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611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st蒙发(天首)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
本案诉讼时效已于 2019-06-30 届满,本所不再征集。

届满日按揭露日起三年测算,未经法院认定。下列信息供了解案情参考;个案是否存在时效中断等情形、是否主张权利,请自行判断,也可以咨询律师。

股票代码000611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2013-10-08
揭露日2015-07-01
诉讼时效届满2019-06-30
违法违规类型 财务造假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

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13-10-08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2015-07-01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由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7号楼正翔国际广场B6号楼。发行人住所地在内蒙古省(自治区),由省会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5-07-01 原文 PDF

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鄂证调查字2015002号)。

因公司相关行为涉嫌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内蒙古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2025-05-09 查看原文

经查明,天首发展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1年10月至12月,天首发展通过虚构销售业务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具体由其控股孙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山西天首向指定客户销售键合金丝及蒸发金产品,上述产品在天首发展的安排下最终送至贵金属回收商处进行黄金回收并回笼资金(以下简称键合材料业务)。天首发展通过以上模式反复循环交易,实现虚假销售键合金丝及蒸发金产品收入115,049,360.60元。上述过程中,指定客户对键合金丝及蒸发金产品均无真实需求,且采购资金均来源于天首发展时任董事长邱士杰(其在2021年1月至2022年3月兼任公司财务总监)控制的公司或他人的银行账户,各环节涉及的资金划转、合同和采购单据的制作、产品交付和回收等工作均由天首发展决策并组织实施。综上,天首发展上述销售业务不具备商业实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天首发展《2021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15,049,360.60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86.54%,导致天首发展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天首发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天首发展涉案期间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邱士杰作为天首发展时任董事长,在2021年1月至2022年3月兼任公司财务总监,决策并组织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在签署天首发展《2021年年度报告》时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先于2022年4月至调查日任天首发展董事,参与决策并组织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在签署天首发展《2021年年度报告》时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锋利作为天首发展时任董事、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总经理,同时担任山西天首监事,在签署天首发展《2021年年度报告》时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且不认可会计师事务所对天首发展2021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和对2021年度内部控制出具的“否定意见”等审计意见,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晓斌作为天首发展时任董事,在签署天首发展《2021年年度报告》时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且不认可会计师事务所对天首发展2021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和对2021年度内部控制出具的“否定意见”等审计意见,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秀华于2022年3月至调查日任天首发展财务总监,在签署天首发展《2021年年度报告》时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姜琴作为天首发展时任董事会秘书,在签署天首发展《2021年年度报告》时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罚决定

鉴于当事人邱士杰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邱士杰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