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634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退市富控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
本案诉讼时效已于 2024-12-30 届满,本所不再征集。

届满日按揭露日起三年测算,未经法院认定。下列信息供了解案情参考;个案是否存在时效中断等情形、是否主张权利,请自行判断,也可以咨询律师。

股票代码600634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实施日—
揭露日2018-01-19
诉讼时效届满2024-12-30
违法违规类型 财务造假虚假记载

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实施日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2018-01-19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由 上海金融法院 管辖。

发行人: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广粤路437号2幢215室。发行人住所地在上海,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8-01-19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立案调查情况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80263号):“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截至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广大投资者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二、风险提示

如公司因前述立案调查事项被中国证监会最终认定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公司股票存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的风险;如公司所涉及的立案调查事项最终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公司股票将不存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的风险。

三、对公司正在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本次立案调查可能导致公司正在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止,公司管理层将对此尽快作出相关决策并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同时,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0-06-29 原文 PDF

经查明,富控互动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

富控互动《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颜静刚为富控互动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前述报告期内,颜静刚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为富控互动的关联方。

2014年至2018年上半年,富控互动及其子公司与颜静刚等关联方进行提供资金、日常购销、购买股权等业务,构成富控互动与颜静刚等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2014年度新增金额为9.13亿元,占201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9.22%;2015年度新增金额为12.44亿元,占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28%;2016年度新增金额为17.30亿元,占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6.46%;

2017年度新增金额为33.05亿元,占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82.85%;2018年上半年新增金额为2.85亿元,占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4.24%。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4]21号)第三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5]24号、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富控互动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与颜静刚等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富控互动未在《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同时,富控互动未将其以债务人身份发生的关联借款计入财务报表,导致《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报表少计负债,存在虚假记载。

二、在定期报告中虚增利润总额

富控互动通过虚增子公司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桩业)对温岭市宏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32家公司的专利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收入的方式,2013年虚增利润总额27,676,356.32元,2014年虚增利润总额109,247,855.43元,2015年虚增利润总额140,246,009.53元,2016年1至9月虚增利润总额73,607,010.01元。

富控互动通过虚增子公司中技桩业对滨州卓信建材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的专利使用费和商标使用费收入的方式,2015年虚增利润总额48,093,613.21元,2016年1至9月虚增利润总额44,995,694.07元。

2016年10月,富控互动将其持有的中技桩业股份转让给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集团)子公司上海轶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富控互动披露的《2013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27,676,356.3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7.14%;

《2014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109,247,855.43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5.09%;《2015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188,339,622.74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4.90%;《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18,602,704.08元,虚减投资收益118,602,704.08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4.70%。上述行为导致富控互动相关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三、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

2014年,富控互动及其子公司通过对外签订保证合同,合计向颜静刚及颜静刚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金额1.20亿元,占201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15%。

其中,2014年上半年向颜静刚及颜静刚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金额1亿元,占201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30%。

2016年,富控互动及其子公司通过对外签订保证合同、存单质押合同、质押担保合同、保证金质押协议等,合计发生对外担保金额68.35亿元。其中,2016年上半年,向颜静刚及颜静刚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金额19.80亿元,占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76.07%;2016年全年,向颜静刚及颜静刚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41.35亿元,占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58.86%。

2017年,富控互动及其子公司通过对外签订存单质押合同、最高额权利质押协议、权利质押协议、存单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合计发生对外担保金额46.59亿元。其中,2017年上半年,向颜静刚及颜静刚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金额32.19亿元,占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80.70%,向其他非关联方提供担保金额12.50亿元;2017年全年,向颜静刚及颜静刚控制的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33.19亿元,占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83.21%。

2018年上半年,富控互动及其子公司通过对外签订保证合同,合计发生对外担保金额0.23亿元。

根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及第十七项的规定,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3年12月修订,2014年10月修订)9.1、9.11的规定,富控互动应当及时披露其签订担保合同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富控互动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

富控互动《2014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当期新增对外担保金额1亿元,均为关联担保;《2014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当期新增对外担保金额1.20亿元,均为关联担保;《2016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当期新增对外担保金额19.80亿元,均为关联担保;《2016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当期新增对外担保金额68.35亿,其中关联担保41.35亿元;《2017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当期新增对外担保金额44.69亿元,其中关联担保32.19亿元;《2017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当期新增对外担保金额46.59亿元,其中关联担保33.19亿元;《2018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当期新增对外担保金额0.23亿元。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4]21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4]22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2号,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富控互动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其发生的关联担保和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富控互动未在《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四、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或有负债

2017年至2018年上半年,富控互动与颜静刚或颜静刚控制的其他公司等作为共同债务人,发生如下共同借款:2017年上半年,与共同债权人鞠海琼、陈倩磬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和借据,实际借款0.20亿元。2017年下半年,与债权人丁红签订借款合同,实际借款4.15亿元。2018年上半年,与共同债权人郑勇华、王闻涛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和借据,实际借款0.20亿元;与债权人周水荣签订借据,实际借款0.30亿元。前述借款合同、借据均未约定各债务人按份承担债务。富控互动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与债权人丁红之间的借款合同涉诉情况,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与共同债权人鞠海琼、陈倩磬、与债权人丁红之间的两份借款合同涉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富控互动作为共同债务人之一,对共同借款负有连带清偿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其承担全部或部分清偿义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前述共同借款属于或有借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十四条第二项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富控互动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与或有负债有关的信息。

富控互动未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当期与共同债权人鞠海琼和陈倩磬之间因共同借款形成的或有负债的相关信息,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当期与共同债权人郑勇华和王闻涛、债权人周水荣之间因共同借款形成的或有负债的相关信息,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6号,2021-12-21 查看原文

经查明,上海富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上海富控2020年8月25日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冲回预计负债18.86亿元,其中,冲回公司作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债务人确认的预计负债6.01亿元,冲回对原控股子公司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担保确认的预计负债12.85亿元;另冲回对9家金融机构借款利息及罚息应付利息11.06亿元(与冲回预计负债18.86亿元合称案涉冲回行为)。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中因案涉冲回行为确认投资收益29.92亿元。上海富控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冲回对原控股子公司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担保确认的预计负债12.85亿元及冲回对9家金融机构借款利息及罚息应付利息11.06亿元的主要依据包括上海富控于2020年6月与某有限合伙企业签署的债务兜底协议等,冲回公司作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债务人确认的预计负债6.01亿元的主要依据包括某有限合伙企业于2020年4月至6月与相关债权人签署的债务买断协议书等。截至2020年8月25日(即上海富控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日),上述债务兜底协议未得到案涉冲回行为涉及的债权人的同意,相关债权人未与公司或第三方达成有关债权债务转让或豁免的协议,也未作出减免债务的承诺,或相关债务买断协议书未生效。上海富控案涉冲回行为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冲回依据不充分,导致上海富控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合计29.92亿元,占上海富控2019年度更正后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235.78%,并导致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由负值转为正值。上海富控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一、对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六百万元罚款;二、对杨某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罚款;三、对李某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四、对朱某民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五、对丁某东、李某东、张某、屠某峰、马某健、何某、陶某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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