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730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ST高科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
本案诉讼时效已于 2020-05-05 届满,本所不再征集。

届满日按揭露日起三年测算,未经法院认定。下列信息供了解案情参考;个案是否存在时效中断等情形、是否主张权利,请自行判断,也可以咨询律师。

股票代码600730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北京金融法院
实施日2013-04-27
揭露日2015-07-24
诉讼时效届满2020-05-05
违法违规类型 重大遗漏关联交易信披违规

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13-04-27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2015-07-24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由 北京金融法院 管辖。

发行人: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龙泰路1-118号。发行人住所地在北京,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5-07-24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5年7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刊登的临时公告《中国高科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39)。

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京调查通字15046号)。因公司涉嫌未披露关联方交易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由于在上述公告中未对此次立案调查涉及的风险进行提示,现给予补充如下:

公司若因此立案调查事项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3.2.1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况,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30个交易日。交易期满后,公司股票将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15个交易日内做出暂停公司股票上市决定。

除上述补充内容外,《中国高科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39)的其他内容不变,由此给投资者造成不便深表歉意,并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5年7月24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6-12-20 原文 PDF

经查明,中国高科涉嫌违法的事实具体如下:

一、相关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

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集团)为中国高科第一大股东。武汉国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国信)为中国高科的全资子公司。同时,方正集团实际控制武汉天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天馨)、武汉天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天赐)财务、人事、经营班子等,是其实际控制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中国高科与武汉天馨、武汉天赐因同受方正集团控制而存在关联关系。

证券代码600730证券简称中国高科编号临2016-053

二、中国高科与武汉天馨、武汉天赐之间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武汉天馨购买武汉国信商铺的51,065,850元房款来源于北大资源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资源),且经方正集团批准根据方正集团提供的《北大资源集团所属企业请示报告单》,2012年9月7日,北大资源物业集团“物业集团武汉分公司关于购置武汉国信新城、国信馨园商铺的请示”中提到,“为充分利用以上两处商铺的商业价值,继续发展我司招商经营业务,现特向集团领导请示以武汉天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义出资购买以上两处商铺。”该报告单分别经由北大资源分管财务的副总裁周伯勤、北大资源总裁余丽等签字同意。

根据方正集团提供的《资金审批单》,2012年9月7日武汉天馨向方正集团提出资金申请,资金用途为“武汉天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拟购买武汉国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国信三期门面和国信馨园门面,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共计53,437,840.98元,费用明细见附件”,附件《资金申请明细清单》中显示“购房款51,065,850元”、“国信新城商铺办理《商品房买卖登记》需缴纳费用:1,063,012.17元”、“国信馨园商铺办理《商品房买卖登记》需缴纳费用:1,308,978.81元”。该审批表分别经北大资源物业集团财务总监郑力、北大资源资金部总经理林毓飞、北大资源分管财务的副总裁周伯勤、方正集团分管财务的副总裁李立民、方正集团财务公司资金计划部负责人侯金玉、方正集团财务公司总经理陈刚签字同意。

2012年9月24日,北大资源通过其广发银行北京朝阳门支行37061516010023623账户转账6,295万元给正中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正中资产)浦发银行武汉沿江支行70050155200000015账户,同日正中资产将其中5,347.03万元转给武汉天馨浦发银行武汉沿江支行70050155200000162账户,同日武汉天馨将其中51,065,850元购房款转至武汉国信华夏银行武汉江汉支行5239200001819100060140账户。

(二)武汉国信支付武汉天赐236.79万元采购款

2012年10月25日,武汉国信向中国高科提交两份《付款申请单》,内容为分别根据武汉国信同武汉天赐签订的《天合广场项目型材采购合同》、《天合广场项目玻璃采购合同》,分别申请向武汉天赐付款91.21万元、40.16万元。2012年11月7日,武汉国信向中国高科提交两份《付款申请单》,内容为分别根据武汉国信同武汉天赐签订的《天合广场项目玻璃采购合同》、《天合广场项目玻璃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向武汉天赐付款65.26万元、40.16万元。2012年12月11日,武汉国信分别支付给武汉天赐4笔采购款,金额合计236.79万元。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证券代码600730证券简称中国高科编号临2016-053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中国高科全资子公司武汉国信与武汉天馨、武汉天赐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累计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中国高科2012年年报未按规定披露与武汉天馨、武汉天赐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5,343.38万元,占中国高科2011年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7.47亿元)的7.15%。

