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汽蓝谷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11-01-15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15-07-28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由 北京金融法院 管辖。
发行人: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中路5号12幢。发行人住所地在北京,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5-07-23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成稽调查通字1520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全面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就相关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6-07-13 原文 PDF
经查明,前锋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前锋股份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前锋股份本依法披露发生的重大诉讼事件2003年,前锋股份与山东鑫融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鑫融)签订《协议书》、《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等协议约,约定由前锋股份以其名义代山东鑫融入股五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洲证券)。前锋股份接收山东鑫融8700万元认股款项后,于2004年分两笔把8700万转入五洲证券验资账户 ,认购五洲证券股份。2010年12月9日,五洲证券破产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前锋股份履行人民币8700万元的出资义务及相应利息。2013年10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 (2011)豫法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前锋股份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五洲证券支付人民币8700万元及相应利息。前锋股份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达(2014)民二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驳回前锋股份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0月23日,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向前锋股份下达(2014)郑铁中执字第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前锋股份立即履行向申请执行人五洲证券破产清算组支付款17400万元以及负担执行费24.14万元。
2014年1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达(2014)民申字第176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前锋股份再审申请。
上述诉讼,按照涉诉时能够明确的8700万元金额计算,分别占前锋股份2009、2010、2011、2012、201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3.82%、34.37%、40.23%、35.74%、29.59%,涉诉金额大,占上市公司净资产比例高,依法应当认定为重大诉讼。
前锋股份涉及重大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项“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授权规定制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第四十条“公司应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和《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2014年修订)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和媒体普遍质疑的事项”的规定,前锋股份应当在诉讼产生之时立即报告和公告,及时公布诉讼进展情况,并在2010、2011、2012、2013和2014年年度报告中依法披露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前锋股份未依法披露发生的重大诉讼事件。
(二)前锋股份未依法披露发生的重大担保事件经调查发现,截至调查完成之时,在2011-2015年期间,前锋股份子公司北京标准前锋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标准前锋成都分公司)以其定期存单为时任董事、总经理朱霆控制的成都傲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骨数码)和成都德威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视讯)的银行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共计22笔担保,历次担保基本情况如下:
1、2011年3月15日,标准前锋成都分公司以定期存单为德威视讯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1090万元的质押担保。
2、2011年3月28日,标准前锋成都分公司以定期存单为德威视讯46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500万元的质押担保。
3、2011年6月2日,标准前锋成都分公司以定期存单为德威视讯195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2100万元的质押担保。
4、2011年6月21日,标准前锋成都分公司以定期存单为德威视讯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1000万元的质押担保。
5、2012年3月22日,标准前锋成都分公司以定期存单为德威视讯2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2200万元的质押担保。
6、2012年3月22日,标准前锋成都分公司以定期存单为德威视讯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1100万元的质押担保。
7、2012年5月23日,标准前锋成都分公司以定期存单为德威视讯99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2300万元的质押担保。
8、2012年6月13日,标准前锋成都分公司以定期存单为德威视讯200O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2300万元的质押担保。
9、2012年6月20日,标准前锋成都分公司以定期存单为德威视讯5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1000万元的质押担保。
10、2012年8月24日,标准前锋成都分公司以定期存单为德威视讯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1100万元的质押担保。
11、2012年9月20日,标准前锋成都分公司以定期存单为德威视讯3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3300万元的质押担保。
12、2013年3月18日,标准前锋成都分公司以定期存单为德威视讯19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2100万元的质押担保。
13、2013年6月5日,标准前锋成都分公司以定期存单为德威视讯15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3000万元的质押担保。
14、2014年3月18日,标准前锋成都分公司以定期存单为德威视讯3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3400万元的质押担保。
15、2014年6月6日,标准前锋成都分公司以定期存单为德威视讯3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34O0万元的质押担保。
16、2014年9月10日,标准前锋成都分公司以定期存单为德威视讯16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3400万元的质押担保。
17、2014年11月11日,标准前锋成都分公司以定期存单为德威视讯17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2400万元的质押担保。
18、2014年12月4日,标准前锋成都分公司以定期存单为德威视讯16O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2400万元的质押担保。
19、2015年2月4日,标准前锋成都分公司以定期存单为德威视讯17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2100万元的质押担保。
20、2015年2月9日,标准前锋成都分公司以定期存单为德威视讯2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2400万元的质押担保。
21、2015年5月29日,标准前锋成都分公司以定期存单为德威视讯23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2400万元的质押担保。
22、2015年6月4日,标准前锋成都分公司以定期存单为傲骨数码2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2300万元的质押担保。
上述担保,担保金额大,且属关联担保,将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等产生重要影响,依法应当认定为重大担保。
前锋股份子公司发生重大担保,依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对外提供重大担保”、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授权规定制定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第十节第四十六条“公司应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二)重大担保、同节第五十一条“子公司发生的本节所列的重要事项应当视同公司的重要事项予以披露”和《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12年修订、204年修订)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二)重大担保。„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包括公司自身的对外担保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不含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的发生额和报告期末的担保余额,„”的规定,前锋股份应当就其子公司发生的上述担保事项立即报告和公告,并在2011、2012、2013、2014年的年度报告报告中记载,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前锋股份未依法披露发生的重大担保事件。
