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117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嘉寓股份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
本案诉讼时效已于 2020-04-25 届满,本所不再征集。

届满日按揭露日起三年测算,未经法院认定。下列信息供了解案情参考;个案是否存在时效中断等情形、是否主张权利,请自行判断,也可以咨询律师。

股票代码300117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北京金融法院
实施日2010-08-20
揭露日2015-06-12
诉讼时效届满2020-04-25
违法违规类型 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关联交易信披违规

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10-08-20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2015-06-12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由 北京金融法院 管辖。

发行人:嘉寓控股股份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富路1号。发行人住所地在北京,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5-06-12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5年6月12日,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1818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正常。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8号,2017-04-25 查看原文

经查明,嘉寓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中资金往来部分存在虚假记载和

重大遗漏嘉寓股份在向我会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报告期为2007年至2009年度、2010年1月至6月)、2010年至2012年度公告的定期报告中资金往来部分存在虚假记载和关联交易重大遗漏。

(一)2008年度。嘉寓股份将收到关联方北京东方嘉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嘉禾)支付的资金1263万元,记载为供应商供货或退款,冲抵预付账款1175万元,未记账88万元。

(二)2009年度。嘉寓股份将收到东方嘉禾和非关联方中天海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海润)支付的资金7568.32万元(其中收到东方嘉禾资金3968.32万元),记载为客户支付的工程款,冲抵应收账款,占当期披露应收账款余额的35.76%。嘉寓股份将收到东方嘉禾和中天海润支付的资金16879.41万元(其中收到东方嘉禾支付资金5479.41万元),记载为其他单位向其付款,冲抵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未记账金额130万元。

嘉寓股份将支付给东方嘉禾和中天海润的资金11035.89万元(其中向东方嘉禾转账款4035.89万元),记载为向其他单位付款,计入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未记账金额130万元。

经统计,2009年度,嘉寓股份虚假记载资金往来共计35483.62万元,其中资金转回24447.73万元,占当期总资产的28.69%;资金支付11035.89万元。

(三)2010年度。上半年,嘉寓股份将收到东方嘉禾支付的资金2329.42万元,记载为其他单位向公司付款,冲抵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未记账30.02万元。嘉寓股份将支付给东方嘉禾和中天海润的资金11829.85万元(其中向东方嘉禾付款3829.85万元),记载为向其他单位付款,计入预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下半年,嘉寓股份将收到东方嘉禾和非关联方北京普瑞恒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瑞恒得)支付的资金5333.89万元(其中东方嘉禾转入资金2733.89万元),记载为客户向其付款,冲抵应收账款5333.89万元;嘉寓股份将支付给东方嘉禾的资金560万元,记载为向客户退回工程款,计入应收账款,上述虚假收回应收账款净额为4773.89万元,占当期披露应收账款余额的18.86%。嘉寓股份将收到东方嘉禾和普瑞恒得支付的资金9094.23万元(其中收到东方嘉禾694.23万元),记载为其他单位向公司付款,冲抵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科目。嘉寓股份将支付给东方嘉禾的资金2186.37万元,记载为向其他单位付款,计入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经统计,2010年度嘉寓股份虚假加载资金往来31333.76万元,其中资金支付14576.22万元,资金转回16757.54万元。

(四)2011年度。嘉寓股份将收到东方嘉禾支付的资金620万元,记载为客户向其付款,冲抵应收账款,占当期披露应收账款余额的2.05%。嘉寓股份将收到东方嘉禾支付的资金15162.8万元,记载为其他单位向其付款,计入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未记账2510万元。嘉寓股份将支付给东方嘉禾和普瑞恒得的资金15696.89万元(其中支付东方嘉禾4696.89万元),记载为向其他单位付款,计入应付账款,其他科目,未记账1750万元。

经统计,2011年度嘉寓股份虚假记载资金往来31479.69万元,其中资金支付15696.89万元,资金转回15782.8万元。

(五)2012年度。嘉寓股份将收到东方嘉禾支付的资金272.66万元,记载为客户向其付款,冲抵应收账款,占当期披露应收账款余额的0.76%。嘉寓股份将收到东方嘉禾支付的资金1267.34万元,记载为其他单位付款,计入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嘉寓股份向东方嘉禾支付资金1540万元,记载为其他单位预收账款。

经统计,2012年度嘉寓股份虚假记载资金往来3080万元,其中资金支付1540万元,资金转回1540万元。

上述行为由田家玉决策,刘文具体办理资金周转(2011年12月前),胡满姣、吴海英配合进行会计处理。对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2010年至201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田家玉、许小林、田新甲、张初虎、陈业进、李莉萍、姜仁、屈瀑、刘龙华、徐曙光、王金秀、薛莹、沈兰薇、白艳红、陈其泽、张国峰、胡满姣、牟世凤、朱廷财、周建勇、刘文。

二、跨期结转成本调节利润

对2008年至2010年完工的119个工程项目,嘉寓股份违反《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2006年)第十八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 建造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以跨期结转成本的方式调节利润。在完工当期,没有以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调整合同预计总成本,在完工至最终决算前各期没有以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确认当期利润;在决算当期,以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与合同预计总成本的差异确认当期利润,致使各年度利润成本结转不准确、不及时,人为调节各年度营业收入、成本和利润。

通过上述做法,嘉寓股份2007年度多计利润713.24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1.15%;2008年度多计利润751.42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1.43%;2009年度少计利润449.66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5.76%;2010年度多计利润4241.80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50.91%(其中,2010年1月至6月多计利润56.77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29%);2011年度少计利润807.54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2.03%;2012年多计利润150.50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2.43%;2013年度少计利润2384.69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33.46%。

田家玉、时任财务总监沈兰薇(2010年11月前)、时任财务总监胡满姣(2010年11月至今)、财务经理吴海英知晓并实施上述行为。对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2010年至2013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田家玉、胡满姣、沈兰薇、陈其泽、田新甲、张初虎、许小林、屈瀑、白艳红、陈业进、李莉萍、姜仁、刘龙华、尹秀超、谭红旭、徐曙光、王金秀、薛莹、张国峰、牟世凤、朱廷财、周建勇、喻久旺、朱小虎、王浩、苏文军、刘文。

三、账外支付员工薪酬

2012年度、2013年度,嘉寓股份通过账外资金发放员工薪酬,少计提当期应付职工薪酬方式多计利润。其中2012年度多计155.46万元,2013年度多计534.27万元。

田家玉、胡满姣、田新甲、周建勇知晓并安排人员实施上述行为。对2012年、2013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田家玉、胡满姣、陈其泽、田新甲、周建勇、沈兰薇、屈瀑、白艳红、陈业进、李莉萍、徐曙光、王金秀、薛莹、张国峰、牟世凤、朱廷财、刘龙华、尹秀超、谭红旭、喻久旺、朱小虎、王浩、苏文军。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给予嘉寓股份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给予田家玉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给予胡满姣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四、给予沈兰薇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五、给予陈其泽、田新甲、张初虎、许小林、屈瀑、白艳红、陈业进、李莉萍、姜仁、刘龙华、尹秀超、谭红旭、徐曙光、王金秀、薛莹、张国峰、牟世凤、朱廷财、周建勇、喻久旺、朱小虎、王浩、苏文军、吴海英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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