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腾信 股票索赔
已行政处罚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20-03-02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揭露日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由 北京金融法院 管辖。
发行人: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4层1401。发行人住所地在北京,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9-05-24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1-12-01 原文 PDF
经查,腾信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9年3月14日,腾信股份全资子公司腾信创新(青岛)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数字)为朗阁(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阁商贸)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质押担保,担保金额10,800万元。2019年6月17日,青岛数字与华夏银行签订《质押合同》,继续为朗阁商贸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质押担保,担保金额10,800万元。前述对外担保金额约占腾信股份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48,965.84万元的22.06%。截至2020年4月30日,腾信股份未披露前述对外担保事项。
根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等规定,腾信股份应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
十九条的规定,腾信股份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情况。腾信股份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存在重大遗漏。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3号,2025-01-03 查看原文
经查明,腾信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腾信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一)腾信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经查,腾信股份不晚于2021年9月2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京03民初875号),涉案金额10,387.16万元,占腾信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4.1%。腾信股份控股子公司青岛数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粤03民初4194号),涉案金额11,209万元,占腾信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腾信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二)腾信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份冻结事项徐炜时为腾信股份的控股股东。2021年5月24日,徐炜所持腾信股份5,548万股股份被司法冻结,占腾信股份总股本的14.45%。2021年7月20日,徐炜所持腾信股份6,025.16万股股份被司法冻结,占腾信股份总股本的15.69%。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二项、《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腾信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腾信股份2020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3月底,腾信股份青岛分公司以偿还股东青岛浩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浩基,现更名为青岛金家岭财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的名义,向辽阳市宏伟区颢达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阳颢达)支付30,000万元,冲减对青岛浩基的其他应付款。2020年4月初,腾信股份从辽阳颢达收回上述款项,并相应增加对青岛浩基的其他应付款。2020年6月底、2020年9月底,腾信股份同样以偿还青岛浩基借款的名义,分别向辽阳颢达、天津融艺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融艺圣)支付33,200万元、30,000万元,冲减对青岛浩基的其他应付款。2020年7月初、10月初,腾信股份再分别从辽阳颢达、天津融艺圣收回相应款项,并相应增加对青岛浩基的其他应付款。经查,青岛浩基未授权其他公司代其从腾信股份收取借款本息,未在2020年收到腾信股份上述还款。腾信股份的上述行为导致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分别虚减负债30,000万元、33,200万元、30,000万元,相应少记资产30,000万元、33,200万元、30,000万元,分别占腾信股份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18.48%、21.68%、20.31%,导致其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三、腾信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一)腾信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事项2020年2月27日,腾信股份青岛分公司为天津九洲鸿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鸿博)的9,300万元债务提供担保。2020年8月27日,腾信股份青岛分公司为天津明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远科技)的9,300万元债务提供担保。上述担保事项未履行腾信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2007年《信披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七项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腾信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二)腾信股份未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事项腾信股份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对九洲鸿博的9,300万元担保事项,占腾信股份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7.57%;2020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对九洲鸿博、明远科技合计18,600万元担保事项,占腾信股份当期披露净资产的43.15%。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2007年《信披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8号,以下简称《半年报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腾信股份未按规定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相关重大担保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四、腾信股份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一)腾信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徐炜时为腾信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控制北京榕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德投资)、北京香江信诺文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香江信诺)、北京华一银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一银河)。根据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2007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榕德投资、香江信诺、华一银河与徐炜构成关联关系,上述主体为腾信股份的关联法人。2020年3月至11月,腾信股份主要通过与广州市奥里棋广告有限公司等签订虚假合同等方式,最终将资金转入榕德投资、香江信诺、华一银河或用于偿还徐炜个人债务以及徐炜指定的其他用途,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合计28,007.43万元,占腾信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1.66%。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腾信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二)腾信股份未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2020年3月至6月,腾信股份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合计26,487.72万元,占腾信股份当期披露净资产的50.04%。2020年3月至11月,腾信股份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合计28,007.43万元,占腾信股份当期披露净资产的64.97%。腾信股份未按照《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2007年《信披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半年报准则》第三十八条、《年报准则》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腾信股份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对腾信股份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750万元的罚款。综合上述二项:对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对本案其他当事人另行依法处理。
