票为其“第一笔有效买入”,原告买入围海公司股票均价为5.93元。

5.原告李晶晶实施日前持有围海公司股票数量为0股,更正日股票余额为4600股,2018年1月11日买入围海公司股票为其“第一笔有效买入”,原告买入围海公司股票均价为9.52元。

6.原告王浩实施日前持有围海公司股票数量为0股,更正日股票余额为41400股,2018年1月16日买入围海公司股票为其“第一笔有效买入”,原告买入围海公司股票均价为5.982元。

7.原告顾静君实施日前持有围海公司股票数量为5000股,更正日股票余额为50000股,2017年11月10日买入围海公司股票为其“第一笔有效买入”,原告买入围海公司股票均价为6.466元。

8.原告桂鹏实施日前持有围海公司股票数量为70000股,更正日股票余额为100000股,2017年10月27日买入围海公司股票为其“第一笔有效买入”,原告买入围海公司股票均价为8.323元。

9.原告朱成福实施日前持有围海公司股票数量为0股,更正日股票余额为49800股,2018年6月1日买入围海公司股票为其“第一笔有效买入”,原告买入围海公司股票均价为5.312元。

10.原告胡露红实施日前持有围海公司股票数量为22500股,更正日股票余额为140000股,2017年10月26日买入围海公司股票为其“第一笔有效买入”,原告买入围海公司股票均价为5.332元。

11.原告陈友强实施日前持有围海公司股票数量为79500股,更正日股票余额为120000股,2017年12月12日买入围海公司股票为其“第一笔有效买入”,原告买入围海公司股票均价为7.426元。

12.原告周中娜实施日前持有围海公司股票数量为10000股,更正日股票余额为143000股,2017年12月7日买入围海公司股票为其“第一笔有效买入”,原告买入围海公司股票均价为7.376元。

13.原告周锐乾实施日前持有围海公司股票数量为0股,更正日股票余额为20000股,2019年4月8日买入围海公司股票为其“第一笔有效买入”,原告买入围海公司股票均价为5.85元。

14.原告赵振家实施日前持有围海公司股票数量为0股,更正日股票余额为3000股,2019年4月2日买入围海公司股票为其“第一笔有效买入”,原告买入围海公司股票均价为5.6元。

15.原告李民实施日前持有围海公司股票数量为0股,更正日股票余额为7700股,2019年4月8日买入围海公司股票为其“第一笔有效买入”,原告买入围海公司股票均价为5.759元。

16.原告林红年实施日前持有围海公司股票数量为0股,更正日股票余额为31200股,2018年3月19日买入围海公司股票为其“第一笔有效买入”,原告买入围海公司股票均价为6.082元。

17.原告卜云飞实施日前持有围海公司股票数量为0股,更正日股票余额为125801股,2018年4月23日买入围海公司股票为其“第一笔有效买入”,原告买入围海公司股票均价为7.292元。

18.原告刘燕实施日前持有围海公司股票数量为91100股,更正日股票余额为240000股,2017年12月25日买入围海公司股票为其“第一笔有效买入”,原告买入围海公司股票均价为5.707元。

19.原告张子英实施日前持有围海公司股票数量为0股,更正日股票余额为154500股,2018年2月13日买入围海公司股票为其“第一笔有效买入”,原告买入围海公司股票均价为6.053元。

20.原告王飞实施日前持有围海公司股票数量为0股,更正日股票余额为46200股,2019年4月15日买入围海公司股票为其“第一笔有效买入”,原告买入围海公司股票均价为5.814元。

21.原告沈青青实施日前持有围海公司股票数量为0股,更正日股票余额为3889301股,2017年12月5日买入围海公司股票为其“第一笔有效买入”,原告买入围海公司股票均价为6.069元。

22.原告单慧君实施日前持有围海公司股票数量为260000股,更正日股票余额为432400股,2017年11月6日买入围海公司股票为其“第一笔有效买入”,原告买入围海公司股票均价为5.97元。

23.原告龚剑云实施日前持有围海公司股票数量为0股,更正日股票余额为25000股,2018年1月23日买入围海公司股票为其“第一笔有效买入”,原告买入围海公司股票均价为6.175元。