其中,5,106.585万元为中国高科全资子公司武汉国信销售60套商铺给武汉天馨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武汉国信2012年营业收入的98%,占中国高科2012年房地产业务收入的17.14%。武汉国信销售给武汉天馨60套商铺实现税后净利润1,646.89万元,占中国高科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80.598万元)的比例为79.15%。中国高科2011年净利润为-586万元,该笔关联交易对中国高科净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3号,2017-10-25 查看原文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相关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集团)为中国高科第一大股东。武汉国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国信)为中国高科的全资子公司。同时,方正集团实际控制武汉天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天馨)和武汉天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天赐)的财务、人事、经营班子等,是其实际控制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中国高科与武汉天馨、武汉天赐因同受方正集团控制而存在关联关系。

二、中国高科与武汉天馨、武汉天赐之间的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武汉天馨购买武汉国信商铺的51,065,850元房款来源于北大资源,且经方正集团批准根据方正集团提供的《北大资源集团所属企业请示报告单》,2012年9月7日,北大资源物业集团(方正集团下属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资源)在“物业集团武汉分公司关于购置武汉国信新城、国信馨园商铺的请示”中提到,“为充分利用以上两处商铺的商业价值,继续发展我司招商经营业务,现特向集团领导请示以武汉天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义出资购买以上两处商铺”。该报告单分别经由北大资源分管财务的副总裁周伯勤、北大资源总裁余丽等签字同意。根据方正集团提供的《资金审批表》,2012年9月7日武汉天馨向方正集团提出资金申请,其中提出“武汉天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拟购买武汉国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国信三期门面和国信馨园门面,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共计53,437,840.98元,费用明细见附件”,附件《资金申请明细清单》中显示“购房款51,065,850元”“国信新城商铺办理《商品房买卖登记》需缴纳费用:1,063,012.17元”“国信馨园商铺办理《商品房买卖登记》需缴纳费用:1,308,978.81元”。该审批表分别经北大资源财务总监郑某、北大资源资金部总经理林某飞、北大资源分管财务的副总裁周伯勤、方正集团分管财务的副总裁李某民、方正集团财务公司资金计划部负责人侯某玉、方正集团财务公司总经理陈某签字同意。2012年9月24日,北大资源通过其广发银行北京朝阳门支行3706×××××××××3623账户转账6,295万元给正中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正中资产)浦发银行武汉沿江支行7005×××××××××0015账户,同日正中资产将其中5,347.03万元转给武汉天馨浦发银行武汉沿江支行7005×××××××××0162账户,当日武汉天馨将其中51,065,850元购房款转至武汉国信华夏银行武汉江汉支行5239××××××××××××××0140账户。

(二)武汉国信支付武汉天赐236.79万元采购款2012年10月25日,武汉国信向中国高科提交两份《付款申请单》,内容为根据武汉国信同武汉天赐签订的《天合广场项目型材采购合同》《天合广场项目玻璃采购合同》,分别申请向武汉天赐付款91.21万元、40.16万元。2012年11月7日,武汉国信向中国高科提交两份《付款申请单》,内容为根据武汉国信同武汉天赐签订的《天合广场项目玻璃采购合同》《天合广场项目玻璃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分别向武汉天赐付款65.26万元、40.16万元。2012年12月11日,武汉国信分别支付给武汉天赐4笔采购款,金额合计236.79万元。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中国高科全资子公司武汉国信与武汉天馨、武汉天赐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累计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高科2012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与武汉天馨、武汉天赐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5,343.38万元,占中国高科2011年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74,700万元)的7.15%。其中,5,106.59万元为中国高科全资子公司武汉国信销售60套商铺给武汉天馨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武汉国信2012年营业收入的98%,占中国高科2012年房地产业务收入的17.14%。武汉国信销售给武汉天馨60套商铺实现税后净利润1,646.89万元,占中国高科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80.60万元)的比例为79.15%。中国高科2011年亏损586万元,该笔关联交易对中国高科净利润造成重大影响。在中国高科2012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的人员有:中国高科时任董事长兼北大资源总裁余丽;时任董事兼北大资源分管财务副总裁周伯勤;时任总裁兼财务总监郑明高;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刘玮;时任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刘丹丹;时任副总裁俞惠龙;时任董事夏杨军、卢旸、林学雷、龚民煜;时任独立董事孙醒、潘国华、陈卫东。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潘国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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