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069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獐子岛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
本案诉讼时效已于 2021-02-10 届满,本所不再征集。

届满日按揭露日起三年测算,未经法院认定。下列信息供了解案情参考;个案是否存在时效中断等情形、是否主张权利,请自行判断,也可以咨询律师。

股票代码002069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2017-03-21
揭露日2018-02-10
诉讼时效届满2021-02-10
违法违规类型 虚假记载

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17-03-21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2018-02-10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由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大连市长海县獐子岛镇沙包村。发行人住所地在大连(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由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9-07-11 原文 PDF

经查明,獐子岛公司及吴厚刚等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獐子岛涉嫌财务造假,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其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底播虾夷扇贝2017年终盘点情况的公告》和《关于核销资产及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公告》涉嫌虚假记载獐子岛增殖分公司每月底集中结转底播虾夷贝成本,以于成家和赵颖每月底提供的当月虾夷扇贝捕捞区域(采捕坐标)作为成本结转的依据。整个过程无逐日采捕区域记录可以参考,财务人员也没有有效手段核验。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宇图)制作的单月拖网捕捞轨迹图,与獐子岛账面记载的各月拖网捕捞区域有明显差异。经比对,发现獐子岛账面有重复结转成本的情形,账面采捕区域还涵盖了部分内区,甚至涵盖了岛屿。

根据獐子岛成本结转方法,獐子岛2016年真实采捕区域较账面多13.93万亩,致使账面虚减营业成本6,002.99万元。同时,对比2016年初和2017年初库存图,部分2016年有记载的库存区域虽然没有显示采捕轨迹,但在2016年底重新进行了底播,根据獐子岛成本核算方式,上述区域应重新核算成本,既往库存成本应作核销处理,致使账面虚减营业外支出7,111.78万元。

受虚减营业成本、虚减营业外支出影响,獐子岛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资产13,114.77万元,虚增利润13,114.77万元,虚增利润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58.15%,2016年度报告中利润总额为8,292.53万元,净利润为7,571.45万元,追溯调整后利润总额为-4,822.23万元,净利润为-5,543.31万元,业绩由盈转亏。

此外,根据獐子岛2016年度盘点记录,2017年1月8日、1月11日、1月12日、1月16日、1月17日、1月23日、1月24日、1月25日、2月3日、2月7日、2月12日、2月13日进行了2016年度盘点,合计130个点位,使用科研19号船。通过比对发现,2013贝底播区域的34个点位中有12个已实际采捕,2014贝底播区域的36个点位有32个已实际采捕。

獐子岛2017年账面记载采捕面积较真实情况多5.79万亩。经比对实际采捕区域与账面结转区域,獐子岛存在随意结转的问题,且存在将部分2016年实际采捕海域调至2017年度结转成本的情况,致使2017年度虚增营业成本6,159.03万元。

同时,对比獐子岛2016年初库存图和2017贝底播图,部分2016年有记载的库存区域虽然在2016年和2017年均没有显示采捕轨迹,也没有在2016年底播,但在2017年底重新进行了底播,根据獐子岛成本核算方式,上述区域应重新核算成本,既往库存成本应作核销处理,致使2017年账面虚减营业外支出4,187.27万元。

根据獐子岛2017年度盘点记录,2018年1月18日、1月19日、1月20日、1月27日、1月28日、1月29日、1月30日、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2月4日、2月7日进行了2017年度盘点,合计351个点位,使用科研19号船和6搜采捕船只。1月27日盘点发现扇贝异常后,獐子岛加大了盘点密度并增派采捕船只参与盘点。通过比对发现,2014贝底播区域的70个点位已全部实际采捕,2015贝底播区域的119个点位中有80个点位已实际采捕。

