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14-02-28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15-11-07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由 上海金融法院 管辖。
发行人: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498号浦东软件园14幢22301-130座。发行人住所地在上海,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5-05-01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5-11-07 原文 PDF
经查明,大智慧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2013年涉嫌提前确认有承诺政策的收入87,446,901.48元;
二、2013年以“打新”等为名营销,涉嫌虚增销售收入2,872,486.68元;
三、涉嫌利用与广告公司的框架协议虚增2013年收入93.34万元;
四、延后确认2013年年终奖减少应计成本费用24,954,316.65元;
五、涉嫌虚构业务合同虚增2013年收入1,567.74万元;
六、子公司涉嫌提前合并天津民泰,影响合并报表利润总额8,250,098.88元,影响商誉4,331,301.91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
第一百九十三条、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决定:
(一)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公司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中层人员给予警告,并
依据其责任大小分别给予30万元到3万元不等的罚款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规定,公司及所有收到《告知书》的当事人已经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听证或陈述、申辩。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O 一五年十一月七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9号,2016-07-20 查看原文
经查,立信所作为大智慧2013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姜维杰、葛勤。立信所在审计过程中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未对销售与收款业务中已关注到的异常事项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2013年12月,大智慧将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软件产品销售确认为当期销售收入,导致2013年提前确认收入87,446,901.48元。会计师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大智慧2013年12月确认收入占全年的比重达37.74%(审计调整前,以母公司口径计算),并对在2014年1月1日至2月26日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间发生销售退回的22,422,913.77元收入进行了审计调整,调减了2013年收入。针对临近资产负债表日的软件产品销售收入大增,期后退货显著增加的情况,立信所在审计过程中未对退货原因进行详细了解。会计师仅执行了查验公司合同,抽样检查并获取软件开通权限单、销售收款单、退款协议、原始销售凭证等常规审计程序。没有根据公司销售相关的财务风险状况,采取更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在面对客户数量较多,无法函证的情况下,也没有采取更有效的替代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未对临近资产负债表日非标准价格销售情况执行有效的审计程序2013年12月,大智慧对部分客户以非标准价格销售软件产品。经查,该售价主要是以“打新股”、“理财”为名进行营销,虚增2013年销售收入2,872,486.68元。对此,姜维杰称关注到非标准价格销售的情况,并获取了销售部门的审批单。但是,相关过程没有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予以记录。同时,审计工作底稿程序表中“获取产品价格目录,抽查售价是否符合价格政策”的程序未见执行记录。
三、未对抽样获取的异常电子银行回单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2013年12月,大智慧电话营销人员对客户称可以参与打新股、理财、投资等以弥补前期亏损。部分客户应邀向大智慧汇款,其中有客户在汇款时注明“打新股”等。大智慧收到款项后计入2013年产品销售收入。经查,大智慧虚增12名客户2013年收入2,872,486.68元,后续已应客户的要求全部退款。立信所审计工作底稿中复印留存了部分软件产品销售收款的电子银行回单,其中摘要栏中的“打新股资金”、“理财投资资金”等备注存在明显异常。对此,会计师没有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态度,以发现的错报金额低于重要性水平为由,未进一步扩大审计样本量,以确认抽样总体不存在重大错报,审计底稿中也没有任何记录表明立信所已对该异常事项执行了任何风险识别和应对的程序。经查,如果立信所扩大银行回单的抽样范围,2013年12月存在异常摘要的银行进账单笔数将为48笔,合计金额873万元,明显高于底稿中抽样所涉及回单数量及对应金额。
四、对于大智慧2014年跨期计发2013年年终奖的情况,立信所未根据重要性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予以调整大智慧将应归属于2013年的年终奖跨期计入2014年的成本费用,导致2013年少计成本费用24,954,316.65元。审计工作底稿未描述或记录针对审计报告报出日前已发放的2013年年终奖执行的审计程序,以及其未被计入2013年成本费用的合理性解释。审计工作底稿“应付职工薪酬”程序表中第8项应执行的审计程序记录:检查应付职工薪酬的期后付款情况,并关注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间,是否有确凿证据表明需要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原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但对应的审计工作底稿明细表中未记录此程序的执行情况。
五、未对大智慧全资子公司股权收购购买日的确定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上海大智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智慧信息科技)为大智慧全资子公司,其提前一个月将民泰(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民泰)财务报表纳入大智慧信息科技的合并范围,导致大智慧2013年合并财务报表虚增利润8,250,098.88元,虚增商誉4,331,301.91元。审计工作底稿“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子公司审核表(初始计量)”明细表编制不完整,确认合并(购买)日的审计表格未填列,无法确定其具体执行了何种审计程序以确定购买日。审计工作底稿后附的审计证据中,未见会计师所称据以认定购买日的支持性文件。立信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调查识别出的所有偏差或错报的性质和原因,并评价其对审计的其他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等准则的要求。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立信所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业务收入70万元,并处以210万元罚款。
二、对姜维杰、葛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