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0090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ST同辉 股票索赔

已行政处罚
股票代码920090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北京金融法院
实施日2011-11-15
揭露日2024-03-31
诉讼时效届满2027-03-31
违法违规类型 财务造假虚假记载

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11-11-15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2024-03-31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诉讼时效按揭露日起三年计算,本案预计届满日为 2027-03-31,请注意在此之前主张权利。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由 北京金融法院 管辖。

发行人: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永泰中路25号B座1层101号。北交所上市公司,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8号,2025-10-21 查看原文

经查明,同辉信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同辉信息及其下属子公司科影视讯、北京威尔文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同辉(北京)数智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合同、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收入、利润,导致同辉信息披露的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以及引用了2018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以下简称《发行股票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同辉信息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2,017.30万元、961.70万元、1,497.61万元、1,806.53万元,分别虚增利润1,046.43万元、814.86万元、737.48万元、587.82万元。

处罚决定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2021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一、对戴福昊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二、对崔振英采取7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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