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71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福石控股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
本案诉讼时效已于 2021-05-17 届满,本所不再征集。

届满日按揭露日起三年测算,未经法院认定。下列信息供了解案情参考;个案是否存在时效中断等情形、是否主张权利,请自行判断,也可以咨询律师。

股票代码300071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北京金融法院
实施日2013-12-03
揭露日2018-05-17
诉讼时效届满2021-05-17
违法违规类型 虚假记载

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13-12-03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2018-05-17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由 北京金融法院 管辖。

发行人: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金府路32号院3号楼9层917室。发行人住所地在北京,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8-05-17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5月15日,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深专调查通字2018360号)。调查通知书内容为:“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最终调查结论。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8年5月17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8-11-26 原文 PDF

经查明,华谊嘉信、刘伟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华谊嘉信2013年12月3日公告的上市公告书存在虚假记载2013年2月19日至2月22日,华谊嘉信与上海东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波释广告有限公司、北京美意互通科技有限公司就股权收购交易框架达成初步意向。3月11日,华谊嘉信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为本次配套融资的主承销商。2013年9月6日,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华谊嘉信该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2013年10月31日,长城证券向84名认购对象发出了《认购邀请书》。

2013年11月4日,长城证券收到13家认购对象的申购报价单,最终确定发行对象包括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石资本)。千石资本以“千石资本-天泽6号-李晓龙”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千石天泽6号)认购华谊嘉信定向增发股票135万股,认购价格为22.51元/股。千石天泽6号为单一委托人委托设立的一对一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为刘伟的高中同学、华谊嘉信前员工李晓龙。

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刘伟涉嫌实际控制千石天泽6号认购华谊嘉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第一,刘伟联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安乔协助处理千石天泽6号的设立工作,并安排李晓龙处理通过千石天泽6号参与认购的相关事项,包括与李晓龙签订借款数额为3,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指示李晓龙与千石资本签订《千石资本-天泽6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指示李晓龙以刘伟指定的认购价格进行认购、指示李晓龙通过李晓龙的中信银行账户向千石天泽6号账户转入认购资金等。第二,刘伟向李晓龙提供认购千石天泽6号的初始资金及两次追加资金共3,056万元,李晓龙仅为名义投资人。首先,刘伟提供用于认购的初始资金3,000万元。2013年10月28日,刘伟将其中信银行账户中3,000万元现金多次取出,当日该3,000万元现金分多次存入李晓龙中信银行账户。2013年10月31日,千石资本收到长城证券发送的该次定向增发的《认购邀请书》,李晓龙与千石资本签订千石天泽6号合同。其次,刘伟提供第一次追加资金15万元。2013年10月31日,千石资本告知李晓龙应在2013年11月4日下午之前将认购款及应支付的费用合计3,015万元划拨至托管户。2013年10月31日,刘伟通过建设银行账户向其大学同班同学、华谊嘉信全资子公司员工齐岳兴业银行账户转账15万元,齐岳通过其光大银行账户向李晓龙建设银行账户转账15万元用于追加资金。最后,刘伟提供第二次追加资金41万元。李晓龙于2013年11月1日从其中信银行账户向千石天泽6号银行账户转账3,015万元后,因千石天泽6号参与华谊嘉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资金规模、托管费合计3,056万元,千石资本于2013年11月5日通知李晓龙追加资金41万元。齐岳于2013年11月5日向李晓龙建设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李晓龙于当日将其建设银行账户中的41万元通过刷POS 机方式以消费名义划入其中信银行账户,并于当日划转到千石天泽6号的银行账户。第三,刘伟实际取得千石天泽6号认购的华谊嘉信股票2014年度的分红款。2014年4月29日,李晓龙收到千石天泽6号参与认购所获股份的分红款6.75万元后,于当日全部取出,存入刘伟建设银行账户。第四,刘伟指示李晓龙通过千石天泽6号在2015年4月10日以当天市价卖出华谊嘉信股票,当天千石天泽6号卖出华谊嘉信股票40万股。

综上,刘伟实际控制千石天泽6号认购华谊嘉信股票,认购价格由刘伟决定,参与认购的资金均来源于刘伟,且在两次需要追加投资时,均由刘伟提供追加的资金,千石天泽6号的分红款最终转入刘伟银行账户,此外,刘伟享有千石天泽6号所持华谊嘉信股票的处分权。因此,刘伟在通过千石天泽6号认购、持有及减持华谊嘉信股票的过程中,提供认购资金、拥有交易决策权并享有分红收益,认购数量、认购价格、减持时点、减持价格等均体现刘伟的意志,足以是认定刘伟是该次华谊嘉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发行对象。

2013年12月3日,华谊嘉信对外披露《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该公告书披露“本次发行对象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刘伟作为持有华谊嘉信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所述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华谊嘉信公告的《上市公告书》披露“本次发行对象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存在虚假记载。