獐子岛2018年2月5日发布了《关于底播虾夷扇贝2017年终盘点情况的公告》(以下简称《年终盘点公告》),2018年4月28日发布了《关于核销资产及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公告》(以下简称《核销公告》),对107.16万亩虾夷贝库存进行了核销,对24.30万亩虾夷贝库存进行了减值,金额分别为57,757.95万元和6,072.16万元。调查发现,獐子岛盘点未如实反映客观情况,核销海域中,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底播虾夷贝分别有20.85万亩、19.76万亩和3.61万亩已在以往年度采捕,致使虚增营业外支出24,782.81万元,占核销金额的42.91%;减值海域中,2015年、2016年底播虾夷贝分别有6.38万亩、0.13万亩已在以往年度采捕,致使虚增资产减值损失1,110.52万元,占减值金额的18.29%。

据此,公司发布的《年终盘点公告》《核销公告》均涉嫌虚假记载。

受虚增营业成本、虚增营业外支出和虚增资产减值损失影响,獐子岛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虚减利润27,865.09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8.57%,追溯调整后,业绩仍为亏损。

综上所述,獐子岛2016年年度报告涉嫌虚假记载,吴厚刚、梁峻、勾荣、孙福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于成家、赵颖为导致实际采捕区域与成本结转区域重大差异,致使财务报告严重失实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邹建、王涛、罗伟新、赵志年、陈树文、吴晓巍、陈本洲、丛锦秀、杨育健、刘红涛、李金良、唐艳、张戡、曹秉才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獐子岛2017年度报告涉嫌虚假记载,吴厚刚、梁峻、勾荣、孙福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于成家、赵颖为导致实际采捕区域与成本结转区域重大差异,致使财务报告严重失实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邹建、王涛、罗伟新、赵志年、陈树文、吴晓巍、陈本洲、丛锦秀、杨育健、刘红涛、唐艳、张戡、刘中博、姜玉宝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年终盘点公告》和《核销公告》均涉嫌存在虚假记载,吴厚刚、梁峻、勾荣、孙福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邹德波为牵头负责海洋牧场业务群盘点工作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獐子岛披露的《关于2017年秋季底播虾夷扇贝抽测结果的公告》涉嫌虚假记载2017年9月19日,獐子岛披露了《关于开展2017年秋季底播虾夷扇贝抽测的公告》,公司将于2017年9月26日至2017年10月18日进行2017年秋季底播虾夷扇贝抽测。

2017年10月25日,獐子岛披露了《关于2017年秋季底播虾夷扇贝抽测结果的公告》(以下简称《秋测结果公告》)按原定方案完成全部计划120个调查点位的抽测工作,对135万亩海域的库存进行预估,公司底播虾夷扇贝尚不存在减值的风险。

根据2017年秋季抽测方案,由獐子岛抽测小组(包括梁峻、赵学伟、石敬江等)制定方案,石敬江为抽测负责人。石敬江负责具体执行抽测,并填写“具体抽测日期和航行路线”“通过视频查看扇贝数量、记录抽测结果并制作原始抽测凭证(抽测表)”,后将抽测结果汇报给梁峻。

根据秋测记录,公司在2017年9月27日、9月28日、10月4日、10月5日、10月6日、10月7日、10月14日、10月16日、10月17日、10月18日进行了秋测,使用“獐子岛科研19”号船。其中,10月4日7:15至15:06共监测了18个调查点,集中在东经122°40′至122°50′和北纬38°50′至38°59′的区域内;10月5日8:15至14:05共监测了11个调查点,集中在东经122°47′至122°52′和北纬38°54′至39°01′的区域内;10月6日8:20至14:21共监测了14个调查点,集中在东经122°53′至123°03′和北纬38°58′至39°03′的区域内;10月7日9:15至15:36共监测了16个调查点,集中在东经122°50′至122°58′和北纬38°52′至38°56′的区域内;10月18日10:15至14:50共监测了12个调查点,集中在东经123°04′至123°14′和北纬39°11′至39°16′的区域内。

