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372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欣泰电气 股票索赔

已行政处罚
股票代码300372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
揭露日—
违法违规类型 虚假记载

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实施日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揭露日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预计由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东平大街159号。发行人住所地在辽宁省(自治区),由省会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省高院另有指定其他中院管辖的,以指定为准。

该省份另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此类案件的安排,具体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实际受理法院为准。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5-07-15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更新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7月14日,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15069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正常。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6-06-02 原文 PDF

经查,欣泰电气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报送中国证监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

“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2011年11月,欣泰电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IPO 申请。2012年7月3日通过创业板发审会审核。2014年1月3日,欣泰电气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

为实现发行上市目的,解决欣泰电气应收账款余额过大问题,欣泰电气总会计师刘明胜向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温德乙建议在会计期末以外部借款减少应收账款,并于下期初再还款冲回。二人商议后,温德乙同意并与刘明胜确定主要以银行汇票背书转让形式进行冲减。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欣泰电气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大部分在下一会计期初冲回,致使其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其中,截至2011年12月31日,虚构收回应收账款10,156万元,少计提坏账准备659万元;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10,156万元。截至2012年12月31日,虚构收回应收账款12,062万元,虚构收回其他应收款3,384万元,少计提坏账726万元;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5,290万元。截至2013年6月30日,虚构收回应收账款15,840万元,虚构收回其他应收款5,324万元,少计提坏账准备313万元;虚增应付账款2,421万元;虚构收回预付账款500万元;虚增货币资金21,232万元,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8,638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70号,2017-06-27 查看原文

经查明,东易所在为欣泰电气IPO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违反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出具含有虚假记载的文件。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一、东易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经查明,欣泰电气在2011年、2012年、2013年财务会计报告中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东易所2014年1月23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三、上市申请人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第(六)项“根据上市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上市申请人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上市申请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的表述,与欣泰电气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的事实不符,该《法律意见书》含有虚假记载的内容。

二、东易所违反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则的情况(一)未审慎核查和验证相关资料东易所工作底稿中留存的对主要客户的承诺函、询证函、访谈记录,大多数直接取自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兴业证券在对主要销售客户进行访谈时,部分客户未对应收账款余额进行确认,其中包括7家欣泰电气虚构应收账款收回的公司。东易所对访谈记录未履行一般的注意义务,未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

(二)未编制查验计划,未对《法律意见书》进行讨论、复核经查阅东易所工作底稿,未发现东易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为欣泰电气项目编制查验计划,未发现东易所对《法律意见书》进行讨论、复核的记录。

(三)违反《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其他情形东易所的工作底稿未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且大部分底稿未标明目录索引。东易所的工作底稿中,大部分访谈笔录没有经办律师签字,还存在访谈笔录中律师和访谈对象均未签字的情形。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东易所改正,没收业务收入90万元,并处以180万元罚款。

二、对郭立军、陈燕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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