[证据认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四川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号,2016-09-06 查看原文
经查明,前锋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前锋股份未依法披露发生的重大诉讼事件2003年,前锋股份与山东鑫融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鑫融)签订《协议书》、《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等协议,约定由前锋股份以其名义代山东鑫融入股五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洲证券)。前锋股份接收山东鑫融8700万元认股款项后,于2004年分两笔把8700万转入五洲证券验资帐户,认购五洲证券股份。2010年12月9日,五洲证券破产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前锋股份履行人民币8700万元的出资义务及相应利息。
2013年10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 (2011)豫法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前锋股份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五洲证券支付人民币8700万元及相应利息。前锋股份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达(2014)民二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驳回前锋股份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0月23日,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向前锋股份下达(2014)郑铁中执字第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前锋股份立即履行向申请执行人五洲证券破产清算组支付款17400万元以及负担执行费24.14万元。2014年1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达(2014)民申字第176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前锋股份再审申请。
上述诉讼,按照涉诉时能够明确的8700万元金额计算,分别占前锋股份2009、2010、2011、2012、201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3.82%、34.37%、40.23%、35.74%、29.59%,涉诉金额大,占上市公司净资产比例高,依法应当认定为重大诉讼。
前锋股份发生重大诉讼,依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项“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前述授权规定制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第四十条“公司应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和《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2014年修订)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和媒体普遍质疑的事项”的规定,前锋股份应当在诉讼产生之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布诉讼进展情况,并在2010、2011、2012、2013和2014年年度报告中依法披露上述重大诉讼事项。
前锋股份未依法披露发生的重大诉讼事件,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和所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
二、前锋股份未依法披露发生的重大担保事件
在2011年至2015年期间,前锋股份子公司北京标准前锋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标准前锋成都分公司)以其定期存单为时任董事、总经理朱霆控制的成都傲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骨数码)和成都德威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视讯)的银行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共计22笔担保,历次担保基本情况如下:
1、2011年3月15日,标准前锋成都分公司以定期存单为德威视讯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1090万元的质押担保。
2、2011年3月28日,标准前锋成都分公司以定期存单为德威视讯46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500万元的质押担保。
3、2011年6月2日,标准前锋成都分公司以定期存单为德威视讯195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2100万元的质押担保。
4、2011年6月21日,标准前锋成都分公司以定期存单为德威视讯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1000万元的质押担保。
5、2012年3月22日,标准前锋成都分公司以定期存单为德威视讯2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2200万元的质押担保。
6、2012年3月22日,标准前锋成都分公司以定期存单为德威视讯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1100万元的质押担保。
7、2012年5月23日,标准前锋成都分公司以定期存单为德威视讯99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2300万元的质押担保。
8、2012年6月13日,标准前锋成都分公司以定期存单为德威视讯200O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2300万元的质押担保。
9、2012年6月20日,标准前锋成都分公司以定期存单为德威视讯5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1000万元的质押担保。
10、2012年8月24日,标准前锋成都分公司以定期存单为德威视讯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1100万元的质押担保。
11、2012年9月20日,标准前锋成都分公司以定期存单为德威视讯3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3300万元的质押担保。
12、2013年3月18日,标准前锋成都分公司以定期存单为德威视讯19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2100万元的质押担保。
13、2013年6月5日,标准前锋成都分公司以定期存单为德威视讯15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3000万元的质押担保。
14、2014年3月18日,标准前锋成都分公司以定期存单为德威视讯3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3400万元的质押担保。
15、2014年6月6日,标准前锋成都分公司以定期存单为德威视讯3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34O0万元的质押担保。
16、2014年9月10日,标准前锋成都分公司以定期存单为德威视讯16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3400万元的质押担保。
17、2014年11月11日,标准前锋成都分公司以定期存单为德威视讯17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2400万元的质押担保。
18、2014年12月4日,标准前锋成都分公司以定期存单为德威视讯16O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2400万元的质押担保。
19、2015年2月4日,标准前锋成都分公司以定期存单为德威视讯17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2100万元的质押担保。
20、2015年2月9日,标准前锋成都分公司以定期存单为德威视讯2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2400万元的质押担保。
21、2015年5月29日,标准前锋成都分公司以定期存单为德威视讯23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2400万元的质押担保。
22、2015年6月4日,标准前锋成都分公司以定期存单为傲骨数码2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2200万元的质押担保。
上述担保,担保金额大,且属关联担保,将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等产生重要影响,依法应当认定为重大担保。
前锋股份子公司发生重大担保,依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对外提供重大担保”、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前述授权规定制定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第十节第四十六条“公司应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二)重大担保、同节第五十一条“子公司发生的本节所列的重要事项应当视同公司的重要事项予以披露”和《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204年修订)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二)重大担保。„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包括公司自身的对外担保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不含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的发生额和报告期末的担保余额,„”的规定,前锋股份应当就其子公司发生的上述担保事项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所发生的对外担保事件,并在2011、2012、2013、2014年的年度报告报告中记载,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前锋股份未依法披露发生的重大担保事件,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和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前锋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杨晓斌、朱霆、王小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邓红光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四、对姜久富、吕先锫、张力上、向显湖、陈森林、陶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