根据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斗星通)提供的“獐子岛科研19”号船航行定位信息,2017年10月4日,6:32至18:02出海,航行路线未经过该天公司记录的38、39、40、41、42、43、44、45、46、51、52、53、54、56、57等15个调查点;10月5日6:54至15:24出海,航行路线未经过该天公司记录的8、9、11、12、58、59、60、61、63、64、65等全部11个调查点;10月6日6:16至16:54出海,航行路线未经过该天公司记录的14、15、16、17、18、19、20、21、22、23、24、25等12个调查点;10月7日7:32至13:46出海,航行路线未经过该天公司记录的62、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8、119、120等全部16个调查点;10月18日7:18至14:02出海,航行路线未经过该天公司记录的26、27、28、29、30、31、112、113、114、115、116、117等全部12个调查点。此外,根据北斗星通记录,9月27日、10月16日和10月17日,无定位信息,9月28日,仅存11:15至11:42的定位信息,显示该船停泊在船坞。

上述10月7日和18日两天科研船航行轨迹的截止时间早于秋测记录时间。经仔细比对,10月7日,科研船最后一条定位信息出现在13:46,停靠在獐子岛港口,秋测记录中有4个点位晚于此时点,该4个点位比科研船当天行驶的最远距离经纬度各偏离4′和5′左右,根据当天航船速度,科研船即便在靠港后再次出港也需要1小时10分钟以上才能航行至此,也就是说最早科研船可以在15:00左右达到抽测点,根据秋测记录,4个点位中仅有2个点位存在被抽测的可能。10月18日,科研船最后一条定位信息出现在14:02,停靠在獐子岛港口,秋测记录中有2个点位晚于此时间,该2个点位比科研船当天行驶的最远距离经纬度各偏离了8′和14′左右,根据当天航船速度,科研船即便在靠港后再次出港也需要2小时以上才能航行至此,也就是说最早科研船可以在16:00左右达到抽测点,根据秋测记录,该2个点位当天不存在被抽测可能。

综上,“獐子岛科研19”号船在公司记录的秋测天数内,被航行轨迹证实执行计划的点位极少,而秋测抽取但未实际执行的66个点位已占秋测全部披露点位的55%。其中,2014贝底播区域的21个点位中有19个点位已实际采捕,2015贝底播区域的14个点位中有2个点位已被实际采捕,合计至少21个点位已在2017年秋测执行前采捕完毕。

獐子岛《秋测结果公告》内容已经严重失实,涉嫌虚假记载。吴厚刚、梁峻、勾荣、孙福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石敬江为致使2017年度秋测披露结果与实测不符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獐子岛涉嫌未及时披露信息的情况

2017年10月,獐子岛单月亏损1,000余万元。11月中旬,上半月销售数据出炉,勾荣发现扇贝销售数据大幅下降。截至11月末,獐子岛亏损进一步加大,合并后当年利润仅剩5,000万元左右,与三季报中全年盈利预测9,000万元至11,000万元相差远超20%。

2017年12月23日,獐子岛收到韩国公司收益预测数据显示12月预计亏损272.4万元,全年预计亏损528.2万元。2018年1月29日韩国公司发送最终版收益预测,全年亏损535.3万元。

2018年1月10日,勾荣知悉扇贝12月销售损失400余万元。

不晚于2018年1月初,獐子岛财务总监勾荣已知悉公司2017年净利润不超过3000万元,“2017年四季度业绩下滑,全年业绩与原业绩预测偏差较大”,并向吴厚刚进行汇报。

2018年1月23日,獐子岛收到增殖分公司、广鹿公司、长岛公司、海珍品厂、鲍鱼厂、海钓公司、中央冷藏、乌蟒岛公司、海洋食品群、海外贸易群、新中日本公司、美国公司、加拿大公司、海鲜首都、台湾公司的四季度收益测算数据。