24.原告吴柯实施日前持有围海公司股票数量为2500股,更正日股票余额为2800股,2019年3月11日买入围海公司股票为其“第一笔有效买入”,原告买入围海公司股票均价为5.478元。

25.原告沈明实施日前持有围海公司股票数量为0股,更正日股票余额为53400股,2019年4月16日买入围海公司股票为其“第一笔有效买入”,原告买入围海公司股票均价为5.737元。

26.原告徐亮实施日前持有围海公司股票数量为0股,更正日股票余额为49000股,2018年4月16日买入围海公司股票为其“第一笔有效买入”,原告买入围海公司股票均价为5.593元。

27.原告代雪晴实施日前持有围海公司股票数量为0股,更正日股票余额为110100股,2019年4月2日买入围海公司股票为其“第一笔有效买入”,原告买入围海公司股票均价为5.691元。

28.原告夏富强实施日前持有围海公司股票数量为0股,更正日股票余额为5500股,2018年7月25日买入围海公司股票为其“第一笔有效买入”,原告买入围海公司股票均价为5.685元。

29.原告何苗实施日前持有围海公司股票数量为0股,更正日股票余额为10000股,2018年4月12日买入围海公司股票为其“第一笔有效买入”,原告买入围海公司股票均价为7.17元。

30.原告何文实施日前持有围海公司股票数量为90000股,更正日股票余额为120000股,2018年10月9日买入围海公司股票为其“第一笔有效买入”,原告买入围海公司股票均价为5.246元。

31.原告何传础实施日前持有围海公司股票数量为27400股,更正日股票余额为52600股,2018年9月27日买入围海公司股票为其“第一笔有效买入”,原告买入围海公司股票均价为5.246元。

32.原告杜建平实施日前持有围海公司股票数量为0股,更正日股票余额为23100股,2018年7月11日买入围海公司股票为其“第一笔有效买入”,原告买入围海公司股票均价为5.771元。

33.原告李丹维实施日前持有围海公司股票数量为1000股,更正日股票余额为10000股,2017年10月31日买入围海公司股票为其“第一笔有效买入”,原告买入围海公司股票均价为5.564元。

34.原告周雪明实施日前持有围海公司股票数量为0股,更正日股票余额为37500股,2019年3月13日买入围海公司股票为其“第一笔有效买入”,原告买入围海公司股票均价为5.707元。

35.原告李晓辉实施日前持有围海公司股票数量为0股,更正日股票余额为16000股,2019年3月18日买入围海公司股票为其“第一笔有效买入”,原告买入围海公司股票均价为5.537元。

36.原告曹德慧实施日前持有围海公司股票数量为0股,更正日股票余额为474300股,2018年3月6日买入围海公司股票为其“第一笔有效买入”,原告买入围海公司股票均价为7.4元。

37.原告孙嘉实施日前持有围海公司股票数量为0股,更正日股票余额为6000股,2019年4月15日买入围海公司股票为其“第一笔有效买入”,原告买入围海公司股票均价为5.81元。

38.原告孙建康实施日前持有围海公司股票数量为0股,更正日股票余额为13800股,2019年4月15日买入围海公司股票为其“第一笔有效买入”,原告买入围海公司股票均价为5.81元。

39.原告孙平实施日前持有围海公司股票数量为0股,更正日股票余额为1000股,2019年4月15日买入围海公司股票为其“第一笔有效买入”,原告买入围海公司股票均价为5.8元。

40.原告傅青峰实施日前持有围海公司股票数量为0股,更正日股票余额为10000股,2019年4月15日买入围海公司股票为其“第一笔有效买入”,原告买入围海公司股票均价为5.8元。

41.原告李爱国实施日前持有围海公司股票数量为6000股,更正日股票余额为30000股,2018年6月29日买入围海公司股票为其“第一笔有效买入”,原告买入围海公司股票均价为5.765元。

42.原告黄海实施日前持有围海公司股票数量为0股,更正日股票余额为60000股,2019年4月18日买入围海公司股票为其“第一笔有效买入”,原告买入围海公司股票均价为5.507元。

