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乐音响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17-08-26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18-04-13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由 上海金融法院 管辖。
发行人: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嘉新公路1001号第七幢。发行人住所地在上海,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9-07-04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沪证调查字2019-1-022号),内容如下: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在调查期间,公司及相关人员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7月4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9-10-24 原文 PDF
经查明,飞乐音响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飞乐音响参与“智慧沿河”“智慧台江”项目的基本情况
1.“智慧沿河”项目2017年上半年,飞乐音响与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沿河县政府)就“智慧沿河”建设项目开展合作。飞乐音响称因沿河县政府的要求,2017年5月,飞乐音响下属子公司四川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亚明)与施工方签署施工框架协议,提前进场施工。
2017年6月22日,沿河县政府召开会议并形成《关于议定“智慧沿河”合作内容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就与飞乐音响合作事项初步达成一致协议。
之后,沿河县政府与飞乐音响签署了总投资规模约为20亿元的《“智慧沿河”
建设合作框架协议》。
2017年底,因“智慧沿河”项目未进入财政部PPP 项目库等原因,飞乐音响放弃上述项目,此前的施工由沿河县政府直接与施工方结算。
2.“智慧台江”项目2017年下半年,飞乐音响与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台江县政府)就“智慧台江”项目进行了初步接触,飞乐音响称在台江县政府的要求下,8月份飞乐音响下属子公司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亚明)、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协议。此后,施工方开始进场施工。
2017年9月,飞乐音响与台江县政府签订总投资规模约为30亿元的《关于建设“智慧台江”的合作框架协议》。
2017年12月,“智慧台江”项目未通过财政部PPP 项目库审核,飞乐音响与多家金融机构沟通均无法对该项目进行贷款支持,飞乐音响退出项目建设。
二、飞乐音响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信息披露违法
在“智慧沿河”项目中,2017年6月27日,四川亚明依据《“智慧沿河”
建设合作框架协议》、工程进度报审表等资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营业收入18,018万元、营业成本14,234万元,毛利3,784万元。2017年8月28日,四川亚明确认营业收入13,514万元、营业成本10,676万元,毛利2,838万元。
在“智慧台江”项目中,2017年9月27日,山东亚明依据《关于建设“智慧台江”的合作框架协议》、已完成工作量审批表、工程进度报表等资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营业收入40,540万元、营业成本32,027万元,毛利8,513万元。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财会[2006]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计量;
(二)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在确认“智慧沿河”、“智慧台
江”项目的收入和成本时,飞乐音响与沿河县政府、台江县政府仅签署了框架协议即意向协议,并未按照框架协议的约定,另行签订具有约束力的项目建设合同,也未设立项目实施公司(SPV)、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其中“智慧沿河”项目未获得财政部PPP 项目入库核准。“智慧沿河”、“智慧台江”两个项目确认收入时未满足“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计量”“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条件。
“智慧沿河”“智慧台江”项目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飞乐音响2017年半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18,01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784万元;导致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72,07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5,135万元;导致2017年半年度、第三季度业绩预增公告不准确。
飞乐音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述情形。
庄申安作为时任总经理,全面负责飞乐音响生产经营管理、主管会计工作,且负责涉案项目的审批、管理,但对项目收入确认未保持合理谨慎、未严格履行财务审核职责,签署确认2017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业绩预增公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黄金刚作为时任董事长,其虽不直接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应履行董事长职责,依法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其在签署确认2017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以及在业绩预增公告发布中未尽勤勉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虹作为时任总会计师,履行财务负责人的职责,但在签署确认2017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以及在业绩预增公告发布中未对财务数据进行严格核算,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赵开兰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应对信息披露内容更加谨慎,但在签署确认2017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以及在业绩预增公告发布中,未尽勤勉义务,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5号,2019-10-31 查看原文
经查明,飞乐音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飞乐音响参与“智慧沿河”“智慧台江”项目的基本情况
1.“智慧沿河”项目2017年上半年,飞乐音响与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沿河县政府)就“智慧沿河”建设项目开展合作。飞乐音响称因沿河县政府的要求,2017年5月,飞乐音响下属子公司四川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亚明)与施工方签署施工框架协议,提前进场施工。
2017年6月22日,沿河县政府召开会议并形成《关于议定“智慧沿河”合作内容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就与飞乐音响合作事项初步达成一致协议。
之后,沿河县政府与飞乐音响签署了总投资规模约为20亿元的《“智慧沿河”
建设合作框架协议》。
2017年底,因“智慧沿河”项目未进入财政部PPP 项目库等原因,飞乐音响放弃上述项目,此前的施工由沿河县政府直接与施工方结算。
2.“智慧台江”项目2017年下半年,飞乐音响与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台江县政府)就“智慧台江”项目进行了初步接触,飞乐音响称在台江县政府的要求下,7月29日,飞乐音响下属子公司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亚明)、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协议。此后,施工方开始进场施工。
2017年9月,飞乐音响与台江县政府签订总投资规模约为30亿元的《关于建设“智慧台江”的合作框架协议》。
2017年12月,“智慧台江”项目未通过财政部PPP 项目库审核,飞乐音响与多家金融机构沟通均无法对该项目进行贷款支持,飞乐音响退出项目建设。
二、飞乐音响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信息披露违法
在“智慧沿河”项目中,2017年6月27日,四川亚明依据《“智慧沿河”建设合作框架协议》、工程进度报审表等资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营业收入18,018万元、营业成本14,234万元,毛利3,784万元。2017年8月28日,四川亚明确认营业收入13,514万元、营业成本10,676万元,毛利2,838万元。
在“智慧台江”项目中,2017年9月27日,山东亚明依据《关于建设“智慧台江”的合作框架协议》、已完成工作量审批表、工程进度报表等资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营业收入40,540万元、营业成本32,027万元,毛利8,513万元。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财会〔2006〕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计量;
(二)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在确认“智慧沿河”
“智慧台江”项目的收入和成本时,飞乐音响与沿河县政府、台江县政府仅签署了框架协议即意向协议,并未按照框架协议的约定,另行签订具有约束力的项目建设合同,也未设立项目实施公司(SPV)、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其中“智慧沿河”项目未获得财政部PPP 项目入库核准。“智慧沿河”“智慧台江”两个项目确认收入时未满足“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计量”“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条件。
“智慧沿河”“智慧台江”项目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飞乐音响2017年半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18,01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784万元;
导致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72,07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5,135万元;导致2017年半年度、第三季度业绩预增公告不准确。
飞乐音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述情形。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赵开兰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