2018年1月24日,獐子岛收到永祥公司、宁德公司收益测算数据。

此外,汇兑损失3000万随时可根据汇率变化情况估算。

综上,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1.3.3条规定,獐子岛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该信息在2018年1月初勾荣将全年业绩与预期存在较大差距情况向吴厚刚汇报时触及信息披露时点,应在2日内进行信息披露,但獐子岛迟至2018年1月30日方才予以披露,涉嫌未及时披露信息。吴厚刚、勾荣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8号,2023-03-13 查看原文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大华所出具的獐子岛集团2016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我会另案查明,獐子岛集团2016年度结转成本时所记载的捕捞区域与捕捞船只实际作业区域存在明显出入,2016年账面结转捕捞面积较实际捕捞面积少13.93万亩,虚减营业成本6,002.99万元。同时,獐子岛集团未如实将年底新底播区域作为既往库存资产核销,虚减营业外支出7,111.78万元。獐子岛集团案涉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大华所作为獐子岛集团2016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收费130万元,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董超、李斌。

二、大华所在对獐子岛集团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一)执行存货有关实质性审计程序时未勤勉尽责1.未针对獐子岛存货特殊性进行充分考虑并制定合理的监盘计划。针对存货特别是消耗性生物资产这一识别出的高风险领域,大华所计划执行存货监盘等实质性程序。大华所在识别出消耗性生物资产具有较高错报风险、以往年度存在大规模核销减值、獐子岛集团抽盘比例较低的情况下,应当更加审慎,对这一特殊类型资产的盘点方法进行充分考虑,并制定相应的监盘策略和计划。但在大华所收集的关于存货监盘底稿中,仅在獐子岛集团制定的《2016年度消耗性生物资产盘点计划》(以下简称《盘点计划》)中提及大华所负责“在存量图的基础上设定盘点站位;现场监盘;对盘点核算资料进行复核”,未收集任何能够体现对底播虾夷扇贝这一特殊类型存货的盘点方法进行评估,以及对监盘具体安排进行考虑的相关证据,未对獐子岛存货特殊性进行充分考虑并制定合理的监盘计划和具体监盘程序。2.未对相关审计证据的可靠性进行评价。《2016年期末各年底播虾夷贝存量定点采集记录》(以下简称《定点采集记录》)显示,盘点期间,獐子岛集团使用科研19号船于2017年1月8日、1月11日、1月12日、1月16日、1月17日、1月23日、1月24日、1月25日、2月3日、2月7日、2月12日和2月13日,合计12天,在130个点位对增殖分公司外区虾夷扇贝进行了抽样盘点。大华所参与獐子岛2016年虾夷扇贝盘点的项目组最早于2017年1月7日乘船登上獐子岛执行现场审计工作,最晚于2017年1月22日离岛。期间,獐子岛集团在1月8日、1月11日、1月12日、1月16日和1月17日,共计在54个点位进行了存量定点采集工作。2017年1月28日至2月3日,大华所项目组处于放假阶段,并未在獐子岛执行任何审计工作。综上,大华所没有执行2017年1月23日至2月13日共计7天的现场监盘工作,同时,我会另案查明,经对比北斗导航卫星定位数据,执行盘点任务的海测船在2017年1月23日、1月24日、1月25日、2月3日和2月7日并没有航行轨迹。但大华所项目组成员在所有整理打印的《定点采集记录》上签字确认,认可了所有獐子岛集团盘点结果并收入审计工作底稿。对于大华所未参与现场监盘的7天《定点采集记录》,大华所未获取该部分盘点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的审计证据,未对该部分《定点采集记录》的可靠性进行评价。3.监盘程序执行不规范,收集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盘点计划》显示,獐子岛集团对于增殖分公司虾夷扇贝盘点采取抽样盘点的方式进行,但审计底稿仅收录了盘点计划的总体原则,未收集抽样选取原则,也未记录抽样数量、点位位置等任何与抽样点位有关的具体信息,未收集航海日志、海底摄像录影等盘点及监盘过程的相关资料,既无法证明獐子岛集团对虾夷扇贝这一特殊资产实施了有效的管理控制,也无法证明大华所按照规定执行了监盘工作。