43.原告黄金芳实施日前持有围海公司股票数量为0股,更正日股票余额为653700股,2019年4月8日买入围海公司股票为其“第一笔有效买入”,原告买入围海公司股票均价为5.664元。

44.原告杨烨莹实施日前持有围海公司股票数量为0股,更正日股票余额为10400股,2019年1月10日买入围海公司股票为其“第一笔有效买入”,原告买入围海公司股票均价为5.509元。

45.原告朱伟实施日前持有围海公司股票数量为40100股,更正日股票余额为130100股,2017年11月23日买入围海公司股票为其“第一笔有效买入”,原告买入围海公司股票均价为6.266元。

46.原告刘国标实施日前持有围海公司股票数量为0股,更正日股票余额为11500股,2018年3月13日买入围海公司股票为其“第一笔有效买入”,原告买入围海公司股票均价为5.878元。

47.原告蒋惠芬实施日前持有围海公司股票数量为1000股,更正日股票余额为25000股,2018年1月12日买入围海公司股票为其“第一笔有效买入”,原告买入围海公司股票均价为5.513元。

48.原告肖国宏实施日前持有围海公司股票数量为0股,更正日股票余额为5300股,2017年11月20日买入围海公司股票为其“第一笔有效买入”,原告买入围海公司股票均价为6.843元。

49.原告徐明红实施日前持有围海公司股票数量为4200股,更正日股票余额为2400股,2018年4月3日买入围海公司股票为其“第一笔有效买入”,原告买入围海公司股票均价为7.598元。

50.原告刘为民实施日前持有围海公司股票数量为8300股,更正日股票余额为3600股,2018年7月16日买入围海公司股票为其“第一笔有效买入”,原告买入围海公司股票均价为5.96元。

51.原告黄志民实施日前持有围海公司股票数量为100股,更正日股票余额为5200股,2018年5月23日买入围海公司股票为其“第一笔有效买入”,原告买入围海公司股票均价为7.465元。

52.原告翟吉林实施日前持有围海公司股票数量为18500股,更正日股票余额为216000股,2017年10月27日买入围海公司股票为其“第一笔有效买入”,原告买入围海公司股票均价为6.048元。

53.原告许小乐实施日前持有围海公司股票数量为0股,更正日股票余额为26000股,2018年3月28日买入围海公司股票为其“第一笔有效买入”,原告买入围海公司股票均价为5.778元。

54.原告王庆珍实施日前持有围海公司股票数量为207900股,更正日股票余额为18800股,2017年10月26日买入围海公司股票为其“第一笔有效买入”,原告买入围海公司股票均价为9.89元。

55.原告沈雪荣实施日前持有围海公司股票数量为41000股,更正日股票余额为51800股,2017年11月29日买入围海公司股票为其“第一笔有效买入”,原告买入围海公司股票均价为9.71元。

56.原告施晓波实施日前持有围海公司股票数量为22600股,更正日股票余额为80220股,2017年11月6日买入围海公司股票为其“第一笔有效买入”,原告买入围海公司股票均价为6.486元。

57.原告陈可梓实施日前持有围海公司股票数量为60000股,更正日股票余额为20000股,2018年2月28日买入围海公司股票为其“第一笔有效买入”,原告买入围海公司股票均价为7.665元。

58.原告张海龙实施日前持有围海公司股票数量为0股,更正日股票余额为5000股,2017年12月4日买入围海公司股票为其“第一笔有效买入”,原告买入围海公司股票均价为9.61元。

裁判要旨

1.原告的投资决定与被告的虚假陈述之间是否存在交易因果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结合已查明事实,围海公司实施虚假陈述,原告在实施日后、更正日前买入围海公司股票,符合交易因果关系的成立条件。被告围海公司提出的事件均不构成《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列举的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情形,故原告的投资决定与围海公司的虚假陈述存在交易因果关系。

2.原告的投资损失如何认定。实施日至基准日期间,围海公司所在行业板块指数及大盘指数存在波动,还存在筹划资产重组等与虚假陈述无关的重大事件,属于证券市场的风险、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其他因素,应相应减轻围海公司的赔偿责任。

