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科技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05-03-09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15-11-20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由 上海金融法院 管辖。
发行人: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沪亭北路218号19幢108单元。发行人住所地在上海,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5-11-20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沪调查字2015-1-7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5年11月20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6-12-20 原文 PDF
经查,方正科技、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集团”)、武汉国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国兴”)等涉嫌违法的事实具体如下:
一、方正科技未按照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一)方正科技与方正科技各经销商间的关联关系
方正科技共有28家经销商,方正科技通过全资子公司深圳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上海新延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持有其中23家方正经销商股权。方正科技在2003年公司年报中披露与前述经销商中的23家存在关联关系。方正科技于2003年将前述股权全部转让。
1998年5月,方正集团为方正科技控股股东。2012年7月经变更,方正集团为方正科技实际控制人。2003年至我会调查日,方正集团在人事任免、员工薪酬、资金审批、日常经营管理方面实际控制方正科技经销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1997年)第三条、第四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四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方正科技与上述经销商因同受方正集团控制而存在关联关系。
(二)方正科技未披露同方正科技各经销商之间的关联交易
方正科技同各经销商之间各期交易金额总额均超过了方正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具体如下:
2004年至2014年,方正科技及并表子公司同各经销商之间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4,381,427,919.29元,5,334,565,399.96元,5,166,640,792.92元,5,389,157,388.13元,4,076,861,491.20元,4,336,694,841.26元,4,358,527,632.36元,3,153,657,307.21元,2,471,720,487.14元,2,217,774,410.75元,1,780,433,525.29元;关联交易占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比例分别为295.89%,325.87%,288.22%,294.97%,150.04%,153.24%,150.79%,76.81%,58.38%,51.66%,41.08%。
2015年1至6月,方正科技及并表子公司同各经销商之间发生关联交易611,444,565.38元,占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重为17.30%。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1997年)第八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八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2004年至2015年6月30日,方正科技同各经销商之间存在大额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第四十六条以及其后修订的相应规定,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累计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2004年至2015年6月30日,方正科技在各期年报及2015年半年报中未披露其与上述经销商存在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金额,也未通过临时报告对上述关联关系及相应的关联交易予以披露。
二、方正集团、武汉国兴未按规定披露持有方正科技股票
2003年10月,方正集团收购武汉正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正信”)。武汉正信实际控制武汉国兴。2009年6月8日至调查日,武汉国兴由方正集团实际管理。武汉国兴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及董事均系方正集团及下属公司员工,武汉国兴股东所持股权为代方正集团持有,武汉国兴的股东权利由方正集团实际行使。武汉国兴证券账户的开立、股票交易等均由方正集团实际控制。
武汉国兴证券账户资金来源及去向均为方正集团及其关联公司。
2010年5月4日至2014年10月21日,武汉国兴购入并持有方正科技股票,在方正科技2010年至2013年各期年报均为方正科技第二大股东。方正集团同武汉国兴在方正科技2010年年报的合并持股数为273,585,792股,合并持股比例为12.47%;2011年至2013年合并持股股数均为275,918,429股,合并持股比例均为12.58%。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2014年)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及其后修订的相应规定,武汉国兴由方正集团实际控制,两者构成一致行动人。方正集团未将其与武汉国兴的一致行动人关系告知方正科技,也未将武汉国兴持有的方正科技股权与方正集团合并计算并披露。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监管机关,2017-05-10 查看原文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方正科技未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一)方正科技与方正科技各经销商间的关联关系
方正科技共有28家经销商,方正科技通过全资子公司深圳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上海新延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持有其中23家方正经销商股权。方正科技在2003年公司年报中披露与前述经销商中的23家存在关联关系。方正科技于2003年将前述股权全部转让。
1998年5月,方正集团为方正科技控股股东。2012年7月经变更,方正集团为方正科技实际控制人。从2003年至我会调查日,方正集团在人事任免、员工薪酬、资金审批、日常经营管理方面实际控制方正科技经销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1997年)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四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方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方正科技与上述经销商因同受方正集团控制而存在关联关系。
(二)方正科技未披露同方正科技各经销商之间的关联交易
方正科技同各经销商之间各期关联交易总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比均超过了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具体如下:
2004年至2014年,方正科技及并表子公司同各经销商之间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4,381,427,919.29元,5,334,565,399.96元,5,166,640,792.92元,5,389,157,388.13元,4,076,861,491.20元,4,336,694,841.26元,4,358,527,632.36元,3,153,657,307.21元,2,471,720,487.14元,2,217,774,410.75元,1,780,433,525.29元;关联交易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比例分别为295.89%,325.87%,288.22%,294.97%,150.04%,153.24%,150.79%,76.81%,58.38%,51.66%,41.08%。
2015年1至6月,方正科技及并表子公司同各经销商之间发生关联交易611,444,565.38元,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7.30%。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1997年)第八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八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2004年至2015年6月30日,方正科技同各经销商之间的大额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第四十六条以及其后修订的相应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第四十条以及其后修订的相应规定,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累计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2004年至2015年6月30日,方正科技在各期年报及2015年半年报中未依法披露其与上述经销商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二、方正集团、武汉国兴未按规定披露持有方正科技股票事项
2003年10月,方正集团收购武汉正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正信”),武汉正信实际控制武汉国兴。2009年6月8日至我会调查日,武汉国兴由方正集团实际管理。武汉国兴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及董事均系方正集团及下属公司员工,武汉国兴股东所持股权为代方正集团持有,武汉国兴的股东权利由方正集团实际行使。武汉国兴证券账户的开立、股票交易等均由方正集团实际控制。武汉国兴证券账户资金来源及去向均为方正集团及其关联公司。
2010年5月4日至2014年10月21日,武汉国兴购入并持有方正科技股票,在方正科技2010年至2013年各期年报均为方正科技第二大股东。方正集团同武汉国兴在方正科技2010年年报的合并持股数为273,585,792股,合并持股比例为12.47%;2011年至2013年合并持股数均为275,918,429股,合并持股比例均为12.58%。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第八十三条以及其后修订的相应规定,武汉国兴由方正集团实际控制,两者构成一致行动人。方正集团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第四十条的规定,将其与武汉国兴的一致行动人关系告知方正科技,也未将武汉国兴持有的方正科技股权与方正集团合并计算并披露。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方正集团、方正科技、武汉国兴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李友、方中华、易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侯郁波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徐文彬、刘欲晓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五、对李晓勤、千新国、朱兆庆、胡永栓、黄肖锋、贾朝心、傅林生、何明珂、董黎明、邱泽珺、蒋艳华、王善迈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