综上,大华所在识别出消耗性生物资产具有较高错报风险,且以往年度存在大规模核销减值、獐子岛集团抽盘比例较低的情况下,应当更加审慎,严格执行相关程序。但大华所未充分考虑獐子岛存货特殊性并制定合理的监盘计划、未规范执行监盘程序、未对底播虾夷扇贝的存在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未能发现部分区域,尤其是大量13年、14年底播贝,已被实施采捕,相关存货不存在以及獐子岛集团实际采捕区域与账面记载严重不一致的情况。大华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3号——存货监盘》、《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二)执行成本结转有关实质性程序时未勤勉尽责1.未对成本结转设计专门的控制测试。大华所在獐子岛集团2016年年报审计中将增殖分公司的成本列为重大错报风险领域,大华所在了解和评价内部控制环节,实施了材料验收与仓储、计划与生产安排、生产与发运、存货管理等子程序。在相关证据部分,大华所仅留存了测试程序和过程的记录以及荣成食品有限公司财务科长的内部访谈记录。上述记录主要反应了2016年三级苗的监测和采捕活动,对采捕活动主要测试了5个月份的《水产品成交确认单》《移库单》《交接确认单》是否经过恰当人员签字确认,成本结转方法是否保持一贯性,采捕单据是否完整、是否支付已结转成本的采捕量、采捕成本是否计入恰当账户。根据獐子岛虾夷扇贝成本结转方式,其成本的主要部分均与“当期采捕亩数占期初留存亩数的比例”相关,上述测试程序并没有考虑到獐子岛集团对各月采捕面积的控制,大华所没有对虾夷扇贝的成本结转设计专门的控制测试。2.未针对成本结转获取充分审计证据。在对增殖分公司的审计中,大华所对扇贝、鲍鱼、海参的成本核算执行了进一步审计程序。其中,对扇贝进行了2016年虾夷贝播苗归集成本检查、近两年采捕面积统计、本期采捕出入库统计(重量、金额)、出入库与獐子岛集团每月采捕记录表进行核对、每月采捕记录表与采捕区域图进行核对、获取成本结转表、对各年份底播贝近两年亩产成本和亩产量进行比较等实质性程序。上述程序与成本结转相关的部分,大华所主要获取了采捕面积、出入库流水、采捕记录表(以月为单位)、采捕区域图、成本结转表等獐子岛集团内部数据,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简单的汇总、核对和分析,并未获取獐子岛集团采捕船航行日志、采捕计划、日采捕实施位置记录等能够验证采捕实施过程的相关审计证据,就作出“未见异常可以确认”的审计结论。审计底稿显示,獐子岛集团消耗性生物资产成本的归集与分配主要核算苗种费、资产折旧、人工、看护费、采捕费、海域使用费、海域租费、物流运输费等,海域租费中包含外部租赁运输船、播苗船的租赁费,总体上除运输费按采捕产量分摊外,其他各明细项按照当期采捕亩数占期初留存亩数的比例分摊。由于獐子岛集团成本结转项的绝大部分均取决于采捕面积而非采捕产量(即与订单量、销售量不直接挂钩),而采捕面积直接来源于采捕区域,因此对采捕区域真实性的核实显得尤为重要。大华所获取的不仅多为以月为单位的内部汇总数据,缺乏证据支持;且其对亩产成本的分析也是对既定账面成本与亩数的简单平均计算,取得的“出入库流水”等原始数据反映的是采捕后的暂养情况,这些都与成本结转没有直接关系。综上,大华所在成本核算相关审计过程中,未考虑虾夷扇贝成本核算的特殊性并设计相应的控制测试,未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证明獐子岛集团对虾夷扇贝成本结转控制是有效的,未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验证獐子岛集团对虾夷扇贝成本结转的真实性、适当性和准确性,导致未发现獐子岛集团在2016年未如实记录采捕区域、未如实结转成本的有关情况。大华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一、责令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226,415.09元,并处以2,452,830.18元的罚款;二、对董超、李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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