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硕信息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14-05-27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16-06-15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由 上海金融法院 管辖。
发行人: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泰路11号2308室。发行人住所地在上海,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5-08-17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暨股票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公司股票(股票简称:安硕信息,股票代码:300380)将于2015年8月17日(星期一)13:00起复牌。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于2015年8月17日开市起临时停牌。因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沪证专调查字2015282号)。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正常。
公司董事会对因本次临时停牌给广大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并感谢广大投资者长期以来对公司的关注和支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8月17日(星期一)13:00起复牌。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5年8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监管机关,2016-12-20 查看原文
经查明,安硕信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安硕信息披露从事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信息情况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4月30日,某券商证券分析人员发邮件给安硕信息董事长高鸣和总经理高某,声称安硕信息股价已跌至发行价附近,价值绝对低估,建议安硕信息做好市值管理,提升资本市场对安硕信息的认同度,并提出希望与安硕信息交流沟通后向机构推介。高鸣回邮件让该分析人员与安硕信息董事会秘书曹丰联系。
2014年5月6日,曹丰联系该分析人员到安硕信息交流。
2014年5月27日、8月8日、8月21日、8月29日、9月22日、9月25日、11月5日、11月13日,2015年2月4日、3月17日,安硕信息在10次接待汇添富基金、易方达基金、华业兴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过程中,陆续介绍了未来公司“一横一纵”发展战略。横向是现在的银行应用软件业务,募投项目主要是落实公司的横向战略。纵向战略主要是服务,包括数据服务(已有工商数据、房产数据)、征信服务和小微类银行机构的云服务(小贷云服务),并介绍了数据、征信、小贷云业务开展情况。
2015年2月9日,安硕信息披露拟与某商业银行合作成立互联网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
2015年3月20日至4月30日,安硕信息在接待国泰君安证券、华宝兴业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过程中,披露公司成立了西昌安硕易民互联网金融公司(以下简称西昌互联网金融公司),拟成立上海安硕织信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织信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相关情况。具体为:
2015年3月20日,安硕信息披露在接待机构投资者过程中,介绍了互联网金融业务集中在资产端,并根据供需双方的需要探索各种新的模式。参与的机构投资者为厦门普尔投资、国泰君安证券。
2015年4月27日,安硕信息披露在接待机构投资者过程中,介绍了未来可能会在数据业务和互联网业务领域有较大的投入,并介绍了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的优势在于信贷风险管理领域的知识和经验,以及在金融IT 领域丰富的积累。公司强调已经在西昌成立了互联网金融公司,除了可参与证券化资产的交易之外,还可以从事其他业务。参与的机构投资者为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8日,安硕信息披露在接待机构投资者过程中,介绍了与某商业银行战略合作有助于促进公司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参与的机构投资者为富兰克林华美投资。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4月30日,安硕信息披露在接待机构投资者过程中,介绍成立了西昌互联网金融公司,准备成立织信公司,均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其中织信公司主业做自助式普惠金融。参与的机构投资者为巨杉资产、宏铭投资、兴业证券、天治基金、青沣资产、玖歌投资、国金证券、华宝兴业基金。
(二)安硕信息披露的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信息具有较大误导性
安硕信息披露的上述信息,与公司现实状况不符,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情形。
该涉案信息为公司对前景的描绘和设想,缺乏相应的事实基础,未来可实现性极小,具有较大误导性。
1、安硕信息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不符合现实状况(1)安硕信息业务收入均为传统软件等业务收入,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收入极小。2014年年报中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务收入仅为137.19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0.62%。但公司却持续、广泛宣称已经开展征信、数据、小贷云、互联网金融等相关业务,使得投资者误认为公司为互联网金融公司。
(2)安硕信息宣传的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商业运营能力有限。一是征信业务公司成立一年时间没有任何进展,仅投入了50万元和3名工作人员。二是数据业务也仅为其软件提供配套的房地产数据和搜集的公开的工商、法院等数据。
三是小贷云业务虽然有717万元投入,但小贷云业务的实质为在其软件开发基础上的延伸服务。四是西昌互联网金融公司仅为空壳公司,无场地、无人员、无投入、无规划。五是普惠金融业务仅为其开发的一款APP 软件,该软件仅为试用软件,未能投入商业运营,且违反政策已经停止运行。
2、安硕信息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缺乏未来实现的基础(1)发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决策随意。安硕信息“一横一纵”、互联网金融等发展战略未提交公司董事会以及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议,且安硕信息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也未进行任何描述,无相关工作规划。
(2)发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资金计划不充分。安硕信息设立一系列公司,包括上海安硕企业征信服务有限公司、西昌互联网金融公司、上海安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织信公司,拟累积投资总额达9,010万元。但公司目前还未就资金来源进行决议,且无任何计划。
(3)发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可行性研究不足。一是西昌互联网金融公司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后无资金投入、人员安排、办公场所和工作规划。二是普惠金融项目也由于人行的政策原因暂停无法实施。三是数据业务仅与房价网成立了合资公司,并未开展实质性业务。四是征信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断修改,不确定性依旧较大。
3、安硕信息宣传披露互联网相关业务信息具有片面性(1)安硕信息选择性披露利好信息,规避不利信息。安硕信息在披露征信、小贷云、数据以及互联网金融等相关业务时,未披露上述业务存在的问题以及进展情况。如:公司未披露西昌互联网金融公司运行基于向某商业银行入股为前提条件;织信公司开发的“自信APP”根本未投入商业运营,且由于人民银行相关政策已经停止运行;上海助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没有相关业务活动,仅为安硕信息向房价网购买数据的一个平台;上海安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拟与江西省股权交易中心、江西省小额贷款协会等成立的江西省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由江西省政府金融办指导相关单位管理、运营,而安硕信息只提名一名董事,上述不利信息公司均未详细披露。
(2)混淆互联网金融业务和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务概念。2015年2月至5月间,安硕信息仅开展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务,但在与投资者交流以及公开信息披露中,声称公司从事了互联网金融业务。
2014年6月22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某券商证券分析师、证券分析人员根据安硕信息披露的上述信息,在未经所在证券公司内控部门审批、复核的情况下,使用“极具业务延展性……、强烈看好……、最优质的银行IT 标的……、无与伦比……、绝对领先”、“公司市场规模是百亿量级、收入将可达12亿、30亿市值远未反映公司实际价值、市值空间有望超过200亿、市值超千亿、属于我们的tenbagger,200亿绝不是终点”等诱导性语言文字和夸大的语言文字编写邮件,向128家基金、券商、私募等机构的1279人员累计发送邮件1.1万余封,传播安硕信息开展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务和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情况。
安硕信息披露,且经该券商证券分析师、证券分析人员传播上述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信息后,部分基金公司于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5月27日期间大量买入“安硕信息”,累计共有221支公募基金持有安硕信息最高达1808.21万股,占安硕信息流通股的74.84%。安硕信息股价从2014年4月30日28.30元上涨至2015年5月13日450元,涨幅为15.9倍。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安硕信息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高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曹丰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