按照《信披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9号—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格式》规定,华谊嘉信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华谊嘉信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发行对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刘伟时任华谊嘉信董事长,知悉其本人参与定向增发且为实际发行对象的事实,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华谊嘉信未按规定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华谊嘉信完成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后,无正当理由未披露该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情况报告书。该行为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第六十二条和《信披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的违法行为。刘伟时任华谊嘉信董事长,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三、华谊嘉信《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自然人股东刘伟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存在虚假记载刘伟是华谊嘉信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发行对象,该次非公开发行后刘伟持有华谊嘉信股票数量应相应增加。华谊嘉信在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刘伟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时,应将刘伟通过千石天泽6号参与华谊嘉信非公开发行后获得的135万股华谊嘉信股票计算在内。华谊嘉信在上述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刘伟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存在虚假记载。华谊嘉信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刘伟时任华谊嘉信董事长,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监管机关,2019-03-14 查看原文

经查明,华谊嘉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华谊嘉信披露的上市公告书存在虚假记载

2013年2月19日至2月22日,华谊嘉信与上海东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就股权收购交易框架达成初步意向。3月11日,华谊嘉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5月10日,华谊嘉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为本次配套融资的主承销商。2013年9月6日,中国证监会核准华谊嘉信该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2013年10月31日,长城证券向认购对象发出了《认购邀请书》。2013年11月4日,长城证券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包括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石资本)。

千石资本以千石资本-天泽6号-李晓龙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千石天泽6号)认购华谊嘉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135万股,认购价格为22.51元/股。千石天泽6号为受单一委托人委托设立的一对一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为刘伟的高中同学、华谊嘉信前员工李某龙。

刘伟实际控制千石天泽6号认购华谊嘉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第一,刘伟联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安某协助处理千石天泽6号的设立工作,并安排李某龙处理通过千石天泽6号参与认购的相关事项,包括与李某龙签订借款数额为3,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指示李某龙与千石资本签订《千石资本-天泽6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指示李某龙以刘伟指定的认购价格进行认购、指示李某龙向千石天泽6号账户转入认购资金等。第二,刘伟向李某龙提供认购千石天泽6号的初始资金及两次追加资金共3,056万元,李某龙仅为名义投资人。首先,刘伟提供用于认购的初始资金3,000万元。2013年10月28日,刘伟将其银行账户中3,000万元现金多次取出,并分多次存入李某龙银行账户。2013年10月31日,千石资本收到长城证券发送的该次定向增发的《认购邀请书》,并与李某龙签订千石天泽6号合同。其次,刘伟提供第一次追加资金15万元。2013年10月31日,千石资本告知李某龙应在2013年11月4日下午之前将认购款项及应支付的费用合计3,015万元划拨至托管户。2013年10月31日,刘伟通过其银行账户向其同学、华谊嘉信全资子公司员工齐某转账15万元,齐某向李某龙转账15万元用于追加资金。最后,刘伟提供第二次追加资金41万元。李某龙于2013年11月1日从其中信银行账户向千石天泽6号银行账户转账3,015万元后,因千石天泽6号参与华谊嘉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资金规模与管理费、托管费合计3,056万元,千石资本于2013年11月5日通知李某龙追加资金41万元。齐某于2013年11月5日向李某龙建设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李某龙于当日将其建设银行账户中的41万元通过刷POS 机方式以消费名义划入其中信银行账户,并于当日划转到千石天泽6号的银行账户。上述41万元资金来源于刘伟。第三,刘伟实际取得千石天泽6号认购的华谊嘉信股票2014年度的分红款。2014年4月29日,李某龙收到千石天泽6号参与认购所获股份的分红款6.75万元后,于当日全部取出,存入刘伟银行账户。第四,刘伟指示李某龙通过千石天泽6号在2015年4月10日以当天市价卖出华谊嘉信股票,当天千石天泽6号卖出华谊嘉信股票40万股。

综上,刘伟实际控制千石天泽6号认购华谊嘉信股票,认购价格由刘伟决定,参与认购的资金均来源于刘伟,且在两次需要追加投资时,均由刘伟提供追加的资金,千石天泽6号的分红款最终转入刘伟银行账户,此外,刘伟享有千石天泽6号所持华谊嘉信股票的处分权。因此,刘伟在通过千石天泽6号认购、持有及减持华谊嘉信股票的过程中,提供认购资金、拥有交易决策权并享有分红收益,认购数量、认购价格、减持时点、减持价格等均体现刘伟的意志,足以认定刘伟是该次华谊嘉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发行对象。

2013年12月3日,华谊嘉信对外披露《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该公告书披露“本次发行对象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刘伟作为持有华谊嘉信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所述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华谊嘉信公告的《上市公告书》披露“本次发行对象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存在虚假记载。

二、华谊嘉信《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自然人股东刘伟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存在虚假记载刘伟是华谊嘉信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发行对象,该次非公开发行后刘伟持有华谊嘉信股票数量应相应增加。华谊嘉信在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前十大股东刘伟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时,并未将刘伟通过千石天泽6号参与华谊嘉信非公开发行后获得的135万股华谊嘉信股票计算在内,华谊嘉信在上述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刘伟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存在虚假记载。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华谊嘉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二、对刘伟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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