3.结合已查明事实,因原告徐亮、黄海、杨烨莹的损失完全由系统性风险造成,故被告无需赔偿相应损失。其余苏天翔等五十四人损失赔偿金额应由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和印花税损失组成,综合考虑证券市场的风险等其他因素的影响,本院酌定被告赔偿苏天翔等五十四人投资损失合计3343558.23元(具体金额见附件)。

裁判依据及判决主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朱成福投资损失5354.68元;

二、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天翔等五十三人投资损失合计3338203.55元(具体金额见附件);

三、驳回除原告朱成福、徐亮、黄海、杨烨莹之外苏天翔等五十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徐亮、黄海、杨烨莹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共160699元,由原告苏天翔等五十六人负担113182元,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7517元(具体金额见附件)。

上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莫爱萍

审判员   陈佳强

人民陪审员 华琳栋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舒蒙

书记员    黄琼

附件:原告诉请金额、赔偿款金额及诉讼费负担表

单位:元

序号原告诉请金额赔偿款金额受理费原告负担金额被告负担金额
1苏天翔11,344.641,142.8684768
2陈波292,616.0687,892.195,6893,9801,709
3邵家元517,598.74155,856.398,9766,2732,703
4李晶晶21,985.886,596.68350245105
5王浩51,023.8414,191.751,076777299
6顾静君86,172.0025,833.541,9541,368586
7桂鹏358,114.80107,449.506,6724,6702,002
8朱成福5,354.685,354.6850050
9胡露红81,362.4024,433.721,8341,283551
10陈友强237,474.0096,605.424,8622,8841,978
11周中娜232,063.20112,973.684,7812,4532,328
12周锐乾22,044.004,421.7435128170
13赵振家2,555.10256.5350455
14李民8,045.06805.9850455
15林红年41,579.0013,031.28839576263
16卜云飞320,173.6096,211.726,1034,2691,834
17刘燕230,860.8023,093.984,7634,287476
18张子英189,082.4156,947.434,0822,8531,229
19王飞49,069.949,881.151,027820207
20沈青青4,825,616.271,461,116.5545,40531,65713,748
21单慧君443,365.76133,114.287,9505,5632,387
22龚剑云35,821.5010,731.43696487209
23吴柯1,901.80381.13504010
24沈明50,831.4615,190.661,071751320
25徐亮27,003.90—475475—
26代雪晴57,538.8510,417.981,2381,014224
27夏富强5,125.231,551.36503515
28何苗24,248.407,281.45406284122
29何文60,120.0018,023.401,303912391
30何传础26,352.6013,167.10459230229
31杜建平23,609.127,112.48390273117
32李丹维8,476.921,709.42504010
33周雪明22,920.754,558.4237329974
34李晓辉12,665.28253.451171152
35曹德慧1,259,408.80378,128.5916,13511,2914,844
36孙嘉6,372.721,278.46504010
37孙建康14,657.262,940.4616613333
38孙平10,521.002,110.74635013
39傅青峰10,521.002,110.74635013
40李爱国27,021.938,055.86476334142
41黄海10,821.60—7171—
42黄金芳685,589.0272,794.6210,6569,5251,131
43杨烨莹9,066.10—5050—
44朱伟114,528.6059,402.722,5911,2471,344
45刘国标15,150.244,541.1517912554
46蒋惠芬21,643.206,534.98341238103
47肖国宏10,459.881,048.5362566
48徐明红6,853.682,056.11503515
49刘为民4,364.721,312.82503515
50黄志民14,172.284,247.1515410846
51翟吉林282,227.3280,889.025,5333,9471,586
52许小乐26,833.568,060.06471330141
53王庆珍37,775.4029,049.88744172572
54沈雪荣257,441.8677,240.845,1623,6131,549
55施晓波101,707.0049,323.922,3341,2021,132
56陈可梓58,516.8017,536.771,263884379
57张海龙24,348.607,305.48409286123
合计11,394,120.563,343,558.23160,699113,18247,517

资料说明:本页裁判文书全文取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当事人信息为法院公开发布时的匿名化处理,整理于 2026-11-04。「案情归纳与裁判要旨」为本所整理,不构成法律意见;如与法院发布的原文有出入,以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