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网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10-07-30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17-07-11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由 北京金融法院 管辖。
发行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02号楼-1层-101内220。发行人住所地在北京,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9-04-30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乐视网”)及第一大股东贾跃亭先生分别于2019年4月26日下午、2019年4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稽总调查字191339号、稽总调查字191341号),因公司及贾跃亭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及贾跃亭先生立案调查。
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及贾跃亭先生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