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689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ST远智 股票索赔

已行政处罚
股票代码002689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2020-04-22
揭露日—
违法违规类型 财务造假虚假记载

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20-04-22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揭露日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预计由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27号。发行人住所地在辽宁省(自治区),由省会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省高院另有指定其他中院管辖的,以指定为准。

该省份另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此类案件的安排,具体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实际受理法院为准。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4-04-30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5-11-29 原文 PDF

经查明,远大智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涉嫌利用伪造的《验收证明》提前确认电梯销售收入,导致《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9年3月至2022年6月,远大智能在部分非买断式电梯产品未取得特种

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客户未取得电梯控制权,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利用伪造的《验收证明》作为收入确认依据,将安装调试后的非买断式电梯销售收入(含安装费)提前确认为营业收入,并结转对应营业成本,导致远大智能2019年、2020年、2021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23,238,110.45元、66,225,698.72元、138,249,536.33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15.22%、7.24%、14.26%;分别虚增利润总额32,582,136.17元、21,754,350.19元、30,445,464.70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1.48%、300.55%、224.23%;2022年半年度虚减营业收入16,112,594.71元,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4.85%,虚减利润总额23,450,082.36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42.96%。

二、涉嫌利用未实际履行的租赁协议确认租赁业务收入,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1年8月,某科技公司与远大智能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约定租赁远大智能科技园办公楼A、B、C 座及门卫(合计20,088.92平方米)、研发新厂房(10,405.96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1年10月,远大智能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的补充协议》,补充约定《厂房租赁协议》自租赁物达到验收标准,并经双方书面签字盖章确认交房验收之后才正式生效。其后,上述厂房未达到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厂房租赁协议》始终未生效。但远大智能在未取得交房验收确认单的情况下仍确认对应租赁收入,导致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9,148,464.00元,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0.94%;

虚增利润总额8,481,671.34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62.47%。

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导致远大智能《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23,238,110.45元、66,225,698.72元、147,398,000.33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15.22%、7.24%、15.21%;分别虚增利润总额32,582,136.17元、21,754,350.19元、38,927,136.04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1.48%、300.55%、286.69%;《2022年半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收入16,112,594.71元,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4.85%,虚减利润总额23,450,082.36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42.96%,致使远大智能《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年4月29日,远大智能发布《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进行了更正。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监管机关,2025-12-20 查看原文

经查明,远大智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利用伪造的《验收证明》提前确认电梯销售收入,导致《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9年3月至2022年6月,远大智能在部分非买断式电梯产品未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客户未取得电梯控制权,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利用伪造的《验收证明》作为收入确认依据,将安装调试后的非买断式电梯销售收入(含安装费)提前确认为营业收入,并结转对应的营业成本,导致远大智能2019年、2020年、2021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23,238,110.45元、66,225,698.72元、138,249,536.33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15.22%、7.24%、14.26%;分别虚增利润总额32,582,136.17元、21,754,350.19元、30,445,464.70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1.48%、300.55%、224.23%;2022年半年度虚减营业收入16,112,594.71元,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4.85%,虚减利润总额23,450,082.36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42.96%。

二、利用未实际履行的租赁协议确认租赁业务收入,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1年8月,某科技公司与远大智能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约定租赁远大智能科技园办公楼A、B、C 座及门卫(合计20,088.92平方米)、研发新厂房(10,405.96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1年10月,双方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的补充协议》,补充约定《厂房租赁协议》自租赁物达到验收标准,并经双方书面签字盖章确认交房验收之后才正式生效。

其后,上述厂房未达到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厂房租赁协议》始终未生效。但远大智能在未取得交房验收确认单的情况下仍确认对应租赁收入,导致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9,148,464.00元,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0.94%;虚增利润总额8,481,671.34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62.47%。

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导致远大智能《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23,238,110.45元、66,225,698.72元、147,398,000.33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15.22%、7.24%、15.21%;

分别虚增利润总额32,582,136.17元、21,754,350.19元、38,927,136.04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1.48%、300.55%、286.69%;《2022年半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收入16,112,594.71元,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4.85%,虚减利润总额23,450,082.36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42.96%,致使远大智能《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年4月29日,远大智能发布《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进行了更正。

处罚决定

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二、对康宝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三、对王延邦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四、对王维龙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五、对陈光伟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六、对张楠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七、对孙成雨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八、对王爽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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