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灏股份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12-03-01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16-04-29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由 上海金融法院 管辖。
发行人: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真陈路200号。发行人住所地在上海,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3-06-02 原文 PDF
关于收到滁州市监察委员会立案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5号,2016-08-02 查看原文
经查明,上海绿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依法披露和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行为
王丹,时任上海绿新董事长,2009年8月18日至2015年6月30日任上海绿新总经理,上海绿新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王丹为上海绿新的关联自然人。
2012年至2014年期间,王丹连续多次与上海绿新发生资金往来,累计金额达到21,769,703.13元,已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71条所规定的关联交易。但上海绿新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10.2.3条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未依法披露重大事件签署意向协议事项
2014年3月28日,上海绿新与云南中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意向协议》,涉及协议标的的金额368,000,000元,已经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9.2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标准,应当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有关各方就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书时”披露,上海绿新未及时披露。
上海绿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于上海绿新上述未依法披露和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违法行为,上海绿新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王丹以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晓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前后时任财务总监刘炜、高翔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于上海绿新上述未依法披露重大事件签署意向协议事项行为,王丹以及张晓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对上海绿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对王丹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3、对张晓东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4、对刘炜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5、对高翔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立案调查已调查、审理终结,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3.2.1条规定的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公司股票不会因《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决定而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谨此向各位投资者致歉,并将以此为戒,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建立完善且运行有效的内控机制,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6年7月27日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上海绿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王丹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三、对张晓东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四、对刘炜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五、对高翔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