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特钢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11-04-14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18-01-31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预计由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鞍山路东段8号。发行人住所地在辽宁省(自治区),由省会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省高院另有指定其他中院管辖的,以指定为准。
该省份另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此类案件的安排,具体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实际受理法院为准。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8-03-22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沈稽局调查通字[2018]25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公司因前述立案调查事项被监管部门最终认定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公司股票存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每月至少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9-07-09 原文 PDF
经查明,抚顺特钢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抚顺特钢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期末存货余额存在虚假记载2010年至2016年度、2017年1月至9月,抚顺特钢通过伪造、变造原始凭证及记账凭证、修改物供系统、成本核算系统、财务系统数据等方式调整存货中“返回钢”数量、金额,虚增涉案期间各定期报告期末存货。2010年至2016年度、2017年1月至9月,抚顺特钢累计虚增存货1,989,340,046.30元,其中2010年虚增存货71,002,264.30元,虚增存货数额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1.11%;2011年虚增存货487,921,246.00元,虚增存货数额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6.22%;2012年虚增存货559,851,922.00元,虚增存货数额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5.56%;2013年虚增存货184,446,258.00元,虚增存货数额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1.60%;2014年虚增存货185,060,636.00元,虚增存货数额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1.59%;
2015年虚增存货163,090,290.00元,虚增存货数额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1.26%;2016年虚增存货186,675,886.00元,虚增存货数额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1.51%;2017年1月至9月虚增存货151,291,544.00元,2017年1月至9月虚增存货占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期末总资产的1.20%。
抚顺特钢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期末存货余额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二、抚顺特钢2013年至201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期末在建工程余额存在虚假记载2013年至2014年,抚顺特钢通过伪造、变造原始凭证及记账凭证等方式虚假领用原材料,将以前年度虚增的存货转入在建工程,虚增2013年至2014年年度报告期末在建工程。2013年至2014年间累计虚增在建工程1,138,547,773.99元,其中2013年虚增在建工程742,930,278.00元,2014年虚增在建工程395,617,495.99元。
抚顺特钢2013年至2014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期末在建工程余额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三、抚顺特钢2013年和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期末固定资产余额存在虚假记载2013年和2015年,抚顺特钢通过伪造、变造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等方式将虚增的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虚增2013年和2015年年度报告期末固定资产,2013年和2015年累计虚增固定资产841,589,283.99元,其中2013年虚增固定资产490,692,688.00元,2015年虚增固定资产350,896,595.99元。
抚顺特钢2013年和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期末固定资产余额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四、抚顺特钢2014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固定资产折旧数据存在虚假记载2014年至2016年度、2017年1月至9月,抚顺特钢将虚增后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虚增2014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期末固定资产折旧额,2014年至2017年9月累计虚增固定资产折旧87,394,705.44元,其中,2014年虚增固定资产折旧14,381,330.42元,2015年虚增固定资产折旧18,174,433.94元,2016年虚增固定资产折旧31,336,537.76元,2017年1月至9月虚增固定资产折旧23,502,403.32元。
抚顺特钢2014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固定资产折旧数据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五、抚顺特钢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主营业务成本数据存在虚假记载2010年至2016年度、2017年1月至9月,抚顺特钢通过伪造、变造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修改物供系统、成本核算系统、财务系统数据等方式调整存货中“返回钢”数量、金额,将应计入当期成本的原材料计入存货,导致涉案期间少结转主营业务成本1,989,340,046.30元,其中2010年少计71,002,264.30元,2011年少计487,921,246.00元,2012年少计559,851,922.00元,2013年少计184,446,258.00元,2014年少计185,060,636.00元,2015年少计163,090,290.00元,2016年少计186,675,886.00元,2017年1月至9月少计151,291,544.00元。
抚顺特钢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主营业务成本数据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六、抚顺特钢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利润总额数据存在虚假记载2010年至2016年度、2017年1月至9月,抚顺特钢通过虚增存货、减少生产成本、将部分虚增存货转入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进行资本化等方式,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901,945,340.86元。其中2010年虚增利润总额71,002,264.30元,虚增利润总额占公开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的175.87%,抚顺特钢在2010年年度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2011年虚增利润总额487,921,246.00元,虚增利润总额占公开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的1322.84%,抚顺特钢在2011年年度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2012年虚增利润总额559,851,922.00元,虚增利润总额占公开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的1794.71%,抚顺特钢在2012年年度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2013年虚增利润总额184,446,258.00元,虚增利润总额占公开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的597.16%,抚顺特钢在2013年年度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2014年虚增利润总额170,679,305.58元,虚增利润总额占公开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的245.22%,抚顺特钢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2015年虚增利润总额144,915,856.06元,虚增利润总额占公开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的67.94%;2016年虚增利润总额155,339,348.24元,虚增利润总额占公开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追溯调整前)的130.40%,抚顺特钢在2016年年度报告(追溯调整前)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2017年1月至9月虚增利润总额127,789,140.68元,虚增利润总额占公开披露的2017年1月至9月利润总额的158.50%。
将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后,2010年至2014年以及2016年(追溯调整前)共计6个年度,抚顺特钢由盈利转为亏损。
抚顺特钢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利润总额数据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时任董事长赵明远(2002年1月至2015年4月)在2010年至2014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时任董事长董事(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在2016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时任董事长(2017年12月至今)、董事(2015年5月至今)、总经理(2012年10月至2016年4月)孙启在2012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上签字确认;时任总经理单志强(2007年6月至2012年10月)在2010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时任总经理张晓军(2016年5月至2018年8月)在2016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时任财务总监王勇(2006年2月至2014年2月)同时作为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在2010年至2012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时任财务总监(2014年2月至今)、董事(2015年5月至今)姜臣宝同时作为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在2013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上签字确认;时任董事徐德祥、赵彦志、李延喜、高岩、周建平、姚殿礼在2010年至2014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刘伟在2010年至2012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朴文浩在2011年至2014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张鹏在2013年至2014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邵福群、王朝义、高炳岩、董学东、魏守忠、张玉春在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以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上签字确认,张洪坤在2015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以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上签字确认,伊成贵在2010年至2012年、2015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以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上签字确认,邵万军在2013年、2014年、2016年年度报告,以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上签字确认,刘彦文、张悦、武春友在2015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上签字确认;
时任监事张力在2010年至2013年年度报告、唐丽在2010年至2014年年度报告、国长虹在2010年年度报告、李刚在2010年至2014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赵明锐在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以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上签字确认,单永利、王红刚在2013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以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上签字确认;时任副总经理赵振江(2011年3月至2014年11月)在2010年和2012年年度报告、徐庆祥(2005年7月至2013年4月)在2010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李茂党(2014年11月至2018年2月)在2014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副总经理刘振天在2010年至2015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鄂成松在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孙立国、崔鸿在2012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孔德生在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以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上签字确认;总法律顾问赵光晨在2014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33号,2019-05-15 查看原文
经查明,抚顺特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抚顺特钢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8年1月31日,抚顺特钢发布《关于公司前期财务数据重大调整及停牌检查的公告》,称经公司自查发现,公司存在存货等实物资产不实问题,可能涉及公司以往年度财务数据重大调整。
2018年4月28日,抚顺特钢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及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的公告》,称相关财务数额核实工作尚未结束,预计无法在2018年4月28日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一季度报告。
截至2018年4月30日,抚顺特钢仍未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6月26日,抚顺特钢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孙启、张晓军、姜臣宝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高炳岩、王朝义、董学东、魏守忠、张玉春、邵万军、伊成贵、刘彦文、张悦、武春友、赵明锐、单永利、王红刚、孔德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