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601519)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5-11-07)
文书要点
- 拟认定的违法事项:涉嫌利用与广告公司的框架协议虚增;延后确认;涉嫌虚构业务合同虚增;子公司涉嫌提前合并天津民泰。
- 这是处罚程序中的事先告知书,处罚结果以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文书全文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智慧”)于2015年4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调查字151646号)。因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上述信息公司已于2015年5月1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
临2015-041)。
2015年11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15]147号)。现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证券法律法规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调查完毕,证监会拟对公司和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经查明,大智慧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2013年涉嫌提前确认有承诺政策的收入87,446,901.48元;
二、2013年以“打新”等为名营销,涉嫌虚增销售收入2,872,486.68元;
三、涉嫌利用与广告公司的框架协议虚增2013年收入93.34万元;
四、延后确认2013年年终奖减少应计成本费用24,954,316.65元;
五、涉嫌虚构业务合同虚增2013年收入1,567.74万元;
六、子公司涉嫌提前合并天津民泰,影响合并报表利润总额8,250,098.88元,影响商誉4,331,301.91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决定:
(一)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公司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中层人员给予警告,并
依据其责任大小分别给予30万元到3万元不等的罚款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规定,公司及所有收到《告知书》的当事人已经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听证或陈述、申辩。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O 一五年十一月七日
同一案件的其他监管文书
- 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2016〕88号 2016-07-20
- 立案告知书公告 2015-05-01
资料说明:本页文书全文取自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整理于 2026-11-03。如与官方原文有出入,以官方原文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